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濬勳/不配合安理會的北韓禁運令,或為台灣外交新出路?
2017年底,貨船「方向永嘉」在公海上提供北韓船隻原油,違反了聯合國安理會對北韓實施的禁運令。方向永嘉是一艘被香港公司擁有的貨輪,但由比利恩油品集團(註冊於馬紹爾群島)承租。然而 ,整個運輸的過程被我國的陳世憲從中指導斡旋,也因此有許多外媒均指出,這次事件與我國有關。所以,台灣終於被聯合國盯上了嗎?
本文想要藉此探討這次事件: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國,究竟安全理事會的決議對台灣有什麼影響,亦或有沒有拘束力呢?若安理會決議對台灣沒有拘束力的話,台灣應該如何自處?甚至有無可能在此事件中讓聯合國注意到台灣,成為我國加入聯合國的契機呢?
「方向永嘉」事件的緣由
方向永嘉貨輪運輸原油給北韓船隻,違反了安理會2375號決議——該決議禁止會員國以任何方式提供石油給北韓。方向永嘉雖是一艘登記在香港公司的船隻,而承租公司為「比利恩油品集團」,該公司註冊於馬紹爾群島,而我國高洋漁業公司負責人陳世憲,據報導是負責這次事件的主要窗口。
陳世憲宣稱他不知道收貨人(或是買方)是北韓船隻,因為在國際慣例上油品買賣本來就不會過問誰是買方,因為若知道誰是買方的話,可能將使透過掮客交易的市場機制遭受破壞。然而,台灣便可因此不受到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的拘束嗎?
聯合國安理會是什麼?
安全理事會是聯合國五大治理機構之一,位於聯合國紐約總部。安全理事會由十五個國家組成,其中有五個國家為常任理事國,分別為美國、中國、法國、俄國及英國。我國在退出聯合國之後便在安全理事會中沒有席次。其他十個國家為「非常任理事國」,每兩年改選一次。
依據《聯合國憲章》第25條規定,所有聯合國會員國必須遵守安理會所做之決議。換句話說,非聯合國會員國便不受到安理會決議拘束。而在決議的過程中,一旦提案被任何常任理事國投下否決權,該決議就無法通過,所以常任理事國在安理會中,就像是喊水會結凍的角色一般。
安理會的職權在於維持國際秩序與和平,在以往的決議中,安理會常會對有嚴重動亂的地區提出援助,或是要求國家不得支持或幫助動亂國。例如安理會就曾派維和部隊到南蘇丹內亂中協助。
安理會決議對台灣沒有拘束力
情報消息指出陳世憲於這次事件中居協調程序的地位。然而,令人滿頭問號的問題是,「台灣又不是聯合國會員國,安理會決議對我們有什麼影響啊」?
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拘束的是會員國,若是非會員國就不會受到安理會決議的拘束,因此台灣從聯合國退出之後,已經不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之一,自然也就不該受到安理會決議之拘束。
這是由於國際法的拘束力來自於國家的「同意」,也就是說國家要自願地加入聯合國,簽署聯合國憲章,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之後才會受到聯合國相關機構的決議拘束。而我國因為沒辦法加入聯合國,當然就不可能受到聯合國的相關規範拘束了。
然而,國際法所關乎的不僅僅只是法律層面而已,安理會的決議雖然對台灣沒有法律拘束力,然而安理會決議或許可以理解為國際輿論或是國際壓力。加上此次事件又是南韓與美國共同合作調查的結果,在國際壓力之下,台灣若要不理美國老大哥的指示,頗有難度。
也就是說,一旦國際社會都同意要施加壓力在北韓身上,且認為逼迫北韓放棄核子武器的方法就是透過「禁運令」時,台灣很難從這股國際輿論中置身事外,也會間接地受到安理會決議事實上的牽制。
台灣應如何自處?
遵守國際決議向來是台灣的外交政策。無論我國的國際地位如何,我們總是自願加入許許多多國際多邊條約或想方設法加入國際組織,然而這樣的情況有助於台灣的國際地位嗎?作者認為實際上的效果是很有限的。縱使我們再怎麼努力實踐國家社會的共同目標,我們仍然無法解決中國在國際社會上帶給台灣的種種壓力。
因此我們若刻意不遵守國際相關決議,才有機會在國際社會提高真正的能見度。作者認為,若台灣不履行相關國際決議,可以使國際社會發現台灣原來是如此重要的國際法治「漏洞」,因此理論上應會想方設法讓台灣加入國際的法治框架,讓整體國際法治的運作能更加完善。
舉例來說,台灣的遠洋漁業實力強大,讓許多區域性漁業組織不得不重視我們的存在,也因此許多區域性漁業組織讓台灣以「漁業實體」的方式加入。因為若不將台灣納入國際漁業法的規範中,國際漁業法的落實就會產生相當大的漏洞,這也是國際社會在建構國際漁業法時非常不樂見的情況。因此,台灣得以藉由這樣的軟實力進入部分國際漁業組織,雖然在一些組織中尚未取得正式會員國的資格,但至少能讓台灣有地位地參與國際社群。
雖然本文的結論在許多學習國際法的人眼中看來會覺得格外刺眼,但作者想要點出的是,學習國際法時不能只著重在法律理論的闡釋與適用,更要將國際現實考量進來。國際政治與國際法是不可分割的,但這也不代表國際法就只是一套建議性文件而已,國際法仍然是一套完整的法律。
如同我們在法學院修習國內法也是相同,我們無法將政治與立法隔離,政治就是立法的前置作業,有政治的討論才會有立法,法律才會被制定出來。學習國內法的時候,我們也不可能將社會現實隔離於法律之外,否則制定出來的法律與社會格格不入,最後僅會淪落到被修訂、或是被停止適用的結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