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人民看不懂判決書:是文言文的錯還是太八股?
大家都說我國法院的判決是文言文,一般民眾拿到判決都彷彿有字天書般霧煞煞。但是這不是暗示我國民眾中文素養低落嗎?且慢,我們要先幫法官及民眾平反一下,因為判決書雖然有點文言,但是絕對不到看不懂的程度。
看得懂的文言文
我們先穿梭時空、回到過去,看看以前的法官是如何寫作判決的。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被虐待者可以訴請離婚。最高法院在民國39年台上字第325號民事判例中,解釋了夫妻吵架以致於動手打人,並不算是虐待:
僅因於家室勃谿,致行為偶然過當,未能即指為已達於虐待之程度者,尚不能構成離婚之原因。
不過最高法院往後對於法律見解的論述篇幅明顯變長,可看出隨著時代演進,法院不僅嘗試將說理更加顯白,也更重視論述的精準度,例如在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判決裡:
夫妻共同生活,乃以誠摯的相愛為基礎。此基礎若未動搖,偶而勃谿動手毆打,固難謂為虐待,若已動搖,終日冷漠相對,縱從不動手毆打,亦難謂非虐待。故一方主張受有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時,必須就雙方共同生活的全盤情況為觀察,以斷定其有無。而不能拘泥於毆打次數之多寡,資為惟一判斷之基礎。
到了近代,法院則從不同的角度說明「不堪同居之虐待」的判斷標準,勃谿一詞不僅消失,敘述的方式也更加白話。最高法院在92年台上字第1356號民事判決說:
惟按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之家庭。倘其一方予他方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又是否為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應自兩性平等之地位,維持人性之尊嚴,並斟酌當事人之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而定之。
不過古典的寫作方式未必全無可採之處,翻開法院的離婚判決,每當談到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所稱的「難以維持婚姻者重大事由」的判斷標準,經常能看到法官引用一段十分優雅的法律見解:
夫妻之所以謂為夫妻,無非在於藉由婚姻關係,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苟夫妻間因堅持己見,長期分居兩地,各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舉目所及,已成路人,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
藉由精煉的百字短文,便將婚姻的真諦以及離婚的破碎描述的十分透徹:前段的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幾乎讓人想到結婚典禮時互許承諾的誓言;後段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舉目所及,已成路人則將不再有復合可能的婚姻描寫的淋漓盡致,令人十分玩味。
看不懂的文言文
但是有些文言文真的讓人眼花撩亂。首先,閱讀判決書有如閱讀古文觀止,信手拈來數則判決,即能發現許多生冷用語:「『矧』(音同【審】)被告身為職業駕駛,豈會不知在車禍事故發生後,如經測得其酒精濃度過高,對自己甚是不利」、「偵查機關對於此等重要之證據,理應於扣案後即進行勘驗……,以供檢察官之判別,『迺』(音同【奶】)偵查人員竟捨此不為,任令扣案證物只是客觀上存在而不予置理」。
除此之外,判決書句型結構亦十分複雜,經常讓人難以理解。如果將判決內容出成國文考題,筆者可能就考不上大學了(誤):
又未達檢驗標準之尿液檢體,雖經判定為陰性,但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0條排除同法第15、18條限制之規定,「尚非難謂無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3號刑事判決)
試問「尚非難謂無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究竟是指有或沒有吸食安非他命的可能性?(本題30分)
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承攬報酬請求權及商品代價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被告拒絕給付,尚難謂非無理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8號民事判決)
試問「被告拒絕給付,尚難謂非無理由」,究竟被告拒絕給付承攬報酬及商品代價究竟是有理由還是無理由?(本題40分)
本件於核課期間內發現原核定確有錯誤,且退休金費用亦非該行政救濟案裁量範圍,「被告依法予以調整補稅,尚非法所不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62號判決)
試問「被告依法予以調整補稅,尚非法所不許」,究竟予以調整補稅,是「非法」所以「不許」,或者是「非」法「所不許」?(本題30分)
令晚輩不懂的是,判決書為求肅穆莊嚴而以正式的語氣寫作,為求文句典雅而採古典修辭修飾語句,都不難令人理解。但將「無法排除被告曾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性」寫為「尚非難謂無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將「被告可以拒絕給付」寫為「被告拒絕給付,尚難謂非無理由」、將「法律並未禁止被告調整補稅」寫為「被告依法予以調整補稅,尚非法所不許」,既不優美,也不莊嚴,只令人感到官僚八股之氣,判官何苦為難小民呢?
綜觀我國各審級、各地法院判決,都充滿著「跡其所為」、「渠等」、「洵堪認定」、「似無不合」、「尚非難謂」等古典氣息濃厚的辭彙。法官如果覺得當事人的主張有道理,則會寫「尚非無據」;若覺得某項主張不能成立,則會寫「容非無疑」。而作為「在野法曹」的律師為讓自己的主張顯得更有力道,用「前開事實,至為灼然」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才是事實,以「臨訟置辯,實無可採」反駁對造的論述無憑無據,文末則以「狀祈 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起訴聲明,以維權益,實感德便」等語磅礴作結。
這項儀式化的寫作風格不僅席捲整個法律圈,且代代相傳,以致於當代的法律文書經常讓人有時空交錯的錯覺,也已然形成一股文化,讓法律人不分檢審辯,寫作方式均以文言文為尊。澳門法制局更曾在分析兩岸四地法律用語的報告指出:台灣法律用語帶有濃厚的文言色彩,並保留許多現代漢語中不使用的舊詞彙。
法官其實可以更親切
張淵森法官所發表的〈法律學是專業不因民粹而通俗〉跟孫健智法官在〈我內心的無奈,你眼裡的傲慢:也談「識字率」問題〉一文裡便提供了其自身的工作經驗,並點出司法實務者遇到的無奈。但如果當事人的語文能力不佳是司法實務現場經常面臨的常態,為何法官不直接使用讓人一看就能明白的寫作方式、捨棄無意義的發語詞以避免造成誤解、困擾?
法律白話文運動不應視作對抗「文言文」,法院的判決採用古典句式及用語展現的莊嚴儀式性格,能讓人民及政府感受到「法律在說話」,必須認真對待,對於提升司法威信,展現我國司法獨特的文化(跟兩岸四地區隔),有其值得保存之處,且文言文並非毫無可取之處,只要運用得當,反而能讓法官更清晰地傳達概念,讓讀者獲得更深刻的領略與體會。然而現在法院的寫作習慣讓判決書的資訊傳達發生短路,使得法院無法定紛止爭,人民更加不信任司法。
(本文改寫自法律白話文發表於SOSReader的深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