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見不為憑?Deepfake之雙面刃:兼論政治深度偽造規範之必要(下) | 吳維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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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見不為憑?Deepfake之雙面刃:兼論政治深度偽造規範之必要(下)

示意圖。 圖/路透社
示意圖。 圖/路透社

▍上篇:

眼見不為憑?Deepfake之雙面刃:兼論政治深度偽造規範之必要(上)

政治性深度偽造規範之必要性

德州和加州成為美國各州中率先明文禁止意在損害政治選舉的深度偽造內容1。德州法律將意圖傷害或影響政治候選人或選舉的深度偽造破壞,定為刑事犯罪2。加州也頒布了類似的政治禁令,禁止影響選舉或傷害候選人的深度偽造,有民事責任3但也引發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之抨擊4

也有許多法政領域學者,對於深度偽造技術目前廣泛的使用情形下,可能帶來的嚴重剝削與巨大破壞,紛紛表示憂心。其中最具開創性與完整性的論述,莫過由Bobby Chesney與Danielle Citron所撰寫的〈深度造假:隱私、民主和國家安全迫在眉睫的挑戰〉一文,探討了深度偽造對個人及對整個社會造成傷害的多種方式5

該文認為,深度偽造有極高的可能性會對社會造成相當巨大的危害,其對於社會構成的威脅,涉及系統層面,在不當濫用下,可能會將維護民主制度所投注的努力全部破壞殆盡,這個由俄羅斯政府在2016年對美國總統大選進行干預,就是一項明證,該案說明了即便是外國行為人,也可以利用深度偽造技術來扭曲事實信息、操縱政治信仰,進而破壞民主對談(Democratic Discourse)的穩定性——而持續民主對談的關鍵要素,正是具有實證意義的「事實與真理的共享世界」(A Shared Universe of Facts and Truths)6

然而,深度偽造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僅止於擾亂民主對談。當關於政策問題的辯論中充斥著惡意代理人故意傳播的謊言時,選民對於競選任何類型職位的候選人,能夠作出明智且理性選擇的能力,明顯受到侵害;也就是因為選民對於虛假信息具有易感性(susceptibility),在深度偽造的危害與擾亂下,破壞了他們選擇代表自身最佳利益候選人的能力。如同俄羅斯影響美國選情的事例中所觀察到的一樣,以當前的法律環境,此種干擾是否構成選舉欺詐或投票操縱的行為,事實上難以舉證,更遑論對可能涉及不法的外國行為人究責,更是難上加難7。從而,透過擾亂人們的現實感,深度造假具有影響公眾輿論,進而破壞民主機構穩定性的能力8

儘管如此,許多技術、政策及法律專家都開始強調:應從新的角度評估深度偽造技術,因為它能夠通過社交媒體平台迅速傳播9。學者也特別指出,將深度偽造與前述Sullivan案揭示的「虛假陳述」等同類比,這種作法已經過時10。總體而言,Citron和Chesney的著述詳細闡述了深度偽造對個人如何展現前所未有的剝削、恐嚇與破壞的能力,以及如何扭曲民主對談與操縱輿論的能力,不免讓人們深入思考:難道任由未經審查的深度偽造內容不受限制在線上流竄所帶來的益處,重於它可能對個人及社會造成的廣泛危害?

鑑於深度偽造可能帶來系統性的危害,包括:在重要政策問題上對民主話語的扭曲;操縱選舉;使重要公共和私人機構的信任受到侵蝕;強化及利用社會分化;損害特定的軍事或情報行動或能力;對經濟造成威脅;損害國際關係等重大危害11。此技術帶來一定益處之同時,也潛在許多重大危害;在網路資訊運作傳播之方式與人們的認知偏見交互作用下,虛假訊息充斥且為人所篤信,言論思想市場已遭受到真理衰退的具大衝擊。

當真理衰退與信任衰敗兩種衝擊相互結合,恰為威權主義提供了一個更大更有利的發展空間12,而深度偽造將加劇此一問題的嚴重性,不當濫用政治性深度偽造,對個人與企業可能構成新型態的剝削、恐嚇及破壞,對民主基石與國家安全也將形成備極艱鉅的挑戰,謀求解決之道,為當務之急,從而,建制政治性深度偽造之相關規範,正是其中重要的一環。

示意圖。 圖/路透社
示意圖。 圖/路透社

執法的挑戰

然而,在執法面,特別是進行民事程序時,因深度偽造內容傳播共享之媒介——互聯網,具有無遠弗屆之特性,也因此增生許多困難與挑戰,即便如美國,也有著類似之問題。

第一個挑戰在於:當找不到可資識別製作或傳播深度偽造內容的人時,縱立法上有歸因究責之設計,實際上亦恐難對之進行責任追究。亦即,當深度偽造內容的創建者或散佈者以匿名方式為之,如使用Tor等技術13,以致於確定深度偽造來源相關的元數據(Metadata)不足以確定影片來源,因而無法識別生成深度偽造內容的創建者時,受深度偽造內容侵害的個人或實體,可能就無法對創建者進行追訴,而須另視規範內容如何制訂,可能至多只能向流通內容的平台業者尋求救濟14

第二、即便深度偽造的創建者最後得以被識別出來,但該人在境外而不在國內,或作為傳播工具的平台在境外,即行為地在境外,此時我國是否有管轄權,尚需細究;但因網際網路的全球性使然,在此情形下,也將難以有效訴究15

第三、在深度偽造技術較為複雜的案件中,可能必須進行數位取證或者聘請專家證人解釋說明,這意味著訴訟費用將會提高16;而部分受害人或可能因欠缺資金提起訴訟,或不想繼續關注這些受可能令人感到尷尬或造成創傷來源的深度偽造影片與語音,加上此類訴訟極易成為公眾注目焦點,也可能致使被害人願意主動出面求償的意願低落17

結語

深度偽造技術,如妥適運用,能充分達到政治嘲諷、促進教育與藝術、保護吹哨舉發人,並促進個人表意自主的積極作用,堪為社會帶來正面效益之創新科技。然而,運用在政治、選舉上的深度虛偽,如不當濫用,可能會對個人、社會及國家帶來嚴重後果,必須妥予規範限制。然而,如法制上之限制,與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相衝突時,特別是如涉受保護的言論,則須受到法院的嚴格監督檢視。

進一步言,如在立法上,能夠透過司法程序來對抗具有誹謗性的不實虛偽深度虛偽,提供公平的補救措施,如刪除違法內容,那麼可以預見,對於潛在具危害性的深度偽造內容,應能達到遏止功效,也有助於讓整體政治生態迎向一個較為健康的體制。無論個人的政治信仰為何,社會都需要一個適足的規範系統,來打擊此類錯誤虛偽惡意詐欺的信息傳播,尤以當深度偽造以如幻似真、高度可能影響選民決策、破壞其選擇決定能力、以及企圖操縱選舉結果、敗壞民主的惡質形式出現。

立委高嘉瑜(中)、高雄市議員黃捷(右)十月底出席在立法院舉行的「拒絕偷臉數位性暴力!加速修法遏止科技犯罪,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記者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立委高嘉瑜(中)、高雄市議員黃捷(右)十月底出席在立法院舉行的「拒絕偷臉數位性暴力!加速修法遏止科技犯罪,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記者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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