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佳叡/人性真的本善?從「古亭小作所」事件看身心障礙者的困境 | 法律白話文 PLM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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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佳叡/人性真的本善?從「古亭小作所」事件看身心障礙者的困境

身心障礙者在小作所從事的活動,主要可以分為作業活動及文康休閒活動。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身心障礙者在小作所從事的活動,主要可以分為作業活動及文康休閒活動。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新聞報導,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向捷運工程局承租位於捷運古亭站之聯合開發公共住宅,即「奧斯町公寓大厦」2樓大約90坪的空間,再由社會局以招標方式,委託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於該地辦理「古亭工坊小作所」。

基金會於今(2019)年5月22日欲前往施工時,遭到奧斯町管委會阻擋進入。其後,奧斯町管委會不僅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以逕自離席的方式拒絕討論是否讓小作所進駐,更張貼公告請住戶不必出席社會局另行召開的說明會。

7月30日,新聞報導社會局決定暫緩小作所的進駐。時至8月7日,雖然奧斯町管委會仍表示有住戶不同意,但古亭小作所終於能夠進駐施工。

位於新北市新莊區的新豐小作所。 圖/新北社會局提供
位於新北市新莊區的新豐小作所。 圖/新北社會局提供

什麼是小作所?

小作所是社區日間照顧的一種服務模式。我國參考其他先進國家針對身心障礙者開辦小作所的經驗,在2008年由內政部主導並在2009年展開試辦計畫,其後在2012年訂定發布《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辦法中第51條至第56條,即為小作所的主要法源基礎。

具體來說,小作所是兼有提供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作業活動的一種「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小作所主要服務對象是15歲以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生活能力及工作能力,但整體評估還不足以進入庇護工廠或支持性就業體系的身心障礙者。

過去,我們通常會提供身心障礙者「機構式」照顧,但近來對身心障礙者的服務,已多有使用「社區式」照顧的趨勢。待在原來習慣的社區中(比方說社區的小作所),身心障礙者較有機會接觸他人,而在與他人的互動中,更能協助減緩生活能力的退化。更重要的是,社區日間照顧的模式,也能夠讓身心障礙者的照顧者獲得一些喘息空間。

身心障礙者在小作所從事的活動,主要可以分為作業活動及文康休閒活動。前者如包裝作業、櫃台服務及餐飲調製等;後者則有義賣活動、音樂活動及舞蹈活動等。生而為人,身心障礙者也會隨著年齡增長,而需要學習獨立生活的能力,並且也有參與社會活動的需求。如同我們期待一個人長大以後可以獨立自主,可以參與社會活動一樣。

身心障礙者藉由手抄紙與遊客產生互動,豐富人際關係,攝於淡水中正小作所。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身心障礙者藉由手抄紙與遊客產生互動,豐富人際關係,攝於淡水中正小作所。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為什麼要讓小作所進駐社區?

坦白說,這是一個令筆者汗顏的設問。筆者其實比較想知道,我們到底有什麼正當理由,可以斷然拒絕小作所存在於社區之中?

有關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的國際共識可見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在CRPD第19條規定國家應使身心障礙者能夠「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

而且,補充CRPD第19條規定的第5號一般性意見指出,CRPD第19條規定的核心基礎在於「所有生命價值皆為平等」。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既然是所有人生活的基本概念,自然不應將身心障礙者排除於此一概念之外。

我國則於2014年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把前面提到的CRPD公約及一般性意見的內容,賦予法律層次的效力。另外,《住宅法》第53條至第55條也規範了居住權利之平等。

因此,本文認為國家不能允許任何人或任何社區,在沒有正當理由的前提下,拒絕身心障礙福利設施進駐社區。對於身心障礙者是否能夠自立生活並且融入社區,政府除有義務保護之外,更應該要有積極作為。

古亭小作所的設立,遭大樓管委會強烈反彈。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古亭小作所的設立,遭大樓管委會強烈反彈。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社會局有無更積極之作法?

本次事件除了已有侵害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權利之情形,更涉及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行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簡稱「身權法」)第82條規定,若政府機關或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社區中提供身心障礙者居住安排服務時,遭受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對的話,政府應協助其排除障礙。

再者,身權法第16條第86條第104條也規定,對於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例如就業、居住或醫療等,不應有歧視之作為,違反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過去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曾以此一規定,對於不問其他原因而直接以身心障礙身分為由,拒絕身心障礙者購買基金的金融機構進行裁罰。1

在日前新聞中,社會局表示奧斯町管委會之行為已違反前述法律規定,卻以「市府傾向多溝通、盼能和平共處」為由遲未開罰。但社會局是否能繼續拖延而不予以開罰呢?

一般來說,法律條文在結構上可以分為「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由於社會上的事實千奇百怪,為了讓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專業認知以及個案情形進行判斷,立法者在部分情形會透過法律規定,來授權行政機關就法律效果的產生與否有「決定裁量」跟「選擇裁量」的權限。2

從前述身權法規定的條文內容來看,身權法是否明確給予社會局有「對於歧視行為暫不開罰」的權限,恐怕有待商榷。

小作所主要服務對象是15歲以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生活能力及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小作所主要服務對象是15歲以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生活能力及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身心障礙者也會隨著年齡增長,而需要學習獨立生活的能力。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身心障礙者也會隨著年齡增長,而需要學習獨立生活的能力。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對於人性本善的期待

本文必須強調,身心障礙者的障礙,除了來自其本身生理與心理的障礙狀態,也必須考量到社會帶給他們的障礙。排除來自社會環境的障礙,是所有公民都應該努力的目標與責任。

我們應當瞭解到,自己或身邊的人都有可能成為身心障礙者,而我們一定不願遭受社會這樣的不公平對待;我們應當瞭解到,身心障礙福利設施並非鄰避設施3,能夠與身心障礙設施完美融合的社區,才是文明社會的象徵;我們應當瞭解到,絕大多數身心障礙者並非生活安全的威脅,他們跟我們一般人一樣,試圖努力且有尊嚴地生活著。

回憶起近期一部律師職人劇《最佳利益》的一幕情節,劇中實習律師向指導律師問道:「妳相信人性本善嗎?」律師回答說:「我不信,但,我期待。」本文在此也衷心期待本次事件能在人性本善的前提下,圓滿落幕。

     

  • 文:莊佳叡,律師、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 更多:FBIG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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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100年01月25日第0990260148號訴願決定書。
  • 如果我們以一個公式「A+B = C~D」來比喻法律條文的結構,A跟B都是「構成要件」,在發生符合構成要件描述的事實時,就會產生C或者D這些「法律效果」,法律效果也就是行政機關要做的各種決定。有時候法律會規定,就算有A+B也不一定馬上產生C或D,或者A+B所產生者可以是大的C或是小的c,也可以只有D,當然也可以是C+D等。
  • 有房仲業者接受採訪並表示從實價登錄資料來看,身心障礙服務設施的進駐並未造成房產交易價格的影響,甚至因社福機構定期舉辦睦鄰活動,反而在社區營造更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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