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無罪到徒刑17年,鐵路刺警案定讞——司法與精神醫學的未完待續 | 王子榮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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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無罪到徒刑17年,鐵路刺警案定讞——司法與精神醫學的未完待續

鐵路刺警案在日前定讞,鄭姓被告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17年有期徒刑、並在執行完畢後還要面對5年的監護處分的代價。示意圖。 圖/路透社
鐵路刺警案在日前定讞,鄭姓被告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17年有期徒刑、並在執行完畢後還要面對5年的監護處分的代價。示意圖。 圖/路透社

作為近年來最引起社會矚目的重大刑事案件,鐵路刺警案終於在日前定讞,歷經嘉義地院、台南高分院到最高法院1,這段程序走得比預期快很多,鄭姓被告很快的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17年有期徒刑、並在執行完畢後還要面對5年的監護處分的代價。

不過刑事程序的案件固然告一段落,但案件從開始到結束引起的大浪卻始終沒有平息,無論從一審宣判後引發的軒然大波,甚或一、二審對於精神鑑定認定的差異、被害人家屬對最終判決刑度的怨懟,都一而再、再而三的透過新聞畫面衝擊人心。社會大眾對司法制度留下更多的問號,這場源自於悲劇的訴訟程序,參與其中的每個人都是輸家。

司法 ≠ 合乎社會期待

首先必須談的是,當判決「逆風」時,我們能不能給予法官一個獨立審理的空間?尤其鐵路刺警案一審宣判時,頓時是千夫所指,要法官、鑑定醫師出來「洗門風」的聲浪不絕於耳。

姑且不論判決認定的結果(最後是將一審的無罪認定改判有罪),當時一審法官認為鄭姓被告欠缺責任能力,所以即便構成要件該當(下手實施殺人行為)、違法(沒有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但是因為被告責任能力欠缺,引用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所以只能下無罪判決(一樣有監護宣告5年)。

依法審判是法官的天職,那為何只要判決結果跟社會期待有所落差時,就一定是拿司法祭旗?判決和社會期待往往不一定是等號,有時候很符合社會期待只是結果上的剛好而已,如果每每期待法官做出的判決要「合乎社會期待」,那司法也不配稱為正義最後的防線!

一、二審判決為何差很大?精神鑑定與司法的關係

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最大的差異,就是在於鄭姓被告行兇時的辨識行為違法與否、進而能否控制其行為能力的認定不同。刑法第19條有關行為刑事責任能力之規定,指的是行為人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生理原因,致其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辨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控制能力)。

一審參酌鑑定醫師的報告,認為鄭姓被告當時是處於無法辨識其行為,也不自我控制的狀況,而二審則找了不同的鑑定團隊、鑑定時間點也與一審有差距,結果則認為被告仍有辨識能力,而且控制能力沒有完全喪失,只能認為顯著減低。這注定了判決結果的天差地遠,究竟精神鑑定在司法實務上到底扮演怎樣的關鍵,法官面對不同的鑑定結果又該如何做出選擇?

刑法第19條一直是司法和精神醫學的命運交會之處。法院在判斷上往往會涉及不同領域的專業,本來就要借助其他專業人士給予意見,而鑑定就是立法者賦予法官可以取得專業者協助的路徑。不過向來法官送鑑定所得到的專業意見,在地位上只是輔助法官作為判決參考,並不會拘束法官:例如實務上車禍案件送交通事故鑑定,也在不少判決中看到法官交代為何不採用交通鑑定,而是自己判斷怎樣的車禍肇事責任才合理。

不過在刑法第19條的判斷上,法官的角色卻很難一把抓,因為這部份精神醫學給予的意見將左右法官的心證,即便法官在職進修中,每年都會開設相當時數的司法醫學課程,其中精神鑑定更是反覆不斷強調的重點課程,但從司法跨到醫學,始終還是有一個門檻。

況且精神鑑定已有一套SOP,包含檢視疾病史與精神疾病史、犯罪史(前科紀錄)、犯案行為、司法特別門診紀錄、臨床心理衡鑑(含行為觀察及會談資料、魏氏成人智力量表)並得出鑑定結論,在這樣的基礎上,司法實務面對精神鑑定縱使不是全盤接受,但要重新檢視,進而反駁或推翻,相較於其他領域的鑑定並不是這麼容易,且論證上往往流於蒼白無力。這也才會說從結果論來看,似乎是精神醫學鑑定左右了法官的心證和判決的結果。

法官無法逃避的課題

在個案中,如果法官認為精神鑑定的意見可能有疑問,也會囑託不同的醫學單位來實施精神鑑定,就如同這起鐵路刺警案一樣,一審是榮總嘉義分院、二審時除了卷證內已有的精神鑑定外,則再找成大醫院實施鑑定。在這樣的案件中也會讓實施鑑定的醫師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更棘手的問題在於,如果兩份鑑定意見分歧,這時要採取哪一份精神鑑定意見為準,就是法官必須面對且責無旁貸的。

當我們將目光回到鐵路刺警案中一審和二審的判決脈絡,二審判決臚列了上開兩間醫院的鑑定報告內容,以及各自實施鑑定醫師到庭的證述,並從當時案發時的錄影片段、乘客的證言、被告遭到至制伏後所表達的話語、距離案發時間最近的警詢筆錄內容,來判斷鄭姓被告行兇時是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仍有辨識能力),也花了不少篇幅講述不採榮總嘉義分院的理由——判決最重要的說理與做出決定的功課,並沒有交出白卷。

司法與精神醫學在可預見的將來,仍有高度緊密的合作關係,只是在法官這端,必須繼續增加相關的專業進修,避免和精神醫學的發展脫勾。更可能的是透過學習精神醫學的相關鑑定工具(如心理衡鑑),而精神醫學領域也可以逐步對於曾經實施鑑定的個案的確定判決,建立相關的判決實證分析,並回饋到司法實務,持續搭起和司法對話的橋樑,藉以提昇法官對於精神鑑定結果加以重新檢驗的能力。

畢竟法槌落下後,斷人對錯並承擔判決接受公評,是法官無法逃避的課題。

  • 歷審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537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5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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