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二十年:聲請保護令真能防範暴力再發生嗎? | 陳宗元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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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二十年:聲請保護令真能防範暴力再發生嗎?

日前立委高嘉瑜驚傳遭到男友家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日前立委高嘉瑜驚傳遭到男友家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近日台北市立委高嘉瑜遭伴侶家庭暴力之事件躍上新聞版面,眾多媒體爭相大篇幅報導。事實上,家庭暴力事件在我國層出不窮,依衛生福利部之統計顯示,民國100年通報之家庭暴力事件有104,315件,並且逐年上升,至民國109年通報之件數則達141,872件,年度統計已成長近四萬件。當初因民國82年時鄧如雯遭家庭暴力而殺夫案所催生,於民國88年立法通過之《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至今年已是第22年,然而我們卻看到家庭暴力之通報事件與日俱增。

家暴的基本定義

所謂家庭暴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

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而所謂家庭成員,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之規定,則是指「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白話來說,就是指夫妻間、父母(包含岳父母或公婆)、子女(包含女婿和媳婦)間、同居親戚、家屬間、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姻親間等之互相所為身體、精神、經濟上之干擾、不當、不法行為。因此,《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範圍,原則上限於有親屬關係者或同居者間。特別的是,因為未同居情侶間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亦時有所聞,故民國104年修法時特別新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規定,讓年滿16歲以上之被害人在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的家庭暴力行為時,亦得準用部分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條文,以獲得適切之保護。

民國88年立法通過之《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至今年已是第22年,然而我們卻看到家庭暴力之通報事件與日俱增。示意圖。 圖/法新社
民國88年立法通過之《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至今年已是第22年,然而我們卻看到家庭暴力之通報事件與日俱增。示意圖。 圖/法新社

遭到家暴,受害人可以怎麼做?

當遭受家庭暴力時,究竟該如何處理?原則上,《家庭暴力防治法》給予被害人最基礎的保障——民事保護令,而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在聲請民事保護令時,得依被害人所遭受家庭暴力之嚴重、緊急程度來區分做法。

當被害人遭受嚴重家庭暴力,例如,被打到瀕死的急迫狀況,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若被害人所遭受之家庭暴力狀況不嚴重,或者被害人已脫離與加害人相處之環境,在外另有居所而暫時無急迫之危險,則可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或由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2項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因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之核發,得不經審理程序,相較於需先經審理程序的通常保護令,較能在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後立即保護被害人,因此實務上常見先聲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之情形,而通常保護令核發後,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即失效。

民事保護令究竟能做些什麼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得於民事通常保護令中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被害人之家人為不法侵害、騷擾、跟蹤、接觸、通信、聯絡行為;命加害人遷出特定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定相關生活物品之使用權並命加害人交付;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方式;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被害人家人、未成年子女生活、醫療所需費用、律師費等;命加害人完成相關處遇或輔導課程;禁止加害人查閱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之相關資料及其他保護被害人、被害人家人之必要命令。而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得核發之範圍則較通常保護令稍小,主要集中在保護被害人、被害人之家人,並防止加害人再犯的部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給予被害人最基礎的保障——民事保護令。示意圖。 圖/路透社
《家庭暴力防治法》給予被害人最基礎的保障——民事保護令。示意圖。 圖/路透社

然而,民事保護令畢竟只是一張紙,究竟該如何確保民事保護令會能被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至26條有明文規定相關民事保護令的執行方式,原則上多由警察機關配合執行。若加害人有違反民事保護令關於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被害人之家人為不法侵害、騷擾、跟蹤、接觸、通信、聯絡行為;命加害人遷出特定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命加害人完成相關處遇或輔導課程等命令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規定,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加害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逕行拘提加害人。若依相關事證認為加害人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或違反保護令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亦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之1規定,聲請法院羈押加害人,以保護被害人、被害人之家人,避免持續受害。

小結:防範家暴的未竟之路

上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措施其實只能處理輕微家庭暴力案件,對嚴重家庭暴力案件只能暫時治標,但不治本。以筆者過往在婦幼保護專組擔任檢察官的經驗來看,在重大家庭暴力案件中,重點反而在被害人必須徹底遠離加害人,斷絕與加害人之往來。因為被害人與加害人為家人或配偶關係,被害人多會期待加害人能記取教訓並有所改善,然而重大家庭暴力之加害人多有其自身困境,不管是精神上或環境條件上,例如:有酗酒、吸毒、經濟不穩定、暴力習性等問題,均難以在短時間內改變其易於實施家庭暴力之習性,故被害人容易誤信加害人真會改過自新,多會再回到加害人身邊,而再度進入易遭家庭暴力之風險環境。

另外,聲請民事保護令後,加害人對被害人更生怨尤,因此在民事保護令剛聲請時及民事保護令即將失效時,加害人反而更容易再犯家庭暴力行為,不可不慎。因此,被害人面對家庭暴力之行為時,除了應該勇敢的報警並聲請民事保護令外,更應該好好審慎評估與加害人間之關係,必要時應徹底遠離加害人,不要讓自己一再陷入遭家庭暴力之循環,才是真正的自保之道。

★《聯合新聞網》關心你:遇到家暴事件,請打113保護專線

被害人面對家庭暴力之行為時,除了應該勇敢的報警並聲請民事保護令外,更應該好好審慎評估與加害人間之關係,必要時應徹底遠離加害人,不要讓自己一再陷入遭家庭暴力之循環,才是真正的自保之道。示意圖。 圖/法新社
被害人面對家庭暴力之行為時,除了應該勇敢的報警並聲請民事保護令外,更應該好好審慎評估與加害人間之關係,必要時應徹底遠離加害人,不要讓自己一再陷入遭家庭暴力之循環,才是真正的自保之道。示意圖。 圖/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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