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解放軍侵台作戰民物力動員濫觴,與對國軍戰略擘劃的省思 | 軍傳媒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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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解放軍侵台作戰民物力動員濫觴,與對國軍戰略擘劃的省思

圖為解放軍蛟龍突擊隊。 圖/取自微博
圖為解放軍蛟龍突擊隊。 圖/取自微博

近期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下簡稱解放軍)官網釋出「蛟龍行動」宣傳影片,影片中解放軍引導海軍艦艇進行登陸作戰;另展現解放軍航空母艦山東艦等新式海上武力,以提升對台威懾與顯示具有兩棲登陸作戰能力。

然依據美軍海軍戰爭學院〈中國海事報告第21號——民間航運與海上民兵:登台後勤支撐〉("China Maritime Report No. 21: Civilian Shipping and Maritime Militia: The Logistics Backbone of a Taiwan Invasion")一文說明:「相關專家分析,解放軍侵臺登陸需要約三十萬兵力的部隊,然其現行兩棲登陸艦每次僅能運送兩萬人」,顯示需要更多兩棲登陸艦,建造至少需要數年時間,外加侵台作戰時,雖台灣有14處紅色海灘,但複雜的海灘、氣象與水文條件,若遇國軍頑強抵抗,顯示解放軍侵台作戰與後勤補給不容樂觀,故民船徵用與民兵培訓戰略因而油然而生。

後勤整備與民物力整合

侵台作戰約需三千萬噸戰略物資與五千六百萬噸燃油,需要550至700艘後勤船艦運補,解放軍僅有少數海軍補給艦(約為洞庭湖號等十六艘),故於2000年開始審視民物動力動員,也就是民用船舶與海上民兵運用方式,採「依船定兵」方式,將其融入於軍事行動中,如兵力運送、後勤、醫療支援等:

  1. 兵力運送:海上民兵演訓時扮演角色就是擔任第二梯兵力運送,例如2019年〈兩棲重型合成旅登陸作戰後勤保障》一文中,第一梯隊為兩棲合成旅,任務為佔領港口,對其登島第二梯隊創造有利條件,民兵船隻就可利用現有港口,如台北港、高雄港等運送後續部隊。
  2. 後勤補給:鑒於補給艦不足,故運用民間船舶載運彈藥、油料、飲食等進行再補給;另可作為直升機中繼平台,因直升機橫渡台海約為兩百英里,會有機件與油料損耗,故有些大型民兵船舶架設直升機停機坪作為臨時起降地。
  3. 醫療支援:登台作戰時,解放軍預估大量傷患約十二萬人左右,無法前接後送,將民用船舶改成為模組化醫療貨櫃,提供傷患救治,以增加醫療支援能量。

解放軍採「依船定兵」方式,將民用船舶融入於軍事行動中。 圖/美聯社
解放軍採「依船定兵」方式,將民用船舶融入於軍事行動中。 圖/美聯社

民物力徵用濫觴

為有效徵用民船與海上民兵訓練,俾利後續侵台後勤補給,但是解放軍使用民兵可能產生之問題仍有:

  1. 資訊校正不易

    要確保大量民間船舶精確資訊,實屬不易,不但要依據船舶類型、特性(載運量與續航力)等相關資訊,須長期廣泛收集與校正,且船舶買賣、租賃等資訊未與解放軍系統聯結。

    另外民兵個人資訊(忠誠考核與專業技術水準),會因人員退損與更換工作,且需隨時將船舶與人員搭配校正,各地區資訊系統均不同,導致更高層級數據資訊彙整更為困難無法整合。

  2. 訓練品質不佳

    民兵因捕魚關係,大部分時間均不在家,另外每年三個月禁止捕魚期間,通常會另尋其他工作謀生,無法有效配合相關支援部隊訓練,導致訓練頻次不足。

    另課程設計不夠完善,故解放軍2015年頒布〈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訓練與考核大綱〉,一體適用於民兵部隊。但各訓練場地缺乏足夠訓練設備或設備品質差異甚大,無法涵蓋全部訓練項目,以致民兵訓練品質不佳。

  3. 未有明確法規

    當民用船舶與民兵徵用時,相關法律與後續金錢補償規定,並未明確律定,如補償標準不明確或補給率過時、且相關財政負擔國家、省與地方當局未適切分配;另外中共法律嚴禁對國家提出起訴,沒有解決補償糾紛機制,也沒有民兵逃避軍事訓練的相關罰則。

  4. 外籍商船徵用

    中資外籍商船,經解放軍2018年統計有大約佔比62.5%,然確無相關具體法規說明可以徵用這些商船,實際上,因無相關法規,以致針對外籍商船註冊、動員整備與訓練,都是個嚴峻的挑戰。

中共領導人習近平就任總書記後,曾於2013年4月造訪海南島海上民兵部隊。 圖/新華社
中共領導人習近平就任總書記後,曾於2013年4月造訪海南島海上民兵部隊。 圖/新華社

我國後勤與民物力徵用省思

反思解放軍後勤整備與民物力徵用,若當台海戰爭爆發初期,國軍後勤補給品需要大量車輛運補,我國軍車輛基本配賦數,也是無法有效一次運補到位,需要大量仰賴車輛與駕駛徵用,以滿足補給品運補至守備位置。

然車輛與駕駛徵用,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而且協調機構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其職責均為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相關事項之規劃及執行,意謂全動署無相關執行權力與督管之責,均由地方政府執行。

全動署未能管制各單位車輛徵用執行狀況,恐淪落為表面行事。若能修正法律條文,給予全動署督管權力,有效掌握車輛徵用情形,應能有效改善方便任務執行。

現行實兵操演(如自強38號演習),僅車輛採「車機動員」方式,至車輛徵集地(戰術位置)進行報到,然駕駛未一起徵召,由具相關專長教召同袍駕駛車輛遂行訓練。應採「人車合一」徵用,因召員熟稔車輛,可快速投入任務。

最後,各項演練應採同步整合與結合實戰化,如人、車輛動員後,配合作戰區與地支部演習想定,結合戰場景況,由動員車輛與駕駛載運補給品,實際運行主、次補給路線至第一線營輜重,收集相關參數,除有效提升訓練水準外,可驗證後勤計畫可行性,俾利防衛作戰遂行。

圖/美聯社
圖/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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