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鎬佑、楊貴智/法治——被馬英九忘記的大是大非
依照檢察官之起訴書所載,馬英九涉及的犯罪包括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教唆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7 條、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此四條罪。
從檢察官的起訴書可以得悉,全案是因為特偵組的鄭深元檢察官,在偵辦柯建銘關說行賄假釋案時,意外發現柯建銘疑似為了全民電通案,曾打電話給王金平進行關說,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將此一事實向馬英九報告。
為了解決這件「世界級醜聞」,馬前總統(以下省略敬稱)隨即利用黃世銘提供的資料,在102年8月31日,以口頭轉述之方式,將檢察官偵辦資料洩漏給江宜樺、羅智強等人,相關資料更涉及由檢察官監聽取得之柯建銘與王金平等人的對話內容,以及柯建銘個人資料等應保密資訊,因而被檢察官認定構成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102年9月4日,馬英九更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柯王關說案」之案情,黃世銘因此把「專案報告三」交給江宜樺,內容同時涉及應保密之偵辦情節,以及監聽取得的通聯與對話紀錄。此舉已構成刑法第132條教唆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此外也違反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7 條、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
在野黨黨鞭利用政治人脈,為自己涉犯刑案請託國會議長關說法務部長以避牢獄之災,當然是世界級醜聞;但是總統介入偵查中案件,利用檢察官取得司法證據追究政治責任,也難被歷史稱頌。最後的下場,恐怕只能是另一個世界級醜聞打擊世界級醜聞罷了。
偵查不公開作為刑事訴訟法的大是大非
若將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理解為偵查程序與審判程序,「偵查不公開」所存在的意義,不僅僅是透過偵查期間的秘密進行,使偵查得以順遂,也是作為日後審判避免影響法官裁判得以遂行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基礎。
過往對於偵查不公開只有「偵查,不公開之。」區區六字兩個標點符號。2012年為了讓「哪些事不宜公開」、「那情況下可以公開」、「誰應該受到不得公開的規範」可以清清楚楚,所以立法院修訂了刑事訴訟法,行政院、司法院也會同訂定了「偵查不公開辦法」。
縱然對現今的規定及執行仍有「偵查機關間資訊交換的規定欠缺」及「究責不足」等批評,但光依現在的偵查不公開係依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及第3項的規定,即可得出於偵查進行中,為避免偵查中應保密之事項遭洩漏,除非有基於法令、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利益之目的外,偵查機關、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就偵查之程序及內容,均不得以私下或公開之方式揭露予他人。
檢察官因此在起訴書中引用了「大法官釋字第 729 號解釋」及「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表示:
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防止其他權力的不當干預,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結案前」其他憲法機關「不得」對之行使資訊權。
換句話說,偵查不公開不僅是要禁止媒體大肆窺探案件偵辦進度,也同時得避免案件偵辦遭政治黑手操控,禁止包括總統在內的高官藉口任何理由,要求檢察官提供任何偵辦中的資訊。
要作好事也得用對的方法
縱使如馬英九所述,本案涉及「世界級醜聞」,政府高層有必要提早因應山雨欲來的政治危機,但法治的可貴之處即在於它能使人們節制自己,不為了達成目標而不顧一切,促使當權者在每個決策環節都能檢視自己「立意良善」、「追求大是大非」的初衷,遵守法律對社會秩序的安排,達成執政者想要完成的目標。
因此檢察官起訴書中也表示,即使是處理閣員政治責任,馬英九也可選擇以「合法適當」之方式為之,如「不告知偵查內容與來源」、「不揭露通訊監察譯文」、「檢察官偵查完畢並釐清責任歸屬」後再行決定。
時任總統的馬英九先生,不僅忽視總統作為憲法機關,憲政上不應插手檢察機關的核心領域,在未能證明該監聽內容能否證明柯王關說與柯建銘案件不起訴的關係下,他放棄了用彈劾、倚賴國會自律等手段,選擇揭露未終結的偵查結果,忽視這樣的行為可能造成對個人名譽的減損,跟增加往後審理個案法官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的負擔。
由此即可見到一個國家元首對於偵查不公開此法治精神的忽視,而台灣社會某種程度仍支持國家元首以打擊關說大旗而置偵查不公開於不顧,鮮少反思因為這樣行為而遭到糟蹋的法治。
活在舊時代的總統先生?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起訴代表的不過是「偵查的終結」,未必是往後「審判有罪」,而審判的有罪也未必使社會各界得以信服,當無罪判決做出,總還是有大半人不相信判決的結果,這樣的過程對於經歷各式各樣「判決落空」的台灣社會應該已駕輕就熟。
所以不論是倒馬或是挺馬方,都無須過於興奮或哀傷,畢竟判決結果,或許只是一個你不願相信的「清白圖章」,或是你將大失所望的「易科罰金」,甚或是連退休禮遇都毫無影響。
因此,比起馬英九將遭受怎樣的判決,對於台灣社會更深的影響,則是人民論斷本案所採取的態度,這又繫於台灣社會對於追尋公理一事能採取怎樣的手段有、怎樣的想像。透過不違反刑事規範的方式去影響檢察官偵辦案件的、去影響司法判決、去影響行政機關執行職務等總總類型的關說行為都令人厭惡,然而面對這樣的厭惡並非意味著我們為了這樣的行為可以不顧一切去追尋。
台灣社會因為長久以來人民對司法的陌生,加上僅憑自然凋零的司法尚未歷經轉型正義,導致不少民眾、甚或意見領袖,往往將這類司法的不符期待跟司法不公直接畫上等號,而忽視結構性問題導致的正義落空,諸如:人民與現代化法治精神的時差、司法官與檢察官的每人負擔案件量的沉重等。
然而台灣社會如果要更進步,就必須有更多人投入結構性問題的思考,適逢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期間誕生的這份起訴書,能不能勾起人民對於檢調體系定位的思考,或對檢察官的權責問題產生興趣,能不能不如以往地只看有罪、無罪結論,衷心令人盼望也怕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