搶救時薪工作者「全職化」的迫切危機 | 張烽益 | 鳴人堂
親愛的網友:
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建議您提升您的 IE 瀏覽器至最新版本,感謝您的配合。

搶救時薪工作者「全職化」的迫切危機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灣部分工時者(PT,Part Time Worker)人數急速上升,已經量變到了質變的臨界點。在台灣,部分工時的發展,已經不再是專屬於學生賺零用錢的管道,也不再是家庭主婦兼職的好去處,甚至成為侵蝕正職工作的黑洞與企業壓低人事成本的天賜良機。

根據主計總處的人力運用調查,2005年「部分工時工作」者僅有5.8萬人,不過到了2015年,這十年間竟然成長了7倍,達到40.5萬人。另外,若以國際上將每週工作低於35小時視為部分工時者,那麼依據人力資源統計的分類,2005年每週工時35小時以下的就業者僅有17萬人,過了十年之後,2015年每週工時35小時以下的就業者已經成長到了53.8萬人,十年來成長了3.1倍。

台灣這十年來,部分工時者的大幅成長,但失業率也持續上升,這與歐美國家的經驗完全是背道而馳的。

部分工時者在歐美國家的發展,一直是被當為就業促進、降低失業率的角度思考,一是針對原本在家料理家務的女性,透過協助其彈性工時以促進就業。二是面對經濟不景氣的嚴重失業問題,協助企業減少裁員,達到降低失業的功能。

因此,德國在1985年就制定通過了《就業促進法》,鼓勵部分工時以創造新就業機會。到了1994年,國際勞工組織ILO通過了第175號部分工時勞動公約,主要就是歐盟國家希望以部分工時創造就業以解決失業問題,因此必須有一套完整部分工時保護法制來相配合。第175號部分工時勞動公約的基本原則包括:勞動權保障、與正職者間的平等待遇原則、就業型態之自由選擇權保障。

後來歐盟憲章比照相關規定,並要求會員國遵循。因此德國到了2001年通過部分時間及定期勞動契約法,保障部分工時與正職工間的平等對待原則、並讓正職轉兼職(反之亦然)之間的管道暢通等。

高雄市勞檢員詢問大魯閣草衙道工讀生勞動情形。 圖/高雄市勞工局提供
高雄市勞檢員詢問大魯閣草衙道工讀生勞動情形。 圖/高雄市勞工局提供

反觀台灣,雇主對部分工時的大量使用,是以降低成本的角度思考,因此部分工時並不是補充調配正職工作的不足,相反地,部分工時是要替代原有正職工作,成了吞噬穩定正職就業的癌細胞。這可從部分工時者每週工作時間逐漸與正職勞工相當的「時薪工作者全職化」現象可以看出,部分工時PT已經從過去的工時制度,質變成為一種工資制度,一種降低營運成本的手段。

根據主計總處最近公布的2015年人力運用調查報告,揭露了時薪制勞工當中有接近三成每週超過40小時,該調查報告顯示時薪制勞工有34.7萬人,佔了所有受雇勞工的3.9%,這時新制勞工當中有10.1萬人每週工時超過40小時以上。也就是時薪工作者當中有三成幾乎與正職工的工時相同。

另外從2014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報告」顯示,部分工時勞工當中,在「在學」、「家庭主婦」、「準備升學與考試」、「退休後再工作」、「待役」這些身份之外,有29.3%無上列身分,可以推論這接近三成的人就是「全職部分工時者」。另外,則有43.1%回答過去三年一直都是部分工時者,也有27.3%大部分時間都是部分工時者,顯示「部分工時者常態化」的比例甚高。

官方統計顯示了時薪工作者全職化、專職化的現象,其實在街頭隨處可見的連鎖超商徵求工讀生的廣告當中,都是以法定最低時薪徵求每班工作八小時的時薪工作者得到印證。也就是說,在台灣的就業市場當中,原本的月薪工作職位,在企業不斷壓低人事成本之下(在連鎖加盟體系中,則是透過對加盟主的壓榨,進而使加盟主自我剝削之外,也連帶競逐更低廉的勞動成本),原本的月薪全職工作被轉變成時薪全職工作者。也因此時薪工作者的增加,代表著全職工作的侵蝕的「減法模式」,而非歐美國家是以時薪工作者補充正職勞工不足的「加法模式」。

把月薪制轉換成時薪制,除了降低成本之外,更有意想不到的妙處。企業可以利用對時薪工作者的排班調節,完全勵行「No Work No Pay的原則,有工作才有報酬。企業可以完全將經營成本轉嫁給勞工。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首先,工作營運量驟減時,臨時將到班工作的時薪者砍工時或是要求勞工立即下班回家。其次,若不滿其表現則以降低排班時數作為逞罰。最後若企業營運困難,就開始調降每週工時甚至到個位數,或完全不排班,讓勞工根本領不到薪資,最後自動離職,完全不需要動用《勞基法》第十一條必須給付資遣費的條款。有些不死心勞工留著工作制服,每天還死心蹋地巴望著能接到店長排班的電話,當然是真心換絕情,希望落空。

當時薪制(PT)已經從一種多元彈性選擇的工時方案,淪落為一種壓低人事成本的工資制度之際時,企業濫用時薪制,難道可以如此為所欲為嗎?

台灣在1992年公布「雇用部分工作時間勞工實施要點」,因行政程序法的通過,該實施要點因沒有母法的法源依據,便在2003年廢止,之後勞動部又制定「雇用部分工時勞工參考手冊」,直到2014年公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包含對勞動基準(例假、休假、請假、產假)、職工福利、安全衛生、勞工保險等部分,都必須比照全職勞工,更不著邊際地要求比照勞基法全職工作者享有事病婚喪特休假依比例發給等規定,但因其法律層級低,沒有罰則,企業實際執行的落實程度非常低,形同具文,而對於企業在源頭濫用部分工時上,也沒有進行管制。

其他國家對於企業雇用部分工時者,並非毫無限制,以日本為例,日本在1993年制定「部分工時勞工保護法」,並於2007年做了修訂,其中強制規定對於部分工時者的薪資與工作時數必須在受雇時明文告知,不得任意變更,而且必須與正職工作者公平享有平等對待原則,一旦企業有招募正職員工則有事先告知與優先錄取的義務,並要求建構企業內部轉職管道。

在台灣,時薪工作者的圖像,已經逐漸從學生、中年二度就業婦女、暫時性職位,轉變成學校畢業之成年工作者、無特性別、常態性職位,這也凸顯台灣正職穩定工作的逐漸被侵蝕,產業型態轉變下,服務業的非技術性工作大量興起,都將工作不穩定推向就業市場崩潰的懸崖邊緣,現在該是搶救的時候了。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留言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