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雅雯、洪淳琦/扭曲法律文義,邱太三敲響婚姻平權與原民權益的警鐘
回顧婚姻平權修法爭議,法務部長邱太三接受採訪時屢次說,修了《民法》後還有三百多條法律要修。
但到底是哪三百多條?邱部長也講不明,就任憑網路謠言不斷發酵,認為修民法派有陰謀,最後一定不只修三、五條民法這麼簡單。
等法務部拿出號稱可能要修的法條清單,發現根本只是透過一般法規資料庫,分別以父母、父或母、祖父母(含曾祖父母)、夫妻、夫或妻作為檢索條件,搜尋現行有效的中央法令,根本談不上評估或篩選出修改有困難的法令。幾分鐘內可完成的法條搜尋,卻被部長誇張得難如登天。
事實上,這三百多條極大多數是根本不必修的。以目前出委員會的三黨整合版為例,透過《民法》修正案第971-1條:
異性或同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異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
《民法》及其他法規關於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親屬的權利義務,不用修法就可以平等適用在同性配偶身上。但邱部長和柯建銘總召卻在這幾百條不存在的修法需求上,一唱一和地雙簧,他們對同志之不友善可見一斑。
最近有關原住民傳統領域劃設的爭議,又讓我們再度見識到邱部長信口開河以配合政策的事例。
3月7日民進黨的Kolas Yotaka立委和邱部長一搭一唱,在施政報告質詢中提到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是否包含私有地的問題。Kolas委員主動詢問《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21條規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開發或研究等應諮商部落……這句話,到底是指,「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和部落周邊之公有土地」的開發;還是指「原住民族土地之公有土地、部落之公有土地、和部落周邊之公有土地」的開發。
這段文字乍看可能有文義不明的問題,但只要稍微探究立法的歷史、立法者的意思、前後條文的意旨,和行政機關過去的實踐,我們就知道它不可能讀成「原住民族土地之公有土地」,因而讓原住民族的知情同意權只限公有地。
不過邱部長倒是不管什麼法律解釋方法,他說:
這裡面顯然公有土地的前面,是只有一個性質,是說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跟它周邊一定的範圍的公有土地,所以公有土地前面的主詞是只有一個。
這段話老實說有點不知所云,不知道邱部長憑什麼根據,把法條重念一次就結論說「顯然」《原基法》規定原住民族的知情同意權,只限於公有土地。這是大大錯誤的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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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基法》第21條最初制訂時,原本的文字只有規定「原住民族土地」內的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原住民享有同意或參與權。而「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的文字,是在104年新增。提案人鄭天財委員在本條三讀時表示,他提出修正動議「增列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政府或私人要從事土地開發等行為時,也應該取得部落的同意。」
也就是說,104年的修正是在「原住民族土地」外,增訂「部落」和「部落周邊的公有土地」,在進行開發或研究等時,需要獲得原住民族或部落的同意或參與。不是把原住民族土地分成公有、私有。
其次,從原民會過去的行政作為來看,原民會為了落實《原基法》第21條,發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其中附件第1條第3項提到部落對「私有」的原住民保留地的開發、研究等,有諮商、同意的權利。這表示原民會過去並沒有把原基法第21條中的原住民族土地,理解成限於公有土地。甚至,這個辦法的立法說明還進一步解釋說:《原基法》第21條會限制私有財產權,但是為了保障部落和原住民族,這個限制有實質合理基礎。
原民會去年八月依行政程序法預告的《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版本,也不區分公私有土地,是之後面臨各部會壓力才排除私有地。3月8日「《成人之路》原住民族權利運動」臉書粉絲專頁披露了去年11月的劃設辦法跨部會協商會議記錄,從結論中可看出與會的總統府、行政院法規會、內政部、到原民會代表都認知到《原基法》第21條的傳統領域並不排除私有地。但對外,這些官員們卻還是繼續散布錯誤法律見解,愚弄民眾。
行政院若真的想要限縮原住民族土地的諮詢同意參與權,那就得提案修改《原基法》,再送立法院三讀,看看是否經得起《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保障原住民族土地的檢驗、以及民意的監督。但現在竟然連修法都不用,在重大的價值爭議面前,官員們透過一次一次扭曲法律文義就達成修改《原基法》的效果。若是如此,我們不再是民主體制,統治我們的是謊言,是謊言代替我們做出了重大的歷史決定。
從林全院長、到邱太三部長、再到原民會,請不要再一直放出法律謠言,把假的講成真的,規避應該負起的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
關心婚姻平權的公民也都該注意,一個吃了秤鉈鐵了心要壓迫原住民把「原基法第21條『只』規範公有土地」這種錯誤法律解釋吞下去的政府,未來又要拿出什麼不是理由的理由,壓迫同志接受七零八落的「權利」、還要同志感激這是進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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