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宜欣/婚姻畢業式:不離婚也不同居的「卒婚」,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 特約作者 | 鳴人堂
親愛的網友:
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建議您提升您的 IE 瀏覽器至最新版本,感謝您的配合。

賴宜欣/婚姻畢業式:不離婚也不同居的「卒婚」,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示意圖。 圖/美聯社
示意圖。 圖/美聯社

你知道婚姻也有畢業式嗎?從日本熟年夫妻開始流行起來的「卒婚」,內容究竟是什麼?選擇卒婚的夫妻又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問題呢?

卒婚的意涵和由來

你聽過什麼是「卒婚」嗎?根據說明,所謂的「卒婚」指的是夫妻一邊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在遵守最低限度的伴侶關係的規則上,一邊保持適度距離,各自獨立自主生活的意思。語彙的意思是從日文的「卒業」(即畢業)而來,相當於婚姻畢業之意。律師表示,這是一個「避免離婚的正向第三條道路」。

卒婚的概念,最早是從評論家杉山由美子在2004年所寫的書《推薦卒婚》(卒婚のススメ)中所提倡的新概念,表示夫妻的事實上狀態。不過要注意的是,由於婚姻關係仍在持續中,雙方並沒有離婚,因此卒婚並不是法律上的用語。

日本卒婚風潮的盛行

根據調查,卒婚風潮在熟年夫妻間逐漸盛行,30歲至59歲間想考慮卒婚的人大約有30%,實際上已經卒婚的人則有7%。不過,來到50歲至69歲間,想考慮卒婚的人大幅提升至66.7%,而實際已經卒婚的人則有15.5%。卒婚的方式則不限於分居,同居但互相不干涉彼此的生活(同居卒婚),或是乾脆分居各過各的(別居卒婚),都是卒婚的方式。

為什麼卒婚會逐漸受到熟年夫妻的歡迎呢?卒婚的優點在於,雙方可以維持婚姻的親密關係,但是又能享受一定程度的自由,不互相打擾。根據日本鑽石高齡社會研究財團針對40代(40歲至49歲)、50代(50歲至59歲)的正社員五千人進行的調查,發現半數的夫妻希望退休後住在一起,但各自擁有自己的興趣,只有三成的人希望能有時間多在一起。顯示了個人的自由時間的重要性,對熟年夫妻來說,多過於親密的雙人互動時間。

示意圖。 圖/美聯社
示意圖。 圖/美聯社

卒婚會有什麼相關的法律問題?

那麼,選擇卒婚會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嗎?答案是有的,日本律師解釋,首先,因為卒婚是關於婚姻決定之事項,因此可以書面做成卒婚契約書,不過卒婚畢竟只是一種事實上關係,並非法律上訂定的制度,沒有具體的規則,所以還是有可能因為雙方認知差異而使關係惡化。

而且,書面的卒婚契約是有弱點的。根據日本民法第754條規定「夫妻間的契約可以隨時撤銷」,以及第758條等「在提出婚姻申請後,夫妻間財產關係,不得變更」,因此如果在契約中就財產關係制定變更的規則,因為違反民法的條文,是否有效就成為問題。而目前日本法也還沒有跟卒婚有關的判例,也就是說,像卒婚這樣的婚姻事實狀態,還有留待法律解釋的空間。

不過在這裡,還是有可以類推適用的解釋空間。這起源自日本的「內緣」制度,也就是不提出結婚登記,僅有婚姻之實的「事實上婚姻」。由於日本目前仍採取「夫妻同姓」制度,因此結婚需要有更改姓氏等正式程序,會使人感到負擔,也有人因此選擇不提出結婚申請,維持事實婚的「內緣」關係。

對於事實婚的夫妻,由於和法律上的婚姻狀態相近,因此實務上(最高裁昭和33年4月11日第二小法廷判決)認為,「內緣」應可解釋為「準用法律上婚姻的關係」。例如有同居義務、協力義務、扶助義務,以及忠貞義務。在事實婚關係中的配偶,與第三人發生不倫行為,也會產生慰撫金請求權。

既然內緣和卒婚同樣都是事實狀態,內緣可以準用婚姻關係的法律,那麼卒婚應該也可以準用離婚的相關法律。也就是說,卒婚是和法律上的離婚相近的事實狀態,如果已經別居的情況,應可認為互相免除同居義務。就扶養義務,如果雙方有收入而家計上可自理的情況,也有認為可互相免除的餘地。

示意圖。 圖/美聯社
示意圖。 圖/美聯社

不過,由於婚姻關係還是存在,因此能不能乾脆在卒婚契約中免除忠貞義務,規定可以和配偶以外的異性自由戀愛甚至發生性關係?這樣的約定,契約效力上可能還是有疑慮。

總的來說,選擇卒婚,可以保有維持婚姻關係所具有的優點,避免離婚在財產面及子女關係上對身心帶來的負擔。不過,雙方要怎麼合意好好訂定卒婚的規則,也是個重要的問題。

韓國:法院已有判決明文肯認卒婚

繼日本後,卒婚風潮也吹到了韓國。在2020年時,清洲地方法院更是直接在判決中肯認了所謂的「法律上婚姻關係維持的別居」,也就是肯認卒婚。清洲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就一對夫妻提出的離婚訴訟,由於丈夫對妻子進行家暴,妻子無法忍受提出離婚,不過在協商過程中,擔心離婚家庭的副作用等,會對子女帶來不好影響,因此最後法院判決「維持婚姻關係的別居」(即事實上卒婚)。

法官認為:「兩人依據這次的決定,像至今為止一樣維持別居狀態,不要求作為配偶的義務」。且判決中再說明附加條件,如節日或長輩的生日、祭祀等家族活動,不需要作為對方的伴侶參加;不要求夫妻關係;不能發生沒有和對方協議就發生巨額的負債等引起影響夫婦財產情況平等的狀況等。

這次法院判決明文肯認卒婚,讓雙方維持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但互相不干涉彼此生活。當事人也都接受,並有和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使卒婚成為家事判決的婚姻方式的一種選項。

示意圖。 圖/美聯社
示意圖。 圖/美聯社

台灣:「別居婚」成為婚姻的一個選項

相對於「卒婚」,台灣則是興起所謂的「別居婚」,也就是夫妻不同居,只約定周末見面或是住在附近等等,讓彼此更有個人的自由時間。

可能會有疑問認為,違反夫妻同居義務,這樣是不是會構成離婚的法定事由?其實要看分居的狀況,有沒有達到《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院解釋,也就是說:「夫妻無共同生活,致此互愛之誠摯基礎嚴重動搖,甚或流失殆盡1」的程度,才會構成離婚事由。

而要分居多久才會被認定婚姻有破綻,已經構成「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呢?依照分居的實際情況,有長達二十餘年毫無音訊,裁判准離的案例2。也有分居約一年,但對方音訊全無,夫妻全無聯繫3、將對方物品丟棄,對分居情況絲毫不想挽回4,而判離的案例。因此,不管分居多久,若已經彼此形同陌路,無法維持婚姻生活,法院都有可能判離。

也就是說,維持法律上婚姻關係的別居,在台灣如果這種分居型態是「為了讓夫妻關係更圓滿」。其實在法律上仍然是可行的。有贊同意見認為,「別居婚」的優點在於,夫妻各自都更有自己的自由時間,同時還能保持夫妻感情的新鮮感。而《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負有同居義務」,但如果不同居,法院會參酌各種因素判斷是否有不履行同居的正當理由,最重要的判斷基準便是「能否維繫夫妻感情之正常生活」。所以說,只要夫妻感情圓滿,選擇「別居婚」並不是違法的。

除了離婚之外,還有其他多元的選擇

根據心理師分析,別居婚有其優點,包括「不必朝夕忍受對方缺點和惡習、不易因過於熟悉彼此而厭倦對方、私人的社交時間與空間擴大,減少生活細節上的磨擦,有益拉長情感的保鮮期」等。相對的也有缺點,如「彼此受時空距離限制,減少陪伴、依附時間;伴侶獨自面對的情緒壓力;缺乏面對衝突,容易迴避溝通」等。

不過,每對伴侶及夫妻都有適合自己的相處模式,現行法規範要求夫妻要同居,不履行同居若沒有正當理由,就可能構成離婚事由,其實是有點侷限的。如果個別生活的模式,反而有助於婚姻維持,不用走到離婚那一步,那麼維持婚姻關係的別居模式,何嘗不可呢?

目前法規範對於「維持法律上關係的別居婚(卒婚)」的模式付之闕如,實務上也還沒有表示意見。參照日本律師的意見,準用離婚相關法律規定,一定情況下可解釋為免除扶養及同居義務。或是參照韓國地方法院判決,不要求以夫妻身分進行家族活動,財產狀況也不能影響對方。都是可供借鏡之處。除了離婚之外,家事案例上確實仍有更多元的解決方式,尚待實務發揮智慧來妥善思考及處理。

示意圖。 圖/美聯社
示意圖。 圖/美聯社

  • 文:賴宜欣,政治大學法研所畢,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熱愛外文的法律人,目前裝備五種語言能力,努力栽培技能樹中。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4號民事判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84號民事判決。

留言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