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崐萁炒股案定讞:為什麼當縣長被解職,當立委卻能帶職入監?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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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炒股案定讞:為什麼當縣長被解職,當立委卻能帶職入監?

現任立委傅崐萁因炒股案確定要入監服刑,但因未被宣告褫奪公權,將可以帶職入監,引發各界譁然。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現任立委傅崐萁因炒股案確定要入監服刑,但因未被宣告褫奪公權,將可以帶職入監,引發各界譁然。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人稱「花蓮王」的現任無黨籍立委傅崐萁,日前因1997至1998年之間的炒股案,遭到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要入監執行兩年十月徒刑。內政部表示,傅崐萁未被宣告褫奪公權,將可以帶職帶薪入監,引發各界譁然。

畢竟,傅崐萁入監執行期間,無法行使立委職權,非但沒有停職、解職或留職停薪,還能帶職帶薪入監,似乎非常不合理。針對這起案件的諸多爭議,司法流言終結者將在本文淺析,褫奪公權是什麼?以及為何傅崐萁在2018年擔任花蓮縣長期間遭判刑入監被解職,如今擔任立委卻不用?

褫奪公權是什麼?

依照刑法第36條規定,遭法院宣告褫奪公權的人,褫奪公權期間,不能擔任公務員,也不能參與公職人員選舉,例如:立委、議員、縣市長等。

那什麼樣的情況會被宣告褫奪公權呢?依據刑法第37條第1、2項規定,如果是被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件,將終身褫奪公權,其它遭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法院可以依照其犯罪性質或認為有必要時,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例如《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就規定,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並且被判決有期徒刑,就必須宣告褫奪公權。

根據刑法第37條第4、5項規定,褫奪公權的效力從判決確定日「生效」,但計算期間,是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時才起算;如果是緩刑,則從判決確定日起算。

也就是說,假設甲被判決兩年有期徒刑,併宣告褫奪公權兩年,那麼他從判決確定日開始,就處於褫奪公權的狀態,不能擔任公務員也不能成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兩年的期限卻是從他執行完有期徒刑後才開始計算。

這樣看起來有點詭異,行為人從判決確定日起,就已經遭到褫奪公權,但是判決確定到執行期間卻有一段空窗期,都不計入褫奪公權期間,等到主刑執行完畢後才開始計算。目前褫奪公權期間計算的規定,是在2005年修法時新增,其立法理由指出:

明示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為有期褫奪公權之期間起算日期,並用以澄清有期褫奪公權除生效日期外,另有其期間之起算日期,兩者不容混淆。

這樣的期間落差似乎難以理解,不過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4條規定,遭判決有期徒刑確定並且未宣告緩刑者,在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之前,不得成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亦不得任用為公務員,已經成為公務員者,當然停止職務。

至於公務員停職期間的薪水,依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規定,停職期間,最多只能領本俸的半薪,其餘的專業加給是領不到的。

2018年傅崐萁涉及「合機炒股案」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遭解除縣長職務。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18年傅崐萁涉及「合機炒股案」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遭解除縣長職務。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縣長遭解職,立委卻帶職入監?

傅崐萁在2018年擔任花蓮縣長期間,因為另案遭判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遭到內政部發函解職。那麼為何這次內政部卻表示,傅崐萁可以帶職帶薪入監,難道要不要解職也有雙重標準?答案是否定的,需歸咎於目前的立法漏洞。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如果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並且未受緩刑宣告也不能易科罰金的話,依照層級不同,分別由內政部及縣政府予以解職,也因此當年傅崐萁才會遭到內政部解除縣長職務。

但是立委呢?目前似乎並沒有相關規定。《立法委員行為法》中僅規定在任職立委期間若有違法亂紀的情況,最多停權半年,但是本件炒股案是傅崐萁在就任公職前的事情,距今已20多年,也不是《貪污治罪條例》的犯罪,因此凸顯了一個很大的立法漏洞。

2020年傅崐萁以無黨籍身分當選花蓮縣立委。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20年傅崐萁以無黨籍身分當選花蓮縣立委。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立委為何特立獨行?

或許會有人提問,立法委員既然是刑法上所稱的公務員,為何不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懲戒法》?

首先,懲戒法並未明文規定懲戒對象之範圍。實務上對於公務員應受彈劾懲戒對象之適用範圍,係採廣義公務員說,因此,懲戒法的適用對象應包括政務人員、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的專任人員、公立學校的校長、兼任行政職務的老師、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有關任行政職務的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營事業中經國家或其它公法人指派代表執行職務之人、民選地方首長及軍人。

另外依照《公務人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就此定義來看,僅限於領有俸給之職務才是服務法所稱的公務員,相對於刑法與《國家賠償法》,條件又更為嚴格。

《地方制度法》第85條規定,各級地方首長及縣市議員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因此是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但《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3條規定「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 。」並不適用俸給法,因此不屬於服務法所謂依法受有俸給之公務員,尤其立法委員為中央民意代表,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稱之中央公職人員。

小結

傅崐萁因炒股案被判刑後,引發諸多爭議,也顯示出我國部分的立法疏漏與疊床架屋,而另一個問題是,如果一個人犯了罪(非《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褫奪公權之罪或刑期),卻在選上民意代表後,案件才判決有罪確定,是否還有需要褫奪公權呢?而為何偏偏只有《地方制度法》才有解職的規定,對立法委員卻沒有相對應的規定呢?難道這種立法政策,正是「嚴以律人、寬以待已」的具體表現嗎?

本次除了介紹褫奪公權,亦藉此點出現行法規疏漏及矛盾之處,我們除了呼籲民眾勿一面倒跟著行政機關抨擊司法,也呼籲相關部門重新檢視法規,以避免類似爭議一再發生。

傅崐萁帶職入監引發的爭議,也顯示出我國部分的立法疏漏。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傅崐萁帶職入監引發的爭議,也顯示出我國部分的立法疏漏。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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