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嘉裕/勞工打官司,怎樣才能快又省?(上) | 特約作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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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嘉裕/勞工打官司,怎樣才能快又省?(上)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文:蔡嘉裕,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被各家媒體、朝野立委、勞團讚譽為「最有感司改」、「勞動司法人權大突破」的《勞動事件法》,於民國107年11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2月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司法院決定,據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希望在總統公布後一年內完成準備施行。而眾所期待的原因,簡單講,就是期待勞工訴訟「快又省」,省時、省錢又省力!(掌聲鼓勵謝謝)

勞資有事先問勞工局

其實訴訟通常是不得已,對勞資關係有任何疑問時,可先詢問縣市政府勞工局,很多資源、資訊都在那裡,千萬別錯過喔!勞工法令多如牛毛,又變來變去,勞資雙方不熟悉法令致生誤會,是很平常的事。所以很多時候,經查明相關規定,自行溝通協商就平息紛爭,不需要大動干戈,留一點情面,日後繼續上班也較不至於尷尬。

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若自行溝通協商行不通,可向勞工上班地點——勞務提供地的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是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勞資爭議調解辦法》規定的調解程序,調解人或調解委員較有處理勞資關係的專業及經驗。

除此之外,也可以依《鄉鎮市調解條例》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也可以依《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請調解,換句話說,目前總共已有三種調解程序可以選用,只是相對而言,後兩種程序的調解委員可能較少處理勞資關係的專業及經驗,原則上當然以「勞資爭議調解」為優先選項。

勞資爭議調解的強制執行

若「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後,當事人依約履行其給付之義務,勞資糾紛也就平息。萬一對方不履行其給付之義務時,就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直接向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接著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並暫免繳裁判費、執行費。

這種情形,幾乎都是由勞工聲請對雇主強制執行,只要在這種聲請狀的例稿上,填寫自己的調解案件資料,不用幾個字,附上勞工局所提供的調解紀錄(有些會再附上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證明雇主屆期還沒給錢)就可以了,法院幾乎都照准,這就是目前最快最省的處理程序。不用記,到時候若不知如何辦理,再詢問勞工局就行了。

政府出錢幫勞工請律師

至於調解不成立的案子,或不想調解,想要給法院判輸贏,勞工局也有提供勞工法律及律師諮詢的管道。一般而言,打官司總是勞民傷財,弱勢族群在司法中需要更多協助。這時候,重點來了!不知道就虧大了哦!

自101年1月1日起,只要勞工「個人」每月收入總計不超過新台幣8萬元、資產不超過300萬元(勞工名下之自住不動產可不計入),就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簡稱法扶)申請「免費的」(政府用納稅人的錢付)委任律師代理訴訟的服務,這是由勞動部以行政委託方式委託法扶辦理的「勞工法律扶助工作」,所以跟一般法律扶助審查無資力者的標準不一樣,放寬很多,絕大多數勞工應該都符合申請資格,就是免付律師費,由政府出錢幫你請律師告雇主。真有這麼好康?沒有錯,這是真的,歡迎上法扶官網查詢相關資訊。

圖為銀行保全準備關門結束當日營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為銀行保全準備關門結束當日營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認識勞資糾紛民事訴訟

法律本來就是一門專業,並不是懂中文就懂法律;繁雜的勞工法令,是法律中的專門領域,並不是每一位法律人天生都會;民事訴訟不但是法律中的專門領域,又偏重當事人運用各式各樣程序規定之技術性,特別需要司法實務經驗,比較會活用。

另一方面,有些案件在事實層面就很繁瑣、不易證明,例如勞工請求雇主給付積欠經年累月之加班費,法官必須在勞工主張的範圍內,就雇主否認的部分,逐一查明有無加班的事實、是否應給未給多少加班費;又例如勞工主張雇主資遣不合法,雇主則主張勞工不能勝任工作合法資遣,雇主有哪些事證可否證明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也要一件一件慢慢查。交集在一起,便可知道勞資糾紛的民事訴訟並不簡單,即使訴訟標的金額不大,也可能一樣繁難。

要知道,在多數地方法院內部事務分配上,民庭法官審判一件勞工案件,是抵兩件一般民事訴訟案件,換言之,民庭法官辦勞工案件所需時間心力,相當於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的兩倍,即便有抵分案(即一件勞工案件抵兩件一般案件)的誘因,也不是民庭法官都有意願接勞工法庭/專股。

至於勞工訴訟拖很久的,說到底,通常是原告自己的責任,如果原告沒有將其主張的事實及理由講(寫)清楚,或顯然有錯誤的,通常法官會曉諭原告補正,若原告遲遲無法補正,法官又願意等原告一補再補,訴訟當然就會拖久。

請交給專業的人來做

事實上,有些勞工朋友親自到法院打官司告雇主,除不懂如何主張,無法有效維護權益外,難免會抱怨自己沒錢、沒時間、不懂法律,還要跑法院對抗雇主,好像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很無奈等語,似乎都不知道可以去申請法扶律師。有些法官會好心建議他們去找法扶,之後由法扶律師代理,最終維護勞工權益,但仍難免虛耗前面一段訴訟期間。

勞工訴訟真的不簡單,專業的事情,最好還是交給專業的人來做,實在沒必要DIY。雖然不是每位律師都擅長勞工訴訟,但以正常來講(不談極端的例外),律師總是比較懂法官曉諭補正的事項,對於一般民事訴訟,關於保全程序(主要防止對方脫產)、訴訟救助(暫免裁判費等)、定暫時狀態處分(如繼續給薪)、提出證據或聲請調查及舉證責任轉換等事項之操作,也絕對遠勝法律門外漢或一知半解的半瓶水。有法扶律師這麼好,幫勞工省時、省錢又省力,不用嗎?

超快的小額訴訟程序

如果勞工訴訟只有請求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金錢,不包括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程序,應是最快審結確定的訴訟類型。因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1,想要上訴改判是很難的,小額程序大部分上訴案件都是未能具體表明合法上訴理由,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2;不然就是,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即為判決3,鮮有例外,然後就確定了。

況且小額程序之判決可以僅記載主文,而不必寫判決理由4,使法官寫判決的負擔大幅減輕,結案當然就快(實際上仍有許多小額判決有附理由,也是可以)。此一制度設計背後有成本效益的考量,因爭執的金額偏低,耗費過多時間精神及司法資源,並不划算,不計任何代價所尋求的正義或遲來的正義,還是不是正義?是有疑問的,所以有時不要太過計較一些枝微末節,換取紛爭快速解決的利益,是有道理的。如果不適用小額程序,而是適用簡易程序或通常程序,則法官就每一塊錢都不能算錯,就每個爭點都要交代清楚,寫判決的負擔很重,當然就會慢。

若原告有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5,這算是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另徵第一審裁判費3千元,不論合併請求金額多少,就是要適用通常程序,可見其影響之大。為此,建請司法院考慮修法,讓勞工可以在小額程序合併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對大家都好。

▍下篇:

勞工打官司,怎樣才能快又省?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規定:「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 向雇主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主要作為憑證向政府請領「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提早就業津貼」,所以是很常見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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