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子毅/如何挽救失去記憶的土地:文資法的問世及其延續 | 法律白話文 PLM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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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子毅/如何挽救失去記憶的土地:文資法的問世及其延續

林安泰古厝現址。 圖/新華社
林安泰古厝現址。 圖/新華社

「驗車」、「吃水產」、「看飛機」,在台北市,這三組關鍵字讓人輕易聯想到濱江街。

濱江街位處松山機場北側,東接撫遠街,往西則較為特別,分叉出兩條:一條接松江路,另一條則接新生北路三段。連接新生北路三段的濱江街,南側為花博公園新生園區,北側則有林安泰古厝及新生建國抽水站。

這部分的濱江街,相對於驗車、吃水產、看飛機,在大眾眼中似乎較無存在感,但林安泰古厝在此,或許也說明這邊確實有些故事——站在古厝內,令旅客發思古之幽情,想像當時人們生活在此的場景。不過,如果你真的這樣想,可能就誤會大了,因為林安泰古厝一開始根本就不在這裡。

這是因為林安泰古厝原位於臺北市大安國中旁。清乾隆年間,祖籍福建安溪的林志榮,在艋舺開設「榮泰行」,累積財富後,始建林安泰古厝。該屋原定名為「安泰厝」,「安」取自福建安溪的「安」,「泰」則取自榮泰行的「泰」。

為什麼提到這個故事?簡單來說,就是因為拆遷林安泰古厝的犧牲,才召喚出《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

文資法的前世今生

文資法誕生之前,我國文化保存法規為數有限,雖有《古物保存法》等法規1,但並未受到重視。而林安泰古厝的爭議,對於文資法的誕生,實有一定催生效果。

1976年8月,先是報載林安泰古厝將遷移至木柵。後於1977年3月8日,一場在臺北市政府的會議中,原先打算討論拆遷技術,但在與會人士看過都市計畫相關圖面後發現,林安泰古厝其實只占了人行道及慢車道的一小部分,因此開始有「現地保存」的呼聲。

同年7月8日,內政部對此也召開了會議,但會議氣氛不佳,都市計畫委員甚至講出林安泰古厝破破爛爛沒什麼好看的言論,導致受邀參與會議、人稱「臺灣古蹟仙」的林衡道教授,一度快氣到離席。幸好,內政部會議的結論還是有建議原地保存,並請臺北市政府參考辦理。只不過可惜的是,這結論只是「參考」,當時的臺北市政府也就真的僅作為參考而已。

於是,最後林安泰古厝仍面臨被拆遷的命運,又過了多年才於現址重建。由於這次事件引發諸多文化保存的爭議,才在1981年催生出文建會(即現文化部)及1982年的文資法。

文資法雖已召喚多年,但關於文資保存的爭議仍不斷發生,開發與保存間的拉扯與衝突依舊持續。為避免被認定為文資而偷拆的案例也非少見。

這些問題,或許皆涉及「是否該留下某段記憶」的爭議。文資及其伴隨的記憶,雖未必須藉由法律來保存,民間也可自發完成此項工作;但藉由法律,文資及其伴隨的記憶,可獲得較為穩定的保障。因為文資法及其執行,甚至事後審查,可說是公權力選擇保留文化記憶的程序。

隨著這些年政策的轉變,我們也可看到文資法所設定的文資保存目的也慢慢起了變化。以文資法第1條規定為例,該規定最原始的版本為:「本法以保存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中華文化為宗旨。」其中只提到對於「中華文化」的發揚。

而在2005年修法時,第1條則被修改為:「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亮點在於,公權力總算不再只發揚「中華文化」,而願意呈現「多元文化」。

而最近一次修正,是在2016年的時候。文資法第1條規定,那次被改為:

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不僅保留「多元文化」的用詞,更進一步強調了「普遍平等之參與權」。

由這樣的修改趨勢,我們可以發現:文化資產的保存目的,即從中華文化到多元文化,多元文化再到普遍平等參與。這個變化的過程,似乎也與臺灣的政治情勢有所連結。

公權力既然有權選擇是否以國家資源保留文化記憶,那麼行政機關就其執行程序與結果,同樣應受到法院的事後審查。那麼,法院對於文資保存,又是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呢?

1957年臺北市舊航照影像,圖中橘點即為林安泰古厝原址。 圖/取自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題中心臺北百年歷史地圖
1957年臺北市舊航照影像,圖中橘點即為林安泰古厝原址。 圖/取自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題中心臺北百年歷史地圖

1957年臺北市舊航照影像套疊Google地圖,圖中橘點即為林安泰古厝,綠線則為敦化南路。 圖/取自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題中心臺北百年歷史地圖
1957年臺北市舊航照影像套疊Google地圖,圖中橘點即為林安泰古厝,綠線則為敦化南路。 圖/取自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題中心臺北百年歷史地圖

從法院審查角度,來檢視文資法的運用

在這邊需先說明兩點:

第一,因文資保存涉及一定歷史文化、建築等專業,而法院的專業事項在於法律,因此對於文資保存涉及的專業認定,法院未必有能力可以全面審查。

第二,因文資法的架構,目前僅有開放「文資的所有權人」,可以針對所有財產「被認定為文資」或「認定為非文資」這兩件事提起行政救濟。所以,法院審查的重點也就在,審查程序是否完善,還有文資認定是否有理由的二種爭議上。

首先,就程序部分,法院不僅要求文資審議的組織形式上要合法,更重要的是要踐行完整的審議。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過往就認為:文資審議會選擇保存哪些歷史建築,等同選擇了讓那些記憶形塑地方的歸屬認同;因此重點不僅在於專業判斷而已,更重要的是判斷形成的「過程中」,是否有納入「社會多元價值」的思考。

這個判決,適切點出文資審議會具有選擇記憶的功能。也因為重點在於選擇記憶,因此文資審議會的決定關鍵也不只著重專業,更需要納入社會多元價值。

順著社會多元價值的理路,同判決隨即提到:文資審議會形成選擇的過程,本身就寓有讓社會多元價值,透過文資審議會中不同屬性人員的相互思辯,凝聚全民共識、型塑文化的意涵,不只是讓專家學者或機關首長各抒己見,最後單純訴諸多數決而已。

法院進一步說:現制下,這種多元價值平等的保障,就是透過文資審議會的組織、程序來實踐。因此,文資審議會的組織及運作程序,不僅在形式上必須合於法規,其實踐也必須合於法規的內涵,否則所謂文化選擇,極易淪為專家(或機關)偏見,甚或是多數暴力。

其次,對於文資認定的理由是否充分這個問題。既然文資審議會具有選擇記憶的功能,因此在「選擇」特定客體來傳承歷史、文化與傳統同時,必然涉及該如何「詮釋」某客體,甚至還會創造新的文化認同。

前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在此,即將「選擇」及「詮釋」這兩個行為作了連結,並進一步指出「建築究竟承載多少歷史能量,以及如何予以詮釋,藉以傳承並創造文化,正是文資法的核心思考,更是文資法賦予文資審議會的核心職責。」

基於「詮釋」這個核心職責,法院就會要求機關一定要做好下面這件事:「文資審議會在認定歷史建築時,除須釐清該連結之所在,並應提供相當史料,足以證明某物應認定為歷史建築,且須加以保存。在消極面上,應盡量確保這樣侵害個人財產權的手段,可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在積極面上,則透過文化資產名單的建置,書寫歷史與文化,讓文化資產保存的行動本身,也成為形塑當代文化的一部分。」

也就是說,如果要作出處分,登錄某文資為「歷史建築」的處分,處分理由必須達到足以說明「何以選擇,如何詮釋」文化資產的程度,才能承認機關有善盡說明義務。

由前述法院所作的事後審查來看,我們可以發現,法院要求文資審議會善盡說明義務的標準頗高。

型塑記憶與認同的文資法

在承辦文資案件時,當事人爭執焦點時常在於,這個文化資產是否真的有保存價值?從宏觀角度來看當事人的爭論過程,即是一場記憶與不被記憶的辯論。那麼,法律到底以什麼理由來型塑記憶?從法院的角度,重點並不在於法律以什麼理由來記憶,而在於這些理由形成的過程及說明是否充分。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一段文字中,或許正足以描述法律是如何期許我們型塑記憶與認同。

該裁定提及:

我們透過環境及建築的保存、破壞或重塑,得以選擇召喚哪些記憶,又或是選擇讓哪些記憶消逝,甚至創造哪些記憶,而成為我們自身的認同。這樣的認同抉擇,不應該僅僅是出於政治或經濟思考,也不應侷限於菁英式之專業判斷,而是應該經過公民社會中多元價值平等論述之過程,凝聚共識來形成。

小時候,我時常在淡水老街遊走,在巷弄中穿梭,蜿蜒小路是探險樂園。但在福佑宮旁有棟破屋,玩伴耳提面命,此棟破屋是一間鬼屋,切勿靠近。該棟破屋幾年前終於遭拆除,現為阿原肥皂店面,而於拆除後才得知,原來這棟破屋是第一位在臺灣的臺灣人法官黃炎生兒時故居。

隨著破屋拆除,消失的並不只是破屋本身,關於臺灣人成就的記憶,可能也隨之被遺忘。回首林安泰古厝的搬遷,如同黃炎生故居遭拆除,我們已難以實際追尋林安泰古厝在原地點的意義,但我們仍然可以選擇重現搬遷林安泰古厝的歷史,再次思索召喚文資法對於型塑記憶與認同的意義。

林安泰古厝住宅群原貌。 圖/取自《臺北市歷史建築-林安泰古厝調查研究、修復及再利用計畫》總結報告書第2-18頁
林安泰古厝住宅群原貌。 圖/取自《臺北市歷史建築-林安泰古厝調查研究、修復及再利用計畫》總結報告書第2-18頁

  • 文:吳子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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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甚至在日本與臺灣於1972年斷交後,1974年間內政部更頒有「清除臺灣日據時代表現日本帝國主義優越感之殖民統治紀念遺跡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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