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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貴智/同婚專法將是政客看風向亂吹決定一起恐同的專法

當我們把特定族群的人士區隔開來,就算辯解說我們也提供他們一樣的服務,但是區隔本身就會讓某些族群感覺到自己是卑賤、低劣而不受歡迎的。 攝影/記者王騰毅
當我們把特定族群的人士區隔開來,就算辯解說我們也提供他們一樣的服務,但是區隔本身就會讓某些族群感覺到自己是卑賤、低劣而不受歡迎的。 攝影/記者王騰毅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如今能引起如此廣泛迴響,讓尤美女委員能連續在兩個屆期排審的婚姻平權法案,正是因為社會上有越來越多民眾觀念已經改變,不僅不再視同性戀為變態,更能開始設身處地為同志著想,能感同身受同志族群因長期遭到壓迫的遍體鱗傷。

也因此,台灣民眾早已多數認同同性戀者應有與異性戀者平等成家的權利。早在2012年至2013年間,TVBS、旺旺中時、聯合報願景工程三家媒體均分別做出民調,結果均顯示不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比例只達三成;贊成的比例均在49-53%;沒有意見者則約為2成。

極具學術價值之中研院社會所主持之2013年「臺灣社會基本變遷調查計畫」也顯示「不同意」加上「非常不同意」的比例只佔30.1%,「同意」加上「非常同意」則有52.5%。

反對的人才是少數

中研院歐美所與社會所合聘助研究員李瑞中教授受伴侶盟委託進行的研究報告則發現:2002至2012年間有將近1/4的臺灣人轉變觀念,使得2002年贊成同性戀合法結婚的民眾僅有25%,而於2012年贊成同志婚姻者則達到53%,反對者也從55%下降至37%。這份報告也指出,贊成婚姻平權的民眾不僅存在世代差異,也確認了宗教信仰會是造成差異的因子:相較於無民間信仰及佛教徒,基督教及天主教徒的贊同比例顯著較低,無宗教信仰者的贊成比例則最高。

這幾份民調報告顯示的是:來自不同意識形態的媒體及學界的調查都已經指向相同的結論:

贊成婚姻平權早已成為臺灣主流。

更值得注意的是,李瑞中教授報告明確指出,基督教及天主教徒佔臺灣人口比例僅約6%,卻能獲得極重要的發聲資源與機會。這就不難解釋,為何本應廣納各界意見進行理性公共討論的國會殿堂,卻會有知名人士如謝啟大之流能用「讓同志結婚,會有連鎖效應,像如果我看見了一隻蟑螂,那代表絕對不只一隻,後面還有幾百隻蟑螂」之語,公開貶損同志族群尊嚴。

蔡英文總統於選舉時承諾推動的婚姻平權,本來即將成為上任以來第一個兌現的政策支票,但是現在因為有「少數族群」,想把自己的道德觀及宗教價值強加在法律之上,蔡政府忌憚他們的反抗,使得這項政策即將成為繼一例一休後第二個泡沫化的政策。

這樣的結果,就像全家計劃從台北去高雄玩,爸爸想搭高鐵省時間,媽媽想搭客運省錢,最後折衷選擇了搭台鐵——爸爸還是覺得很浪費時間,媽媽還是覺得沒省到錢。

蔡政府老是以為,在對立的雙方中尋找中庸之道,就能同時讓雙方滿意。但事實是這樣的做法是十分欠缺智慧、想同時討好兩群人,卻同時得罪所有人的愚蠢行徑。

反對的人才是少數,贊成婚姻平權早已成為臺灣主流。 攝影/記者王騰毅
反對的人才是少數,贊成婚姻平權早已成為臺灣主流。 攝影/記者王騰毅

假友善的專法:偽善的外表包裹著非我族類的歧視心態

同婚專法雖然能滿足部分同志族群的法律權益,但絕非婚姻平權的選項。同婚專法以表面上平等的方式隔離同志族群,抱持著「我給你飯吃、讓你受教育、我把你當人看」的心態施捨法律權益及尊嚴保障給同志,實則不將同志族群與異性戀族群一視同仁,而這意味著:你跟我是不一樣的人,沒有資格跟我適用相同的法律。同婚專法,將是對同志族群從事更深刻的打壓跟批判。(延伸:另立專法是比反同更可怕的歧視

民進黨及反對方更不應用「特別法與普通法」說明同婚專法與民法之方式欺騙大眾,營造同婚專法不是歧視的假象。普通法跟特別法的關係是針對相同的事物給予不同的規範,但是反對同婚的人打從心底覺得同婚跟異性婚本質不同,所以才會遊說民進黨政府以專法取代修法。

也就是說,同婚專法跟民法親屬編根本是為了規範不同的事務而設,怎麼會是普通法跟特別法的關係。再者,如果同婚法是特別法,那麼「特別法未規定者,適用普通法」,這表示在專法沒有規定的範疇裡,同性婚姻還是要適用民法親屬編的規定,然而這絕對不會是鼓吹專法的人所想要見到的情況,顯見以法對者的立場而論,此專法絕非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

更何況,歧視同性戀的特別法,還是歧視。

民進黨及反對方用「特別法與普通法」說明同婚專法與民法是欺騙大眾的說詞。 圖/路透社
民進黨及反對方用「特別法與普通法」說明同婚專法與民法是欺騙大眾的說詞。 圖/路透社

同婚專法不是積極平權的法律

這也暴露了鼓吹同婚專法的目的是隔離,跟原住民族基本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目的不一樣,反對方卻刻意混淆視聽,將同婚專法與之並列。

因為歷史因素以及社會結構,原住民長期處於弱勢的社會地位,因此有了原住民族基本法來保障他們的權益;因為身體能力不如一般人,所以有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來保障他們的權益;因為孩童身心尚未發展健全,因此又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來保障他們的權益。

可笑的是,這些被當作「專法」的法律根本不是「專法」,請問,相對於原住民基本法,有非原住民基本法嗎?相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有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嗎?相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成年人福利法嗎?這是什麼意思?意思是:這些法律的目的是賦予弱勢族群更多權益,是為了彌平實質不平等,故透過法律制度來給予特殊保障,以達成實質平等。

再舉個更簡單的例子,公車、捷運及台鐵區間車上有博愛座,那是為了保障老弱婦孺保留的特別座位,如果需求特別大,我們還可以多一個老弱婦孺專用車廂;但如果把主角換成原住民,來個原住民專用車廂以及非原住民專用車廂,而且原住民不可以搭非原住民車廂,反之亦然,不舒服的感覺就會瞬間強烈到十分阿撒布魯!所以南非憲法法院早在2005年就在判決裡說:

當我們把特定族群的人士區隔開來,就算辯解說我們也提供他們一樣的服務,但是區隔本身就會讓某些族群感覺到自己是卑賤、低劣而不受歡迎的。

請反對方回答我們,到底同婚專法是有給予同性戀者什麼特殊保障嗎?反對者口中的同婚專法,最多也只會賦予同性戀者跟異性戀者一樣的權利,既不是基於弱勢地位而賦予的特別保障,更不是為了彌平實質不平等而特別建立的法律制度。說穿了,同婚專法正是因為反對者再也無法忽視同性戀者有權要求跟異性戀者獲得相同法律保障的事實,如今退無可退,於是要求至少在形式上必須佔便宜,不願意跟同性戀走同一條馬路,硬是將同性戀者趕到另一條道路上的區隔專法。(延伸:同婚專法將是恐同專法

反方要求為同志族群設立專法,正是因為反對者再也無法忽視同性戀者有權要求跟異性戀者獲得相同法律保障的事實,如今退無可退硬是以專法區隔。 攝影/記者王騰毅
反方要求為同志族群設立專法,正是因為反對者再也無法忽視同性戀者有權要求跟異性戀者獲得相同法律保障的事實,如今退無可退硬是以專法區隔。 攝影/記者王騰毅

德國經驗:同婚專法浪費更多社會資源

事實上,同婚專法也會帶來更多問題。因為同婚專法承認的「婚姻」,並非民法親屬編的婚姻,因此所有法律中跟配偶有關的權利義務,將必須逐條檢討是否適用在同婚專法所承認的「同婚」身上,這要嘛累死國會助理以及專家學者,不然就是害死各級法院以及司法院大法官。

在德國訂立同婚專法的時候,因為立法者對於什麼時候要讓同性戀享有跟異性戀一樣的權利、什麼時候不用,沒有一定的標準, 使得條文結構非常複雜,還產生許多矛盾以及法律漏洞。法律有漏洞不能不修補,導致德國在2001年三讀立法後,於2004 年、2007 年、2008 年及2015年不斷頻繁修法,耗費更多社會資源。

除此之外,因為同志一遇到法律差別待遇「同婚專法的婚姻」和「民法的婚姻」,就會到法院據理力爭,掛萬漏一式的同婚專法,為德國司法系統帶來困擾,過程更耗費社會成本。德國從專法實施以來,在2009年有關於同性伴侶與婚姻在工作撫卹金權利之不平等、2010年關於同性伴侶與婚姻關係在繼承及稅法上之不平等、2012年關於同性伴侶與婚姻關係在公務人員薪資法上眷補費之不平等、2013年關於接續收養判決、2013年關於稅法上同性伴侶與婚姻關係稅制之不平等等案件,至今目前德國最高法院仍有300多件相關案件等待審理中,德國聯邦憲法法官Susanne Baer因此建議我國不要迂迴繞道「同性伴侶法」,而應採取直接承認婚姻平權。

德國聯邦憲法法官Susanne Baer表示,德國同性伴侶法是特定時空脈絡回應保守派勢力下所妥協的產物,但文化實踐的結果後來證實與婚姻無太大差別。如果要走德國的路,那就必須再一次經歷逐步且緩慢地,在各個關聯領域作法制上的調整,那麼在效益的考量上,倘若社會已經成熟到一個階段,民眾對此議題已有共識,一步到位不論在政策上或是技術上,都是比較好的選擇。

德國女同性戀及男同性戀協會(LSVD)更將德國的同性伴侶法比擬為「中國大陸政府告訴人民:你們喜歡做什麼就做什麼,但必須說這都是社會主義」,因為德國政府事實上已開放同性婚姻,只是不願稱這樣的關係為婚姻,刻意避開婚姻的詞彙,骨子裏做的卻都是婚姻的事情。

這再再證明了,同性戀之間的愛跟異性戀之間的愛沒有不同,根本不該另立專法,婚姻的重點從來不是性器官的結合方式,而是愛與互許終身的承諾!光是認為同性愛跟異性愛不同這一點就是道道地地的恐同與歧視!

蔡英文總統的競選承諾之所以鼓動人心,正是因為同性戀者不想被當成不一樣的人,希望能獲得社會大眾以常人之心接納。若黨政一把抓的蔡政府選擇以專法敷衍了事,民進黨不僅暴露出自己是個沒能力、沒擔當做出選擇價值路線,而只會訴諸中庸試圖討好兩側的政黨,恰恰為今年同志大遊行的主題「假友善」的最佳代言人。

同性戀之間的愛跟異性戀之間的愛沒有不同,根本不該另立專法,婚姻的重點從來不是性器官的結合方式,而是愛與互許終身的承諾。 攝影/記者王騰毅
同性戀之間的愛跟異性戀之間的愛沒有不同,根本不該另立專法,婚姻的重點從來不是性器官的結合方式,而是愛與互許終身的承諾。 攝影/記者王騰毅

 

|德國經驗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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