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而犯罪的人:鐵路刺警案定讞,一位精神科醫師的省思 | 劉潤謙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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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而犯罪的人:鐵路刺警案定讞,一位精神科醫師的省思

鐵路刺警案於6月23日定讞,被告被判17年有期徒刑,並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法定最長監護期限5年的強制治療。示意圖。 圖/法新社
鐵路刺警案於6月23日定讞,被告被判17年有期徒刑,並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法定最長監護期限5年的強制治療。示意圖。 圖/法新社

嘉義鐵路刺警案於民國110年6月23日定讞,被告被判17年有期徒刑,並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法定最長監護期限5年的強制治療。這個結果,相信對大多數人來說,都是一個雖不滿意,但勉強接受的結局。但綜觀被告整個審判歷程、判決結果以及未來該如何預防此類犯罪行為,筆者認為仍有許多值得討論及檢討之處。

精神鑑定醫師要「符合社會期待」嗎?

首先,筆者認為,被告在整個審判過程中,並未得到一個公平的審判環境。中華民國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所以「任何人都該享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機會,就算是一個十惡不赦的人!」這句話我相信每個人都同意,但綜觀這次刺警案的審判過程,一審的鑑定醫師,不過是忠於專業判斷做出鑑定:認為被告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所規定,完全失去辨識行為違法及控制其行為的能力,一審法官也依鑑定報告判決被告無罪。

但是,一審結果公布後,鑑定醫師立刻被輿論所淹沒,不但臉書被灌爆、每天上百則私訊謾罵及恐嚇,甚至上班的醫院,也都被人前往抗議,以致於該醫師須請假一週避避風頭。

而根據一審鑑定醫師的敘述,承辦檢察官在審理過程中,不但質疑鑑定醫師的學經歷、質疑為何不是醫學中心進行鑑定。更離譜的是,因為法院表示報告時限較短,希望鑑定醫師儘快完成,所以鑑定醫師利用下班時間前往麥當勞繼續趕報告,最後於兩週就完成報告,這件事反而被檢察官用以反擊,表示鑑定醫師僅用兩週、還在麥當勞完成,所以內容草率,不值得相信。

這些言論經過媒體放大,而當時許多媒體更將該醫師的姓名、照片及工作地點都公布,對於鑑定醫師會造成多大傷害,可想而知。我同樣身為精神科醫師,我相信每個鑑定醫師都是基於專業做出公正鑑定,以上種種行為,是否會造成未來其他鑑定醫師的壓力,在潛意識中影響其盡量做出符合「社會期待」或是「檢察官期待」的報告,這就值得我們深思了。

因病犯罪者,治療才是首要

其次是判決內容,判決被告應服有期徒刑17年,附帶刑後強制監護5年。被告之所以犯案,有很大的原因是病情的影響,我相信不論是一審及二審的法官及兩位鑑定醫師都同意,依目前法律做出的判決,也算是公正合理。

但仔細想想,一個因病犯罪的病人,處遇的首要目的,應該是穩定其病情,剝奪其自由17年,到底對他有什麼幫助?雖然說目前監獄也有引進精神醫療,但畢竟只是定期門診,並沒有護理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社工師等其他職類搭配,並非一個理想的治療場域。而許多醫院,也並沒有適合的環境和充足的戒護人力,來收治某些暴力風險較高的個案。

對於因病犯罪的個案,治療和處罰應該並重,但目前台灣的環境,多以處罰為主,治療為輔,這類病患的確無法得到理想的處遇。

強制治療限制是否過度?

最後,全世界許多研究都已經證明,規律接受治療的精神病患,其犯罪率等同於一般未罹病者,但若病情不穩,確實會大幅增加犯罪率。所以要如何避免此類憾事再度發生,最重要的絕對不是嚴刑峻法,而是要讓病患得到穩定的治療。但以台灣現行制度來說,《精神衛生法》中規定,精神疾病患者必須達到「有自傷傷人的行為或有自傷傷人之虞」才能被強制治療。

我們知道,許多精神疾病患者都因為沒有病識感,根本不願意就醫及服藥,所以總是要拖到非常嚴重時,才能好好處理及治療個案。這導致常常就是在「賭運氣」,要趁個案即將鑄下但還未鑄下大錯時,才符合強制治療的條件,將他強制送醫住院。但畢竟不是每次都能有這種好運氣,一旦阻止不及,可能就是一場憾事。

我了解台灣部分的人權團體,不斷訴求強制住院就是侵犯病患人權、剝奪他的自由。但以此個案為例,他在犯案前甚至還前往派出所報案數次、保單解約等異常行為,但因為沒有傷人之虞,不符合強制送醫之條件。

我在此的提問是:等病患因疾病造成犯罪後,被關進監獄17年,就不算侵犯人權、不算剝奪自由嗎?美國於2006年著名的研究結果1就顯示,自從嚴格限制精神科強制住院,導致精神病患住院率大幅下降後,監獄中精神病患的人數就急遽上升。把病患從被強制住院解放出來,丟到監獄裡強制關起來,處於一個更不好的治療環境,這樣真的是保障人權嗎?

結論

基於以上種種現象及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 鑑定醫師是法院委託之專家,學經歷都有一定認證,不可能故意袒護個案,媒體不應該公告鑑定者之身分,讓鑑定醫師有一個客觀且安全的鑑定環境,做出公正且合乎專業的建議。
  2. 台灣應設置多一點適合此類高風險個案的治療場域,例如:司法精神醫院,如果能修法設立,讓法官在面對此類因病犯罪的個案時,有多一點的選擇。當然也須改善監獄內治療環境,讓此類個案就算入監,也能得到妥適照顧。
  3. 應放寬強制住院之法規限制,只要病情不穩就可以強制治療,如果擔心精神科醫師侵犯人權,可以成立審查會,進行更嚴謹的審查,確保病患確實是因為病情不穩需要治療。不須每次都等到快要發生危險時,才能進行強制介入。

  • Bernard E. Harcourt (2006), From the Asylum to the Prison: Rethinking the Incarceration Rev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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