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之後》:家暴歷歷在目,正義卻漸行漸遠?
(※ 本文有雷,請斟酌閱讀)
司法院為推動司法與社會對話,多次舉辦相關的影展、研討會等,而今年司法影展與金馬影展合作,於家暴領域,挑選了一部菲律賓電影:《判決之後》,同時在本月10日舉辦的映後會,邀請到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台灣國際女性影展策展人羅珮嘉參與座談。
《判決之後》描繪一名受暴婦女在進入司法體系後所面臨的種種遭遇。鏡頭一開始,便是從主角與其女兒在家裡所遭遇的家庭暴力開展——一名醉醺醺的丈夫回家後,便因細故暴打主角一頓,充滿暴力性的畫面震撼人心,也透過事件背景的勾勒,讓觀眾快速認識到家暴的暴力本質。
而在主角進入司法程序後,透過電影所呈現的菲律賓司法程序,也讓身處台灣的我們殊難想像,除了訴訟程序本身的冗長外,觀眾更會發現,這套司法程序對主角更是毫無幫助。
這次,司法流言終結者將透過介紹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與電影中菲律賓的司法程序做比較,並呼籲社會大眾,面對家暴,請你站出來,因為隱忍只會使它更壯大!
面對家庭暴力怎麼辦?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其中針對騷擾的定義,於同條第4款做出說明,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面對家暴行為,被害人及家庭成員該怎麼辦?雖然有所謂的「保護令」可以聲請,但是如何聲請?需要甚麼條件?向誰聲請?對人們來說都是個問號。《法律白話文運動》有篇可謂詳盡的文章〈家暴了怎麼辦——到底什麼是保護令,怎麼聲請呢?〉可供參考。其中,最重要的兩個重點,就是蒐證與報警(110或113)。
《判決之後》與我國司法比較
從《判決之後》,我們多少一探菲律賓如何進行司法程序,從本片中我們可以看見,其所呈現出的刑事訴訟程序「非常冗長」,不僅每回開庭都在詰問證人,甚至每次開完庭也都在尋找新的證人,而且是由被害人與被告自己去找願意出面作證的證人,甚至是先寫好範本「串證」。那麼在我國呢?
《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也就是說,原則上,你沒得選擇,除非有法定事由,這部分與電影中要由雙方自行去找願意的人出庭當證人,是有非常大的不同。
如果就是不去呢?第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是可以拘提強制到庭以及處以罰鍰,罰到你來為止。
那去了不具結、不說話總可以吧?證人就沒有緘默權嗎?
原則上,除非有法定事由,否則都必須具結並且回答雙方的提問,依照第179、180、181、182、18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將拒絕證言之理由釋明後,審理中經法官允許、偵查中經檢察官允許,得拒絕證言:
- 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
-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
- 「現在或曾經是」被告或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
- 被告或自訴人「現在或曾經是」證人的法定代理人。
- 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上述1~4種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
- 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未經本人允許。
另外,證人具結之後,倘若有不實陳述,恐怕會有刑事偽證罪的問題,不可不慎,而且根據193條1項前段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也就是說,你沒有上述條件卻拒絕證言,是可以罰錢的。
當判決失去重量
或許這部菲律賓的電影《判決之後》中的種種劇情,讓身在台灣的我們感到納悶不解,倘若電影劇情為真,那麼確實凸顯出菲律賓女性地位的低落程度、司法程序的荒謬、法庭設備的簡陋、貧富差距的懸殊甚至是對家暴問題的視而不見。當然也可以看見文化的不同,例如每次開庭之前都會先禱告,證人具結是以聖經發誓(但還是有人說謊)。
透過此部電影,或許我們可以重新思考,當我們面對家暴時,隱忍所換來的將會是什麼?台灣又應如何打造一個讓受家暴者能夠勇敢站出來抵抗的社會環境?又有什麼資源可以提供與協助?
不過,在電影尾聲,導演刻意安排了一場男主角騎車外出的戲。在那場戲後,男主角下落不明,也因失聯而錯過下一次開庭的日期。
面對男主角的失蹤,判決即將揭曉。然而,判決的重量,或許將隨著主角的失聯,注定將在現實泥濘底下,意義不再被彰顯。
而那雙重震撼的結局,值得令我們思考,冗長的司法程序到底保障了誰?結局所凸顯的荒謬,其中又投影出什麼樣的荒誕現實?而那或許是改變的契機。
正義不遠,只是還離我們不夠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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