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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達/議員身故缺額不遞補?規範不同調,被犧牲的市民權益

高雄市議會6月8日開定期會,會前默哀追念許崑源。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高雄市議會6月8日開定期會,會前默哀追念許崑源。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在6月6日確定通過,高雄市議長許崑源卻在當晚墜樓身亡,震驚全國,後續遺缺安排也引起關注。市長、議長遺缺較為單純,將由中央指派代理市長至完成補選,議長之位由議會議決補選,或由副議長代理至任期結束。至於議員遺缺處理,以及後續對市民權益的影響,則是本篇討論的重點。

現行議員遺缺處理規範

直轄市、縣市議員產生遺缺,大概可以分成兩種狀況:

  1. 當選議員遭判決當選無效或褫奪公權,由最高票落選者依序遞補;
  2. 議員在任期內身故或自願辭職者,則都不會由落選頭遞補。如果要另辦缺額補選,也有相當高的門檻。因此,高雄市會不會有新任議長尚不明朗,但確定的是一定會少一席議員。

第一種狀況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例如,2018年當選的國民黨高雄市前議員唐惠美,因為用不實單據報假帳詐領考察費用,被判刑褫奪公權,議員資格遭到拔除,遺缺由當時同選區次高票的范織欽遞補就任。

此外,現任新北市第四選區(板橋)市議員周勝考(國民黨)與王淑慧(民進黨),分別因為涉入遠雄貪污弊案、詐領助理費遭到起訴,若後續任一位遭到判刑定讞、宣告褫奪公權,落選頭彭盛韶(時代力量)亦有機會遞補上任。

高雄市這次的狀況則屬於第二種。根據《地方制度法》第81條,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才辦理補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1條則指出,議員當選人於就職前死亡或於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也視同缺額。若比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0條之精神,應自事實發生之日(缺額達門檻)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也就是說,「身故」或「自願請辭」的情況依法無法遞補,頂多在缺額達門檻時啟動補選。因此隨著許崑源身故,高雄市第八選區(前金、新興、苓雅)原本有六席議員,將只剩下五位,缺額既無法從落選頭遞補,亦未達補選標準。

缺額不補,將影響地方民意傳達

這種議員缺額卻無法補選或遞補的情況,其實已經不是頭一遭。

今年初,桃園市議員萬美玲(桃園區)、魯明哲(中壢區)及彰化縣議員陳秀寶(鹿港鎮、福興鄉、秀水鄉)皆帶職參選立委並當選,雖然造成桃園市少兩席議員、彰化縣少一席議員,但因為各自選區的議員缺額皆未達標準,所以都無法補選。

無獨有偶,上屆台南市議員張伯祿、陳特清相繼於任內身故,也造成議員少兩席的局面,並且該兩名議員都屬於當時的台南市第16選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龍崎區),應選五席只剩下三席,也因未達補選標準而懸缺。無論是議員身故或是辭職,都會造成議員人數短少,制度上確實影響了地方民意的傳達。

在議員服務資源有限的狀況之下,常常會有各自著重的區域或議題領域,如果遇缺不補,恐怕有損代議制度的精神。對於都會區選民來說,許多選區動輒應選數十位,議員人數少一位對在地的影響相較之下見仁見智;但如果是偏鄉選區,例如高雄市第一選區(桃源區、那瑪夏區、甲仙區、六龜區、杉林區、內門區、旗山區、美濃區、茂林區)或第二選區(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阿蓮區、田寮區),雖然橫跨大量行政區,幅員遼闊、聚落差異大,但因為選區總人口數不如都會區,應選人數僅有三位,議員名額只要一有減少,只剩兩位議員要上山下海服務,相當困難,選民問題陳情或地方議題反映都勢必受到衝擊。

此外,各選區應選人數在規劃時,已將人口數、地區狀況的平衡等因素納入考量,如果少數特定選區因為議員辭職或離世,就損失了該區的名額,在討論全市政策時,也會出現區域失衡的疑慮。

無論是當選無效、褫奪公權,或者死亡、辭職,同樣是原議員無法繼續執行議員職務,卻有遇缺不補跟依序遞補兩樣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自1980年制定,至今已修正數十次,可惜的是都沒有對此進行相關修訂。時至今日,當時的立法背景或許不可考,但選民的權益不應該被白白犧牲,上述事例無論在國、民兩黨都曾出現,相關單位及立法者應正視問題,避免這樣的遺憾再次發生。

遭判決當選無效或褫奪公權 死亡或請辭
依得票數高低遞補,但遞補人之得票數不得低於最低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74) 不遞補,除非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地方制度法§81),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70之精神)
▲ 表/議員遺缺現行規範,以直轄市議員去職狀況為例。筆者整理。

  • 文:楊智達。前立法委員候選人、台南新芽協會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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