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采烘焙坊重罰大逆轉:打假球的台中市勞工局沒資格表示遺憾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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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采烘焙坊重罰大逆轉:打假球的台中市勞工局沒資格表示遺憾

位於台中市七期的永采烘焙坊,現已歇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位於台中市七期的永采烘焙坊,現已歇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前言:

筆者認為台中市勞工局局長黃荷婷對於永采裁罰案違反《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行為明確性此一重大原則,並無資格表示遺憾。如此重大行政瑕疵若不被懲處,這才令公眾深表遺憾。

去年2月,台中市七期一間在網路上受有名氣,被稱為「貴婦名店」的永采烘焙坊被爆出苛刻對待店內員工與實習生,並要脅實習生「我會搞到你們被退學」,後經台中市勞工局調查,永采烘焙坊彭姓老闆不僅違法延長員工工時,更令員工連續上班達13天,此等勞動條件稱為「血汗」也絕不為過。爾後,台中市勞工局「依法行政」,向業者開出張高達100萬的裁罰書以平息眾怒,看似替弱勢勞工伸張權益,但後續發展也讓人意外。

日前媒體報導,此案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發現,永采業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4條、第32條第2項、第36條及第39條規定,然勞工局竟在主旨欄寫下「爰依行為時同法第79條第1項、同法第80條之1第2項、《行政罰法》第5條及《行政罰法》18條規定,共計處新臺幣100萬元整罰鍰。」然而,台中市勞工局的作法,又顯與《行政罰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不符,因此法官審理後判決撤銷原處分。

針對處分遭撤銷,台中市勞工局局長黃荷婷在受訪時表示遺憾,然司法流言終結者認為,真正遺憾的是社會大眾,台中市勞工局作為主管機關,若非犯了低級的行政疏失,便是明目張膽地打假球!

以下讓司法流言終結者來告訴台中市勞工局局長及社會大眾,《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到底該如何操作。

為何永采裁罰案會大逆轉?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行政程序法》第5條定有明文,此乃所謂「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同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因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為行政行為之一,若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為現代法治國家行政程序之基本要求。1

而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中之「事實」,除包括違規之行為外,違規之時間、地點等及與適用法令有關事項均包括之,俾達可得確定之程度,得據以與其他行政處分為區別,及判斷已否正確適用法律。2

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中事實之補正,並不因行政訴訟採職權探知主義(即法院於審理期間,為探求事實所為之調查、訊問,不受限於當事人雙方提出之範圍),而認行政法院有依職權補正違規之時間、地點等與適用法令有關之事項。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記載事實,若否即屬事實記載不完備,為有瑕疵之違法行政處分,而應予撤銷。3

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乃一行政行為重大之原則,若違反此一原則,即屬重大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1項7款及同法第110條3項,為一「自始不生效力之無效行政處分」,並不得依同法第114條予以補正;且縱使能補正,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於訴願程序終結前,或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補正外,並無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由法院或審判長為發問或告知,使原處分機關為充分陳述、敘明或補充之餘地。4

因此,這也是為何台中市勞工局雖在審理期間補正答辯理由卻不被採納之因。勞工局行政處分其瑕疵,才不是勞工局長說的「法官比較嚴格」,而是這本就規定在《行政程序法》裡,是勞工局以為可以先上車後補票,一開始就在亂來,怪不了人的。

台中市勞工局當裁罰書是在寫懶人包?

此次台中市勞工局對永采祭出的裁罰書尚違反另一問題,即是《行政罰法》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這條法條指的是,假設你今天開車上路,在台北市闖紅燈2次、跨越雙黃線迴轉1次、超速3次、逆向行駛2次、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5次,那麼警察必須條列式的分別記載:何時、何地、違規事項、裁罰多少,上述例子共違規13次,雖在同天同縣市發生,但員警開單時必須分列13條違規的時間、地點、所犯法條、裁罰依據、裁罰金額。換句話說,罰單上不能只寫:「今日違規共裁罰50萬元」,然後事實欄僅記載「(1)闖紅燈、(2)跨越雙黃線回轉(3)超速(4)逆向行駛(5)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這是不可以的!

從判決書中可見,台中市勞工局於裁罰書記載: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4條、第32條第2項、第36條及第39條規定,經本府勞工局實施勞動條件檢查屬實,爰依行為時同法第79條第1項、同法第80條之1第2項、行政罰法第5條及行政罰法18條規定,共計處新臺幣100萬元整罰鍰。

事實:一、未依規定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二、未依規定給予勞工延長工時工資。三、延長工時超過法定限制。四、未給勞工每7日中至少1日作為例假。五、未依規定給予勞工國定假日工資。

如此明顯違反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及《行政罰法》第25條之瑕疵,台中市勞工局局長竟然有顏面認為一切已照程序,表示遺憾,作為司法工作者,實在感到莫名。

筆者以為,台中市勞工局為勞動法規專業機關,所做一切行為均與《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息息相關,卻於永采案上犯下如此明顯之重大瑕疵,令人質疑台中市勞工局是否有意打假球、縱放違規業者?

而目前媒體指出,台中市勞工局會就永采案重新裁處,台中市勞工局究竟是真有心處理或是打假球,全民盯著看!另外,台中市勞工局局長是否要出來解釋一下,你的《行政程序法》與《行政罰法》是發生什麼事?還是在資方面前,就將法條拋諸腦後?

這樣的行政顢頇,不僅將使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蕩然無存,更對司法失去期待,此次正是台中市勞工局所造成的問題,勞工局是否欠司法一個道歉?

  • 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271號判決意旨參照。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訴868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2935號裁定意旨參照。
  •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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