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通過後,誰為參審程序中「消失的被害人」發聲? | 甘獻基 | 鳴人堂
親愛的網友:
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建議您提升您的 IE 瀏覽器至最新版本,感謝您的配合。

《國民法官法》通過後,誰為參審程序中「消失的被害人」發聲?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今(109)年8月12日總統公布《國民法官法》,未來某些特殊的刑事案件,會由「(職業)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國民法官法》第3條)。依據本法第1條,其立法目的是為了「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國民法官法》藉由排除法律相關從業人員(第14條)為選任國民法官的條件,來達成避免預斷判決結果,或影響其他國民法官;並以倍於專業法官人數組成(6名國民法官比3名職業法官)的方式,作為特殊案件的審判法官組成。這在我國是從未有過的審判方式,正式上路前,仍需要檢、審、辯、學多方深入研究,這也可能是司法院編列高額宣導預算引起媒體注意的原因之一。

新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制度即將上路之際,一般人關切的議題,很自然地落在誰有資格擔任國民法官、被選任成為國民法官後的權利義務為何;從法務部和司法院的角度來說,則較側重在既有的法庭參與者(法官、檢察官)未來如何與國民法官互動,以及國民參審程序的流程將要如何順利進展。

以上這些都相當重要,不過,筆者想要在這裡提醒大家關注另一個可能被忽略的角落——國民法官參審制下的被害人。

國民法官參審制下「消失的被害人」

依最新通過《國民法官法》第5條之規定,排除「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案件」後,只有兩種案件經檢察官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會進入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一、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一言以蔽之,新法通過的國民參審程序,本質上成了我國刑事審判程序中的「特殊重罪法庭」。

在此要一併提及另一條容易被大家忽略的條文——《國民法官法》第113條。依此條有關新法施行的規定,除了預備國民法官名單的相關授權條文已經生效,大部分的《國民法官法》條文自民國112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而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得遲至民國115年1月1日才施行。

換言之,兩年後(民國112年),只有第5條第1項第2款的犯罪行為「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才會進入國民審判程序。如殺人未遂就因沒有發生「死亡結果」,照理說不會啟動國民參審程序。也就是說,民國112年到114年這三年間,所有進入國民審判程序的,都是被害人已經發生死亡結果的刑事案件。1

用新聞用語來說,這類案件大多是「高度他殺嫌疑,但犯罪事實細節有待釐清」之案件。雖然到民國115年後,第1款事由(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案件也會加入國民參審程序行列,但只要翻開《刑法》法條即可發現,法定刑定得如此高的犯罪行為,大都是伴隨著被害人死亡或重傷結果的犯罪行為,刑法學上稱之「加重結果犯」。以《刑法》第226條條文為例:

犯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第224條之1或第225條之罪(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2,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說,民國112年國民法官法實行後,一旦案情重大到啟動國民參審程序,因為都有發生死亡結果(或民國115年後至少都有發生重傷結果),絕對都是驚動新聞界、司法界的大案。但令人難過的也是,至少未來三年內(112年至114年),在這「特殊重罪法庭」中,我們應該也都聽不到被害人的聲音,因為他們已經與我們處在不同的世界了。

建議籌設「重大犯罪被害人家屬輔佐律師」

目前司法院(法官)與法務部(檢察官)都在密集籌備國民法官參審案件新法上路,認真研究未來要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從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角度來說,或許司法院及法務部也該考慮趁此機會編列預算,籌設「重大犯罪被害人家屬輔佐律師」(或類似稱謂)作為國民參審制度的配套措施,理由如下:

其一,一旦案件確定會啟動國民參審,基本上代表背後至少有一個死者或重傷者。死人不會說話,更不可能為自己提出什麼法律上的主張。檢察官固然會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但死者自己不可能為自己選任律師。

其二,當發生有人被害往生的憾事時,法律追訴程序更多成份是為著那些還活著的人。如立法理由說的「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被害人(死者或重傷者)家屬的情感情緒其實也需要有人顧及。律師並非萬能,但律師可以經由合適的訓練課程,成為死者家屬與其他社會資源如宗教支持、心理治療、諮商互助團體等連結的起點。特別是當家中親人遭逢突然重大變故,其家庭成員親屬遺族都可能面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連結其他社會資源介入支持有其必要。

其三,協助家屬遺族辦理後續面對的各種法律程序。從死亡結果發生開始,法醫相驗解剖、鑑識人員採證、警察檢察官詢問,乃至於其他行政的繼承手續、死者的遺產分配處理,這些都與一般家中有親人過世無異。差別是,死者被害人的家屬得承擔著心理上極大的創傷,還要面對可能蜂擁而至的媒體記者,還得強忍悲痛辦理這些刑事、民事、行政的瑣事。況且一般人非法律專業,也不一定皆有財力聘請律師,此時公費的輔佐律師在取得遺族的授權後,代為協助出面處理、替家屬發言,從旁說明流程細節,就顯得相當有意義。

其四,必要時向加害人提出民事求償或協助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還記得大學民法老師說,向加害人請求民事賠償,錢不能拿來撫平受害人家屬的傷痛,但或許至少能成為家屬遺族活下去的勇氣。同前,民事求償程序或申請補償金程序繁瑣,充滿各式法律語彙、申請表格,連隨機找一個法律系畢業生未必都能正確回答程序流程,此時輔佐律師的幫助,就能降低一般人(被害人家屬)對法律誤會或不理解的門檻。

最後,因為「特殊重罪法庭」的被害人家屬輔佐律師需要具備比一般普通訴訟律師多的其他專業知識(如諮商輔導、創傷陪同等),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能在辦理相關培訓課程後,建立類似義務辯護律師名單的「重大犯罪被害人家屬輔佐律師」名單。由家屬遺族自行選任或經地檢署或法院安排推薦輔佐律師,再依家屬遺族的意願,授權該律師協助處理相關法律事務;以及最後偕同家屬參與國民法官法庭的審理程序,由輔佐律師協助被害人家屬適時提出有意義的法律陳述,應該更有助國民法官審理程序順利進行。

小結

從歷年官方統計數據預測,未來每年全國會啟用國民法官審判程序的案件應不及一千件。假設「重大犯罪被害人家屬輔佐律師」每件酬金新台幣10萬元,加上培訓課程,整年應該花不到1億元的預算。

相對於被立委及媒體批評的1.2億元廣告費宣傳《國民法官法》,本文建議籌設的「重大犯罪被害人家屬輔佐律師」,立委或媒體的反彈力道應該會小很多。同時,也應能幫助家屬遺族在遭逢巨變後,儘快恢復一般的正常生活;更能幫助我們看見國民法官參審制下「消失的被害人」。

  • 基此,司法院為了說明國民法官參審制而設計的網路小遊戲,可能就與民國112年開始施行的新法選案規則不太相符。簡言之,民國112到114年之間,該小遊戲預設的遊戲腳本——殺人未遂罪——因為沒有發生死亡結果,所以不會進入國民審判程序。殺人未遂罪要遲到民國115年以後才會是啟動國民審判程序的案由。
  • 刑法上的重傷是指五官、生殖機能、身體機能達到毀敗或嚴重減損、重大不治或難治的程度。

留言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