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模擬法庭觀察筆記:酒駕致死如何量刑?人民法感情的反思 | 王子榮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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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模擬法庭觀察筆記:酒駕致死如何量刑?人民法感情的反思

士林地方法院舉辦國民法官模擬法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士林地方法院舉辦國民法官模擬法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隨著國民法官正式上路的日子越來越近,各地法院也加緊腳步,把握最後一輪次的模擬法庭,希望藉著模擬法庭的演練,找出更多未來上路前會發生的問題。

對各地法院而言,這次模擬法庭也是趁機體驗全新設計的國民法官法庭,畢竟過往的模擬都是在各地院既有的法庭上勉為其難湊出場地,可是一來光是法官人數就多達八到十位(六位國民法官和二至四人的備位國民法官),原來的法庭在空間上就非常捉襟見肘。

除了空間以外,過去法庭硬體設計並不友善,法檯上的視角仍是充滿著威嚴感。但隨著國民法官走入法庭,在審議式司法的思維下,更需要營造出討論的氛圍,新的法庭在座位配置上略呈現圓弧形,與會的法官、國民法官、檢察官和辯護人更像是聚在一起討論一件刑事案件的前因後果。在硬體上確實和過往的一般法庭有很大的不同,真的是「百年傳統全新感受」。

模擬集中量刑的討論

除了硬體亮點以外,隨著模擬次數的增加,今年度各地的模擬法庭都更針對局部重點進行模擬,例如會挑選被告爭執自白任意性的案件、全案只有間接證據沒有直接證據的犯罪事實、物證可能有違法取得情況、多數被告的犯罪事實等重點進行演練。

近日雲林地院剛結束的國民法官模擬,則是選擇將重點集中量刑的討論,所以在案件的挑選上,是選擇酒駕致死案件1,被告並不爭執犯罪事實,而因為適用的法律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的法條,這也是刑法上加重結果犯的立法例,在原來故意犯罪的情況下(飲酒駕車),過失發生被害人死亡。

酒駕發生車禍造成不幸傷亡的案件在台灣向來引起社會大眾熱議,隨手翻找新聞,如震驚社會的高雄葉少爺事件英國商人撞死送報生事件都歷歷在目,也是社會大眾非常在乎的刑事案件,因此以酒駕致死的案件作為模擬案件,正巧可以聚焦在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在量刑上的多元觀點與討論。

林克穎2010年於台北因酒駕撞死送報生,法院以公共危險罪及過失致死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定讞,他卻在發監執刑前,以友人的護照潛逃出境回英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林克穎2010年於台北因酒駕撞死送報生,法院以公共危險罪及過失致死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定讞,他卻在發監執刑前,以友人的護照潛逃出境回英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量刑調查顯現亮點

不過,既然雲林地院這次選擇的案件是聚焦在量刑,要讓國民法官在案件審理結束後能充分針對量刑評議,自然要在量刑調查跟辯論階段充實法庭活動,而這次辯護人跟檢察官在量刑調查上都有記憶上的亮點,同時因為有被害人訴訟參與的程序,訴訟參與人的代理人也充實了量刑調查跟辯論的法庭活動。

在辯護人方面,依照《刑法》第57條的架構,透過調查被告和被害人家屬的調解筆錄、被告的全戶戶籍謄本、財產收入總歸戶等量刑證據,明確指出哪些量刑證據是呈現《刑法》第57條的哪幾款事由,而檢察官針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不是僅僅透過辯論時的言語訴求,對於被害人死亡前究竟受過了什麼傷勢,這些傷勢呈現的痛苦,在相驗相片上並沒有選擇黑白畫面或馬賽克隱蔽的方式呈現,檢察官在先前準備程序中就表示在提示照片上必須原汁原味,選擇直球對決。

在審理過程中,審判長也提醒國民法官,如果看到這種照片心理若有出現任何不適可以馬上反應,完全盡到照料義務。國民法官坐在法檯上已完全進入狀況,對於照片證據的檢視不亞於職業法官,檢察官透過死者生前所受的傷勢(包含身體擦挫傷、膝蓋開放式骨折、腳踝皮膚大面積掀開幾近體無完膚)堆疊出被害人死亡前承受的痛苦,這點完完全全讓在場的人對於死亡的感受,不僅僅是起訴書上寫的一句話,都能真真切切感受被害人在閉上眼睛前歷經多少的傷勢。

檢察官在調查證據過程中也有所篩選,沒有特意去挑選被害人的相驗解剖照片,而是著重在被害人死亡前這些傷勢造成的痛楚。在模擬法庭結束後的與談中,也沒有聽到國民法官提及照片帶來的畏懼感,反倒是認為傷勢照片比起診斷證明書上的文字呈現更多資訊。這或許可以作為先前在不少模擬場次,都會先要將傷勢照片黑白呈現或血腥部位遮隱的一種反思。

圖為模擬法庭進行過程中,穿紫色法袍的檢察官向國民法官陳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為模擬法庭進行過程中,穿紫色法袍的檢察官向國民法官陳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民參審帶來刑度改變?

另一個在量刑評議的重點落在本案中有無自首適用,檢察官調查證據時,選擇以勘驗方式將行車紀錄器的畫面展示在國民法官面前,被告確實是連開車都開不穩、明顯偏離車道才造成憾事。

不少國民法官對於自首的理解仍停留在一旦有自首就必定要減刑,且會伴隨大幅度減輕刑度,這一點在討論自首時也成為起初國民法官誤解所在。

不過審判長、陪席和受命法官馬上解釋,在修法後已經改成可以看被告有無真摯悔意而酌予減刑,縱使本案評議後認為適用自首,刑度是在一年六月以上到九年十一月間去量定刑度。

國民法官在經過說明後很快瞭解自首如何適用,但是對要給予自首減輕與否仍然掙扎,在評議過程中(模擬法庭評議有轉播),不少都聚焦在酒駕撞死人是非常引起公憤的犯罪行為,也有國民法官有將被告在本案中已經賠償三百萬(不含強制險)納入討論,也有針對在該肇事路段並無路口監視器的設置,倘若不是被告報警並提供自己的行車紀錄器,可能案情不見得可以水落石出,討論面向非常豐富,大抵上都是依循自首有無悔意此脈絡下討論,最後仍然透過評議的表決做出給予被告自首適用的決定。

最後進入決定刑度時,大部分的國民法官刑度都落在三年,其中也包含職業法官,而這相較於真實案件的刑度二年六月有刑度上的提升。

司法實務上如果被告有全數賠償下,甚至在若干個案會將刑度降到兩年以內並宣告緩刑的方式完全不同,未來是否意味將來當酒駕致死案件進入國民法官審理程序後,刑度上將比起單純由職業法官審理時有更重的刑期,這部份人民的法感情進到法庭帶來刑度的改變,也是給予職業法官一個反思的機會。

人民的法感情進到法庭帶來刑度的改變,也是給予職業法官一個反思的機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人民的法感情進到法庭帶來刑度的改變,也是給予職業法官一個反思的機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 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4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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