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的為難:父母離異後,當「子女會面」的戰場延伸到校園
我們離婚時協議由對方單獨監護孩子,雖然我不是監護人,但我還是孩子的媽媽啊,為什麼幼兒園老師把我踢出家長群組?可以這樣嗎?
我去學校看小孩,老師說不行,因為孩子媽媽/爸爸有交代不能給我看。
我離婚3年都無法見到孩子,我想寄衣服鞋子到學校給孩子,請老師告訴我孩子的身高、腳的尺寸,老師說爸爸有交代不能讓我接觸孩子,所以老師無法提供。
我知道孩子每周三早上會在操場,於是我每周三都在校園圍牆外偷偷看孩子。
以上是我與離異父母工作時,時常聽到當父母其中一方無法順利與孩子見面,只能試圖到校探視、從教師口中獲知訊息,卻遇到另一方已先告知學校,不准讓非監護方接觸孩子。
離異家庭中,「子女會面」的紛爭
2013年開始,我在花蓮地區的國中小辦理有關此主題的教師研習至今,我看見教師們對父母紛爭延伸到校園而感到無力與不知所措,他們也提問如:
一方家長說學校要是讓另方家長探視孩子,就要告學校,或是要把孩子轉走,我們真的可以給他看嗎?
畢業旅行到外縣市,已經離異的一方父母想來看孩子,可以嗎?要告訴另一方家長嗎?
離異家長到校探視孩子時,家長可以做、不可以做的是什麼?
如果孩子拒絕,我還要讓家長探視嗎?
以上只是教師眾多提問中常見的幾個,顯見教師對此議題的焦慮、對於無故捲入家長婚姻衝突的無奈,更有教師成為父母監護權爭奪中被法官傳喚的證人。如教師於聯絡簿提醒家長關注孩子的行為問題,卻被一方家長影印,成為證明主要照顧者疏於教養的證據。
實務現場見到的這些家長與教師,都相當無力、無奈、為難,畢竟學校是孩子學習的場合,大人的婚姻、監護權紛爭都不該延伸到校園。
如何因應延伸到校園的「子女會面」紛爭?
為何離異的一方需要到校探視子女?經常是因為他在平常探視孩子時遇到困難(如被另一方以各種理由拒絕、刁難、老是撲空),於是只能到校園探視。
其實很多教師不忍拒絕無法見到孩子的家長,於是會同意對方偶爾來陪孩子共進午餐,或安排一個空間讓親子短暫相聚,但這卻成為孩子、家長、教師三人間的秘密。部分教師坦言,對於這樣的安排是有壓力的。
那麼,該如何因應及避免離異父母的會面紛爭延伸到校園?兩點建議如下:
1. 加強教師此類紛爭的處理知能
各地教育處、學校、家庭教育中心可與在地辦理離婚家事商談的機構、地方法院家事庭、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合作,辦理關於子女會面紛爭發生於校園的研習,讓教師了解親權、監護權的法律面。
此外,也可邀請對處理高衝突離異家庭有豐富實務經驗的社工、心理師談實務因應面,如我曾在花蓮縣政府107年國中小校長會議、108年家庭教育中心的種子教師研習中談論此議題的因應;花蓮縣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每年也會定期進行校園教師宣導。
教師們需要知悉本身無權阻止家長與子女會面,也需要勸諭家長避免於校園探視、鼓勵家長運用專業資源進行協商,如各地承辦家事商談的機構。若是需要請求法院酌定會面者,則可先洽各法院家事服務中心。
2. 加強親職、兒童心理健康的公眾教育
會面交往權(即探視權)係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不待《民法》規定而自然存在,故《民法》不規定父母或子女享有會面交往權,而係規定本於該權利,得請求法院酌定雙方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此會面交往權不僅為父母之權利,更為兒少之權利,只要父母未有被法院限制或禁止與子女會面,都保有與孩子會面交往權利。
在離異家庭裡,未同住的一方父母與孩子彼此思念,但離異父母的衝突常使子女會面交往葬送於大人的愛恨糾葛中,或成為離婚時雙方談判的籌碼。在華人文化裡,更常演變成兩個家庭的衝突、婆媳問題的延伸,如祖父母告訴孩子,你媽媽/爸爸不要你了,阻止前媳婦、前女婿與孩子接觸。
然而,站在兒童身心健康的角度,我們不希望孩子的童年對父母任何一方懷恨在心,更不希望大人的仇恨延續到下一代,孩子不該是婚姻結束時的犧牲品。
我們時常說孩子是無辜的,但知易行難,不成熟、在關係中受傷的父母,容易將孩子作為箝制對方的工具。長遠來看,被迫捲入父母衝突埋下了孩子長大後不快樂、在關係中總是擔憂被拋棄、沒有安全感的種子。
因此,為了父母離異的兒童權利及心理健康,離婚不單親、父母共同責任、共分親職、維繫孩子與父母雙方關係等議題的宣導與公眾教育,仍須持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