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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全正、史洱梵/「別想搶走我的百萬粉絲!」共營粉專到底該歸誰?

圖/路透社
圖/路透社

身處社群媒體、自媒體當道的今日,許多公眾人物(藝人、KOL、政治人物等)都會使用Facebook(臉書,下稱「FB」)粉絲專頁(下稱「粉專」)作為行銷曝光的工具,而經過用心經營的粉專,更是具有相當高的價值。

因此,近年來爆發許多「粉專爭奪戰」事件(例如,「Power錕的紙牌屋」、「波特王PotterKing」等有名粉專的歸屬爭議),筆者期許能藉本文拋磚引玉,嘗試帶著讀者們釐清FB粉專的權利性質(其他社群的專頁也是類似),及權利如何歸屬等議題。

粉專爭奪戰是在爭什麼?

我們常在這類事件聽到「○○粉專是我的」、「我擁有/失去○○粉專」等說法,但想知道這些人到底在爭粉專的什麼「權利」,我們就需釐清、瞭解權利的定義及種類。

權利,基本上可分為「財產權」與「非財產權」兩種。

所謂財產權,指的是那些本質上具有經濟利益,而得為交易對象的權利;所謂非財產權,則是指那些與經濟利益較無關聯,涉及「人格」或「身分關係」的權利。

討論到這裡,讀者們應可理解,FB粉專像是個載體,承載流量及聲量,具有潛在的經濟利益且能「交易」;因此,管理粉專的權益,性質上比較偏向「財產權」,和人格、親屬身分並無關聯,所以我們先排除「非財產權」的選項。(管理粉專的權限和粉專「名稱」的命名是兩件事,我們這裡並不是在討論「名稱」喔!)

上述提及「○○粉專是我的」、「我擁有/失去○○粉專」等說法,很多讀者會直覺聯想粉專有「所有權」的概念1。「所有權」這個名詞,代表的是百分之百排他的控制權;但是,所有權控制的對象,在法律上必須是「物」,所以我們就要先來討論粉專及其帳號密碼是不是「物」?

按照學界一般性的理解,所謂「物」,是指人體外所能支配的「有體物」(例如汽車)或「自然力」(例如,電、熱等能量)。

這樣看來,粉專明顯不是「有體物」,但會不會算是一種自然力?雖然有人認為,因為「電」是自然力,粉專及其帳號密碼這類「電磁紀錄」也是「電」的衍生應用——既然電屬於自然力的範圍而能被認作物,那電磁紀錄也應被當作是「物」。

有人認為,因為「電」是自然力,粉專及其帳號密碼這類「電磁紀錄」也是「電」的衍生應用——既然電屬於自然力的範圍而能被認作物,那電磁紀錄也應被當作是「物」。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有人認為,因為「電」是自然力,粉專及其帳號密碼這類「電磁紀錄」也是「電」的衍生應用——既然電屬於自然力的範圍而能被認作物,那電磁紀錄也應被當作是「物」。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不過,也有實務見解認為,電磁紀錄雖受「財產權」的保護,但並不是「動產」,更有直接認為電磁紀錄不是「物」的看法。

因此,我們目前只能確定,FB粉專及其帳號密碼是一種電磁紀錄,應受財產權保護,但無法直接認定為物,當然也就不能用「所有權」的概念來理解粉專的管理。

這點,我們也能從FB的相關操作及規範得證2。換句話說,粉專透過使用者建立後,可以和粉絲及客戶進行互動這件事——實際上是經由FB取得特定網路空間或頁面的「使用服務」,FB則是此項服務的提供者。所以建立粉專的使用者,對於粉專只有所謂「使用權」或頂多「管理權」而已。

又假設粉專存在「所有權」的概念,使用者對於粉專理應保有完整排他而不被干預的權利,但實際上當使用者違反法律或FB的服務條款時,FB對粉專卻有更高的處分權限(例如,審查/隱蔽言論、停權、刪除/關閉粉專等)。

由此可見,FB使用者對於粉專並沒有百分之百的控制權,也可說明使用者對於粉專並不能主張「所有權」。

因此,關於粉專權利的定性,我們排除了所有權的選項,而可能剩下「債權」和「無體財產權」的選擇。透過上述粉專的建立、管理模式可以發現,FB使用者對粉專的操作,本質上也不涉及人類的「精神創造」,與智慧財產權沒有什麼關聯,所以也不應歸屬於無體財產權。

就此,筆者認為粉專的操作,倒比較像是FB依約(就是上述服務條款等規範)提供給使用者的一種「使用權」;如此,經營粉專的權利(或更精準的說「使用權限」),就是使用者得向FB要求提供管理的「債權關係」。

筆者認為粉專的操作,倒比較像是FB依約(就是上述服務條款等規範)提供給使用者的一種「使用權」。圖為李錫錕,其臉書粉專「Power錕的紙牌屋」曾爆發訴訟風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筆者認為粉專的操作,倒比較像是FB依約(就是上述服務條款等規範)提供給使用者的一種「使用權」。圖為李錫錕,其臉書粉專「Power錕的紙牌屋」曾爆發訴訟風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粉專使用權限的歸屬

前面我們定性了粉專的使用權限,是財產權中的「債權」;接著,讓我們來進一步討論,誰才有粉專的使用權限,也就是:誰才能說「○○粉專是我的」、「我擁有○○粉專」。

簡單來說,在沒有事先約定粉專如何歸屬、授權的前提下,「建立」粉專的FB使用者,原則上就享有粉專的使用權限。

近年來,在藝人/KOL、經紀公司之間,對於粉專建立或管理,常有的合作態樣如下(以下先不討論與使用權限無關的問題,如,文章、照片、影片等著作權議題):

1. 粉專由藝人/KOL自己申請建立並管理

在這個模式下,粉專的使用權限當然屬於藝人/KOL(建立者),而且不會因為經紀契約終止而受影響。

2. 粉專由藝人/KOL委託經紀公司申請建立並管理

這種模式實務上較少見,在這樣操作之下,依《民法》規定,委任關係結束後,受任人(經紀公司)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等好處,以及用自己名義為委任人(藝人/KOL)取得的權利(粉專使用權限),就要交付並移轉給委任人。因此,當經紀契約終止後,經紀公司應將粉專的使用權限移轉於藝人/KOL。

3. 粉專由經紀公司申請建立,使用藝人/KOL名義經營

在這個情況(包括請藝人/KOL在粉專進行相關活動或管理)之下,粉專的使用權限應歸屬於經紀公司(建立者),而且不會因為經紀契約終止而受影響,只是合作終止後,該粉專不能再繼續使用該藝人/KOL的名義,否則會有侵害姓名權的疑慮。

舉例來說,這個模式有點像經紀公司開店(粉專),與藝人/KOL合作並掛上他們的招牌,並請他們協助管理。相關合作結束後,原本屬於經紀公司的店面(粉專)雖然還在,只是必須撤下他們的招牌而已,並不代表經紀公司連店面(粉專)也要移交給藝人/KOL。

2022年6月,波特王離開原經紀公司,且也自行請該公司移除其管理百萬粉絲團「波特王 Potter King」的權限,並創立新的粉絲團及Instagram「波特王好帥」。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22年6月,波特王離開原經紀公司,且也自行請該公司移除其管理百萬粉絲團「波特王 Potter King」的權限,並創立新的粉絲團及Instagram「波特王好帥」。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不過,沒有了藝人/KOL的招牌,失去了流量密碼,消費者(粉絲)可能也就不會再上門,該店面(粉專)要繼續經營下去也非易事。

就上述的第三種模式,確實也有法院判決認為:粉專使用權限屬於經紀公司。這是因為,粉專是經紀公司的社群編輯利用經紀公司的資源所建立的,而且仔細觀察「經紀契約」的內容,藝人/KOL與經紀公司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粉專的歸屬權。

因此,粉專的相關權限、帳號密碼就該歸經紀公司享有,不會因為藝人/KOL在粉專上流通其著作(如文章、照片、影片等)而有異。

結語:事先約定清楚,避免爭議

身為社群媒體時代的一員,以FB粉專作為行銷工具的公司、公眾人物比比皆是,但在粉專的建立、管理上,有很多眉角需要注意,尤其杜絕大部分爭議、糾紛的根本之道在於:事先明確約定粉專使用權限的歸屬與處理。

這樣謹慎的舉動,將大大降低事後「一個粉專、各自表述」模糊解釋的空間。過往,筆者就曾因為當事人案件,諸如請求返還FB粉專管理權限,針對管理權限的性質、歸屬等議題,花了很多時間研究與攻防,還請各位讀者多多留意如何事前預防,避免徒增後續不必要的爭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文:陳全正,眾勤法律事務所律師/副所長;史洱梵,眾勤法律事務所律師。
  • 更多:FBIG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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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權是財產權的一種表現。財產權基本上可略分為債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四大類:
    1. 所謂債權,是指請求特定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例如,使用權等)。
    2. 所謂物權,是指可直接支配特定物並具有排他性的權利(例如,所有權等)。
    3. 所謂準物權,是指雖非民法上所稱物權,但在其他法律上視為物權的權利。例如,礦業權,依《礦業法》第8條:「礦業權視為物權,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又如漁業權,依照《漁業法》第20條:「漁業權視為物權,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
    4. 所謂無體財產權,是指以人類精神創造物為標的,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例如,智慧財產權等)。
  • FB粉專是怎麼建立的?一般來說,粉專是使用者(建立者)同意FB的服務條款、隱私政策、使用說明等定型化規範後所建立的,再由FB依雙方契約(就是上述服務條款、隱私政策、使用說明)的內容,提供使用者相對應的粉專權利。以下,我們摘錄了其中幾個重要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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