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你愛到殺死妳(上):「情殺」背後,厭女情結作為懲罰機制
據報導,日前一名男子疑似因長期追求女高中生不成,最後持刀將女子砍成重傷。事實上,這類新聞對我們來說已經太過熟悉,不只是台灣,在世界上許多其他地方,相比於來自陌生人的傷害,這類犯罪反而構成女性人身安全最主要的威脅,來自追求者、前任親密伴侶,及現任親密伴侶的傷害,造成許多女性的恐懼、身心創傷,甚至是死亡。
根據調查,在美國平均每日會發生約兩到三起親密伴侶間的殺人案(而且你大約可以猜到,其中的加害者大多是男性,而受害者則以女性為主)。
在台灣,隨著性別平等、親密伴侶暴力、性別教育跟情感教育等議題逐漸受到重視,過去幾年間,大眾媒體與社群網站上,可以看到越來越多這類案件的討論。例如有些評論者抗議,在討論相關案例時,「情殺」並不是一個正確的用語,也有人指出,我們應該反省過去大眾文化(如偶像劇)裡對親密關係的描述,是不是誤導了許多人。
而在這些案件中,我們不乏看到越來越多人呼籲「情感教育」的重要,尤其是在校園內,必須要給青少年適當的教育,讓他們有機會學習如何正確地表達情感,並面對親密關係帶來的挫折。
但在這些呼籲之中,有時我們會看到一個提問:如果情感教育的缺乏是全面性的,也就是不論性別,青少年都未能獲得適當的引導,那為什麼傷人的多是男性,被傷的則是女性?女孩們同樣沒有機會接受情感教育,但為什麼女人不會因為情感受挫而上街砍人?
這其實是一個有意義的提問,但它的意義不是要得出「誰比較壞」(或誰比較慘)這樣的結論,而是要去思考,這樣的性別差異難道只是一個巧合嗎?還是說,確實有著更深層的結構因素,將女性置於更危險的情境中?
答案是有的:因為父權社會裡一些顯性和隱性的性別規範,根據這些規範所訂定的——針對不同性別有所差異的——角色、任務和美德,以及用來執行這些規範、監督不同性別,並在適當時候(也就是有人不守規矩時)進行懲罰的機制,構成了這樣的結果。
為了避免有人提出質疑,先讓我說明,指出女性在這個情境下的弱勢,和承認男性可能在其他情境,例如戰爭,遭遇到較多風險,這兩者並不衝突,前者並不會否定後者,同樣地,承認後者也不應該讓前者變得沒有意義。如前所述,這不是一個看誰比較慘的競賽。後者固然有討論的價值,但並非本文的重點。
父權體制中的「取用者」和「付出者」
美國康乃爾大學哲學系教授Kate Manne於2017年出版《Down Girl》一書,對「厭女情結」(misogyny)邏輯提出了細緻的討論與分析,包括了厭女情結到底是什麼、有什麼作用,又會以什麼樣的方式表現。
Manne指出,許多人會將厭女情結看成一種「個人特質」,也就是個人在心理層面上對女性這個性別(有這個性別的人)抱持仇視跟怨恨的情感;但Manne認為這是不正確的,相對地,她認為厭女情結應該要被看成一個「社會屬性」,為了維持父權體制而存在。
簡述Manne的論證,她認為在一個父權體制裡,分別有「陰性屬性」和「陽性屬性」的商品與服務,前者包括了各種關懷、注意力、溫柔等情感勞動,以及生育、照護等身體勞動,後者則包括了事業成就、名望、權力等。
而面對這些不同屬性的商品與服務時,這個父權社會裡的男性和女性會分別被賦予「取用者」和「付出者」的身分;也就是說,女性被認定要提供各種陰性屬性的商品與服務,同時不能和男性競爭各種陽性屬性的商品與服務。而相對地,男性則被認定有資格獲得兩者(但前者是自動自發從女性那獲得,後者則需要透過和其他男性競爭而得)。
在這個概念之下,厭女情結可以被看成是父權體制內的「執法部門」,其作用在於執行和監督上述的規範,並且在有(女)人不守規矩時進行懲罰。
懲罰的對象包括拒絕提供陰性商品與服務的女性,及大膽地想要競爭或索求陽性商品與服務的女性,另外也包括了拒絕遵從傳統陽剛規範的男性們,當然還有不服從二元性別的人們。而懲罰的內容也包羅萬象,從輕微的指導(如男性說教)到不贊同,從假裝善意的訓誡到各種惡意的攻擊(這兩者在社群網站上都可以找到很多例子),從威脅、排除,到殘忍的暴力。
我認為,Manne的理論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很恰當的視角,讓我們可以精準地理解所謂的「情殺」。1
與此同時,當我們跟隨著Manne的脈絡時,我們就會發現,這類暴力事件的發生一點都不令人意外,甚至可以說是父權社會裡必然的特徵之一。
女性被鼓勵遵守規則
根據Manne所描述的這個邏輯,女性被認定有義務要提供男性自己的注意力、關心、讚賞、愛,與性,而男性則認定自己有權利與資格獲得這些東西;當一個女性拒絕這麼做時,她就會被看作是不守規矩、對現況造成威脅的,而這時候厭女機制就會啟動,好讓女性認知到自己的「位置」,進而繼續安分守己。
例如,其他遵守這個規則的女性會被讚賞,而想要違反規則的女性則會被鼓勵應該要像這些「好女人」一樣;例如,這些不願意遵從規則的女性可能會受到不同形式的貶抑,包括被批評為冷酷、貪心、邪惡,或是「不像女人」;又例如,男性可能會透過各種手段,好讓自己可以重新獲得這些東西,包括言語上的騷擾(像是在街上對女性吹口哨),甚至肢體上的侵犯與暴力(例如,性暴力跟「情殺」)。
因此,儘管「情殺」位於光譜上較為極端的一邊,但它其實出自於一個最基本的邏輯,而這個邏輯隨時都在父權體制內運作,好維持父權社會的固定階序及權力位置。同時,「情殺」不只是個人的怨恨,更是社會性的懲罰。它有兩個功能,一個是對違反規定的女性進行懲罰,另一個是對尚未違反規則的女性提出警告。
父權社會中的男性價值
在此我們需要再補充兩個Manne的重要論點,好解釋為什麼「情殺」(及其他的厭女形式)會是「個人」的,畢竟Manne也說了,厭女情結不應該被看成一種個人的特質。
首先,當女性被普遍認定為一個付出者時,就很可能創造出一種心態,也就是:「既然她要付出,那為什麼不是付出給我呢?」另外一個更重要的因素是,獲得女性提供的這些商品,或者更正確地說,獲得一個得以且樂意付出這些商品與服務的女性(也就是一個滿足於扮演付出者的女性)可以幫助男性在這個父權體制裡,和其他男性競爭時,爭取到一個較高的地位。
因此,是否「擁有一個女性」就會在某種程度上構成了一個男性的自尊和價值;反過來說,當男性被拒絕時,他們就可能會覺得自己失去了價值。
不少人其實已經意識到這個「失去價值」的問題,並以此來解釋,為什麼男性會在這些場合裡使用暴力,比方說「惱羞成怒」或「陽剛受挫」這類用語就凸顯了此面向。
但在此我們必須要提醒自己的是,意識與理解這點,並不應該成為我們合理化這個暴力的理由,因為最初造成這受挫感受的,始終不是女性的責任,而是男性在父權體制下,被錯誤地給予一種認定,以為自己理所當然有資格獲得特定事物,然而這個認定卻是不正當的。
▍下篇:
- 我個人也並不完全贊同這個用詞,但是為了論述方便,以及讓讀者可以快速理解,在此姑且延用;此處的「情殺」主要是指在親密關係(浪漫愛)的脈絡裡,因為追求不成或遭到拒絕後產生的暴力行為。發生在親密關係中的暴力也可能符合此處的某些討論,但我覺得那個脈絡裡也涉及其他的因素與議題,所以此處暫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