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珞亦/反年改抗爭是「王八蛋」?禁止陳抗才是真王八 | 法律白話文 PLM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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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珞亦/反年改抗爭是「王八蛋」?禁止陳抗才是真王八

反年改團體到世大運開幕會場抗議,批評者無不認為這樣的陳抗行為「很丟臉」。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反年改團體到世大運開幕會場抗議,批評者無不認為這樣的陳抗行為「很丟臉」。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8月19日晚間,因反年改團體在台北田徑場外的陳抗活動,導致世界各國的參賽運動員無法順利進入開幕現場。消息一傳出,網路上輿論沸騰,批評者無不認為這樣的陳抗行為「很丟臉」,讓台灣在國際上蒙羞。甚至,有不少聲音指出,到國際運動會場抗議的行為應該要全面禁止。

集會遊行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但是需要「許可」?

依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人民本來就有上街遊行權利,只是此權利,通常會影響到他人,所以還是需要法律來做一些限制和保障,因此我們有一部《集會遊行法》。

然而現行的制度,集會遊行需要主管機關「許可」,而此許可的標準容易因政治立場而改變,在已民主化的台灣社會更是不被允許。

因此,經過兩次大法官釋憲後(釋字445號、718號),大法官認為「許可制」是合憲的,只是要做一些區別。如果是針對遊行的「非內容」之處,例如遊行地點、時間、或是方式等等,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他們更改;但是如果是針對遊行的「內容」,如陳抗的對象是年改、服貿,主管機關不能介入干預,以保障人民言論與思想自由。

然而,凡事總有例外。一旦集會遊行的內容涉及「明顯且立即的危險」,主管機關可以不同意。這個概念主要是參考Holmes大法官在1919年Schenck v. UnitedStates一案首次提出,在該案中Holmes大法官謂「……在於所提出之言論出版內容,是否已達到足以引起明顯而立即之危險狀況,而產生議會有權阻止實質危害……」。舉例來說,如獵殺蔡宗痛等訴求目的(只是舉例),這樣具暴力性的內容是一般人都看得出來的,才有可能事先被禁止。

除非集會遊行活動涉及明顯的危險,否則主管機關不能不同意申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除非集會遊行活動涉及明顯的危險,否則主管機關不能不同意申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可以抗爭,但手段有界線嗎?

把鏡頭看回819反年改團體的陳抗事件。年金改革涉及到軍公教本身的權益,為自身的權益受損發聲沒甚麼不對,內容本身亦無「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因此反年改團體的陳抗是受我國憲法所保障的,無論是不是丟臉到國外,他們依然有透過集會遊行表達言論的自由。

事實上,在這樣的場合,歷史上也不缺乏抗爭的案例。在WTO會議經常也發生抗議,通常都是關於反剝削、反自由貿易等訴求;而在2016年巴西里約奧運,也有許多抗議,大多都是關於因為奧運迫遷貧民的議題;而2008年北京奧運,在各國傳遞聖火時經常也發生各種阻礙的抗爭,絕大部分都是針對中國境內的人權議題。

但,問題必須再次聚焦到抗爭的「手段」問題上。到底,抗爭的界線在哪?可以阻擋選手進場嗎?施放煙霧彈與攻擊警察呢?這些問題都直指一個核心議題:不能破壞法治的底線——刑法。

在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案,因為ETC導致許多國道收費員沒有工作,所以他們透過佔領高速公路的方式,當作他們抗爭的手段。但是後來檢察官將他們起訴,依照刑法第 185 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但是法官後來認為,這條使用必須要有具體的危險,抗爭的收費員們,因為在高速公路上四個道路中,還是有讓開兩道,並沒有造成真正的危險,所以最後無罪。

而在太陽花案呢?該案涉及的刑法眾多,我們挑選其中幾條來談。像是對於攻擊警察涉及傷害罪,法官認為當事人是因為要脫逃警察的控制,而撥掉警察的帽子時出手過重, 導致警察頭部外傷,但難以認定他是有積極攻擊的行為,所以無罪。另外,涉及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但是法官認為太陽花的抗爭具有「正當性」,不是「無故」,所以無罪。

以這起反年改陳抗事件來說,相關的新聞報導指出反年改團體有成員出手攻擊警察,有可能涉及傷害罪;丟擲煙霧彈亦然。而最後最關鍵的在於阻擋外國選手進場,恐將涉及刑法304條的「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而今天反年改的人確實影響了選手們,讓他們無法進入會場。然而,值得觀察的是,強制罪要成立,需要正面論證要有「不法性」。換句話說,手段與目的間需被有效論證具有關聯,若此,即無不法性存在。

雖然有許多人都認為反年改和世大運沒有關係,所以應該不具關聯性,但是抗爭有的時後要藉由媒體曝光,所以曾在許多社會運動,都會藉由佔領馬路來凸顯自身議題的重要性,也有可能造成人或車子不能前進,所以這樣目的與手段的關聯,最終都需要法官做最後的判決。

反年改團體阻擋外國選手進場,恐將涉及刑法304條的「強制罪」。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反年改團體阻擋外國選手進場,恐將涉及刑法304條的「強制罪」。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在這種場合抗爭,合不合適?

《自願為奴》書中,政大社會系教授黃厚銘在〈跋:從《自願為奴》到非暴力抗爭〉中寫到:

非暴力抗爭優先訴求的對象,理應不是政府,而是還在觀望、猶豫躊躇地一般人。從這角度來看,一旦運動的手段失控,反而創造了反動修辭的空間,讓尚未行動的一般人卻步。

這次反年改陣營就是確實完美詮釋這樣的形容,即便有權利,即便沒有違反法律,但是一方面看起來沒有抗爭的效果。經由媒體大篇幅報導後,網路輿論激憤,顯見這次的抗爭行動讓自己在社會上話語權與形象更加低落與不堪——而此,無疑是對於接下來反年改運動最大的傷害。

其實運動本身並沒有對或不對,適不適合,一切都是你想要怎麼樣的效果。

不可以輕易限制集會遊行的權利

819反年改抗爭過後,公眾群情激憤,多數論者認為丟臉至極,台北市長柯文哲甚至在記者會上批評這些反年改團體是「王八蛋」,再次助長反對陣營的氣焰,認為這樣的行為應該被禁止。

但仔細想想,這樣的想法不是很危險嗎?若今天換個議題,可能是現任領導者破壞民主程序,我們會不會也希望藉由國際曝光機會,來讓大家知道台灣發生什麼事?

對於不贊同的議題,我們千萬不能輕易剝奪他人的權利,因為判定誰能擁有權利、誰又不能擁有權利是非常危險的,縱然是大法官都肯認我們不能輕易對言論做出限制。在民主的社會裡,只要言論沒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只要手段沒有「無故」的破壞法制規定,就應該尊重每個人說話的權利,讓他們都有機會在言論的自由市場裡廝殺。

再者,對於已經在媒體上處於弱勢的抗議者,藉由激烈手段,也才能爭取到更多曝光到機會,哪怕我們厭惡、不贊同對方,因為,我們也有可能明天成為那樣的弱勢,不是嗎?

所以對於集會遊行,應該要採取最大的寬容和保障。如同1927年Louis D. Brandeis大法官所說:

如果在言論發表後,實際弊害發生前,仍留有時間可以用討論的方式來區辨是非,或以教育的方法來避見弊害,則吾人應採取之補救措施乃是「更多的言論」來治療言論可能帶來的弊害……

你不開心那天晚上的狀況嗎?你可以生氣,你可以怒罵,你可以批判他們的行為,製造「更多的言論」讓他們承受他們應有的代價,甚至質疑他們有違反法律的可能性,但是記住唯一不能做的就是——剝奪你我憲法第 14條給予我們的權利。如此,才是台灣這個自由民主的國度值得令我們自豪的地方。

你不爽反年改團體到世大運會場「鬧場」,你可以批評,但不可以剝奪憲法所賦予他們的權利。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你不爽反年改團體到世大運會場「鬧場」,你可以批評,但不可以剝奪憲法所賦予他們的權利。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文:劉珞亦,東吳法律系畢業,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喜歡觀察政治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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