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育任/重複投保防疫險,保險公司一律拒保,真的是輸不起嗎? | 法律白話文 PLM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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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育任/重複投保防疫險,保險公司一律拒保,真的是輸不起嗎?

疫情升溫,近日爆出保險公司拒絕客戶購買兩份以上的防疫險,否則一律拒保的事件。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疫情升溫,近日爆出保險公司拒絕客戶購買兩份以上的防疫險,否則一律拒保的事件。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COVID-19疫情肆虐下的5月天,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防疫保單之亂」,可說是現今除了每天下午兩點公佈的確診數、哪裡買得到快篩以外,最關注的議題了。

隨著爭議發展,近日更爆出了保險公司拒絕客戶購買兩份以上的防疫險,否則一律拒保的事件;一瞬間,抨擊保險公司的輿論排山倒海而來,認為這是保險公司急著想從看似穩輸的賭局中脫身。更有人直指這件事涉及《保險法》中「複保險」的問題,要買幾張防疫保單都可以,保險公司沒有理由拒保!真的是這樣嗎?

一切都跟「複保險」這概念有關?

為了弄懂保險公司「拒絕重複投保」的講法,必須先釐清所謂「複保險」的概念。

什麼是「複保險」呢?依照《保險法》第35條的規定,是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的行為。舉例來說,阿文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利益),分別向數家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房屋火災保險(事故),就已構成「複保險」的情形。

而立法者其實蠻防範複保險的。讓我們假設阿文的房屋價值五百萬元,且他分別向不同單位投保三個保險金額均為三百萬元的房屋火災保險。如果沒有對複保險設下限制,那麼當阿文的房屋真的碰到火災而燒光光,他就一共可以領到九百萬元的保險金,這樣不就遠遠超過阿文房屋的原有價值?這樣把保險變賺錢的手段,將與保險制度意在填補損失的本旨背道而馳!

因此,《保險法》也才針對複保險的情形,設下了許多限制,避免被保險人透過購買保險,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保險金。

舉例來說,《保險法》第38條就規定:當有人購買複保險並依法通知各家保險公司,且保險金總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時;縱然發生事故,各保險人也不會全賠,只會按照所保金額、共同換算「比例分擔」,各對「保險標的」的全部價值,負一部分的責任。

反之,如果要保人在購買複保險的時候,並沒有確實通知各家保險公司,或動了壞壞的念頭想要趁機撈一把,進而跑去買複保險時,就會被解為「惡意複保險」——此時根據《保險法》第37條就會認定,這樣的保險契約「無效」;而且,保險人在不知有複保險的前提下還可以不用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圖為台灣產物保險推出防疫保單,吸引大批民眾投保,從台北館前路到南陽街,排隊人龍長達四百公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為台灣產物保險推出防疫保單,吸引大批民眾投保,從台北館前路到南陽街,排隊人龍長達四百公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重點!哪些險種才不能複保險?

既然《保險法》限制複保險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有人利用保險賺到比損失還多的錢;那麼,如果有一種保險即使重複投保,也不會讓人「賺到比損失更多的錢」,便沒有禁止的必要。這麼神奇的保險又是哪一種呢?

在進入這個問題之前,須簡單了解一下保險的分類。按照保險填補的損害是否得用金錢具體衡量,可以分成「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兩大類1

損失填補保險是要填補被保險人受到的具體損害,也就是可以用金錢衡量價值的損害。例如:財產保險、「實支實付型」的醫療費用保險。而定額給付保險則是在填補被保險人受到的抽象損害;所謂抽象損害,白話來說就是沒辦法以金錢加以衡量價值的損害。例如:人身保險中的死亡保險或定額給付型的健康保險,這是因為人的生命、身體是無價的,所以當被保險人死亡或生病時,我們無法以金錢具體衡量出其所受損害的價值。

看到這裡,大家應該可以發現:「定額給付保險」並沒有限制複保險的必要,這是因為——這類保險的損失根本無法具體量化,也就不會有「賺到比損失還多」的問題。

換句話說,定額給付保險所要填補的損害,沒辦法用金錢加以估計,所以無論被保險人領有多少保險金,都不能認為獲得超過損失數額的保險金。

圖為民眾為取得確診證明,擠爆醫院急診處的情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為民眾為取得確診證明,擠爆醫院急診處的情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防疫保單。防疫保單,它鎖定的「保險事故」是「被保險人經確診患有新冠肺炎」或「受到匡列隔離」。這兩件事對被保險人所造成的損害,都無法具體用金錢來估計,所以它是一種「定額給付保險」(當被保險人確診新冠肺炎或被隔離時,能夠領取一筆固定數額的保險金)。

因此,防疫保單本身,確實可以重複購買,並不適用《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的種種限制。但是,能不能重複購買防疫險,跟保險公司能不能拒保,其實應該是兩件事。

保險公司不想保,真的不能拒保嗎?

任何契約,都必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才能成立。換句話說,由一方向他方發出想締結契約的意思表示後(稱作「要約」),他方得選擇接受此意思表示(稱作「承諾」)或也有權拒絕。在保險契約的關係中,也是同樣的道理。

當要保人向保險公司提出投保的申請後(要約),保險公司當然有權基於各種考量,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承諾)。而在「續保」的階段也是一樣——雙方在法律上是成立一個新的保險契約,所以保險公司當然也有權決定是否同意續保。

因此,在最近的拒保爭議中,保險公司如果拒絕承保,在法律上並沒有問題;甚至就算不用「已重複投保其他防疫保單」為理由,改成「沒有打三劑疫苗」來對客戶拒保,也是看保險公司高興。

而保險公司此等作法,是否會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則是其他層面的問題,與法律無關。

結論:能否重複購買與保險公司拒保其實是兩回事

前文所介紹的「複保險」概念及相關規定,它是在處理能不能重複購買防疫險的爭議,是保險契約「成立後」的問題。但本次事件所涉及的,是保險公司是否想要承保的爭議,是保險契約「成立前」的問題,兩者並無關聯。

總結來說,防疫保單在性質上屬於「定額給付保險」,而定額給付保險並不受到複保險相關規定的限制。但是,就本次針對重複投保防疫險的客戶一律拒保的事件,四面八方的聲音聚焦在「複保險是否不當」的問題,其實焦點可能有點跑掉了;保險公司在法律上本來就有權決定是否同意承保,至於這種做法會不會引發民怨,那就不是法律要處理的問題了。

圖為台灣產物保險推出防疫保單,吸引大批民眾投保,從台北館前路到南陽街,排隊人龍長達四百公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為台灣產物保險推出防疫保單,吸引大批民眾投保,從台北館前路到南陽街,排隊人龍長達四百公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 文:李育任,台北大學法研所財經法學組在學,律師高考及格,研究保險法的男子,夢想是買下 NBA 尼克隊主場第一排座位的季票,但現在只希望能趕快把簡介中的在學兩字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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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院釋字第576號解釋固然提到「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故認為複保險,只適用於財產保險,不適用於人身保險。但這個見解可能沒有注意到:人身保險中,有所謂「實支實付型」的醫療費用保險。它其實是在填補被保險人具體的醫療費用損失(財產上的損害),屬於損失填補保險的一種,也有不當得利的可能,應該要有複保險的適用 (這是學界多數的見解,部分實務見解也採這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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