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羅瑩雪批「沒頭沒腦的衝撞」看見上位者的傲慢 | 法操FOLLAW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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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羅瑩雪批「沒頭沒腦的衝撞」看見上位者的傲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去年(2015年)鬧得沸沸揚揚的檢察官圈選案,因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蔡啟文,主張法務部長對於檢察官調升主任檢察官以及地檢署檢察官調升高檢署,不應擁有「圈選權」,認為法務部長只能「核定」公布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因此於當年7月13日,主動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凍結該次檢察官人事異動。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該次假處分聲請後,進入行政訴訟,於今年5月12日判決蔡啟文敗訴,但本案仍可上訴。

中時電子報2016年5月12日的報導指出,法務部長羅瑩雪在蔡檢聲請假處分被駁回後,於檢察官的內部論壇,發表文章〈並非打著改革旗號就是正義〉。其內文指出:

有人認為改革就是要衝撞,犯點小錯也沒關係,這裡面有許多值得深思。改革,應該是去蕪存菁,改掉壞的,創造好的,使狀況有所改善。沒頭沒腦的衝撞,通常會破壞了不該破壞的,極少能歪打正著而有好結果。所以破壞容易建設難,許多打著正義旗幟的革命運動,反使社會倒退,人民更慘,這是歷史上屢見不鮮的悲哀。

而《法操》在此,則以法律層面解析,蔡啟文檢察官何以如此主張。

▎法務部長圈選權限超出母法《法官法》授權範圍

法務部長「圈選權」的依據,是來自《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以下簡稱「審議規則」)第4條第2項:「前項第四款『檢察官調升主任檢察官』及第五款『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調升人員,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擬派職缺一點五倍之人選,由部長『圈選』之。」

圖/法操
圖/法操

蔡啟文檢察官所質疑之處,便是「審議規則」賦予法務部長的權限,超出了母法《法官法》的授權範圍。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條開宗明義寫著「本規則依法官法第九十條第三項及第八項規定訂定之。」而《法官法》第90條第1、2項規定:「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事項(第一項)。前項審議之決議,應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之(第二項)。」

因此,蔡檢循正當法律程序,提出他的主張,認為依照母法《法官法》,檢察官人事異動應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全權決定之後,再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審議規則」規定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擬派職缺1.5倍的人選,由部長『圈選』,已經越權。

▎依正當法律程序提出主張 卻被認定為無理的衝撞?

且不論蔡檢之主張有無理由,《法操》不禁納悶,蔡檢依循正當法律程序提出主張解決疑義,而羅部長卻稱此為沒頭沒腦的「衝撞」。如果羅部長所言屬實,依循法律程序提出疑義就是衝撞,那以後若有相關問題,該循何種途徑解決呢?難道法院都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嗎?

而且羅部長此番言論,凸顯出上位者自我中心的傲慢心態。李惠宗教授曾在《憲法要義》第三版的自序中寫道:「各種權力的擁有者,沒有任何理由認為其權力代表著『道德』或代表著『學問』。」《法操》也同意李惠宗教授的看法,當有疑義發生時,擁有越大權力者,越該謹記法律代表的公平與正義,並且了解「權力」是人民的「付託」,而不是個人利益的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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