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建宏/萬丹芳美商號生死決:一場因行政瑕疵而起的文資危機
(※ 文:余建宏。文史團體,地下高雄團員)
當屏東因台灣燈會而受全台關注與掌聲之際,屏東縣萬丹鄉一間具有「暫定古蹟」身份的百年古厝——芳美商號——正因屏東縣文化處的行政疏失,陷於遭拆除的文資危機。 芳美商號(又稱芳美樓)位於市區中的萬丹路段,係屏東萬丹地區富商李南1次子李開胡所建,三連棟磚造二階建築在萬丹鬧區街上非常醒目,門額上一塊匾額寫著「芳美」二字,記載的正是萬丹的歷史軌跡。
以建物形式而言,芳美商號為前後棟建築,前棟雖樸實無華,但後棟起居空間規劃巨石假山流水,洋樓式涼亭,並於園林外側設計一處「跑馬場」,完全有別於前棟商號。此外,後棟牆面更綴以交趾陶、彩磚、木刻,精彩絕倫美不勝收。相傳交趾陶更是李開胡於主導萬丹萬惠宮——二戰期間,素有媽祖顯靈徒手接炸彈傳說——修建時,聘請交趾陶大師洪順發所製作。
更不用說芳美樓的後花園更是精彩絕倫,可媲美板橋林家花園一樣壯闊雄偉、美不勝收,李開胡可於日治時期從深山搬運巨石擺設於庭院中,其財力可見一斑。庭內涼亭則建為洋樓樣式,將原本已經是富貴象徵之洋樓,用更奢華的角度呈現。而園林中無論造景或擺設,都充分展現大戶人家的氣度。李開胡宅內雕梁畫棟器宇軒昂,所用之建材均是當年首選佳物,進口彩磚、壁畫、交趾陶、泥塑等等造型裝飾,為台灣數一數二豪宅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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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瑕疵造成的文資危機
令人遺憾的是,芳美商號雖於今年3月6日由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公告列冊追蹤並啟動暫定古蹟程序,正當慶幸如此華麗的古厝終於得到地方政府正視,並公告暫定古蹟身份後,於日前(4月15日),提報人又收到一紙來自屏東縣政府,並由潘孟安縣長用印之公文,指因先前現勘並未遵照《文化資產保護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通知所有人參與現勘為由,斷然撤除先前已公告之暫定古蹟身份!兩紙公文前後相距不過一個月餘。
簡言之,芳美商號及李開胡宅因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之行政瑕疵,致使已經公告為暫定古蹟的文資又取消暫定古蹟身份。然而一旦少了暫定古蹟的法定身份,如遇有心人士破壞造成古蹟毀損或消失,這樣的責任豈是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擔待得起?
事實上,芳美樓為家族成員之一提報,但因非所有人主動提出的「申請」,因此須循個人「提報」申請文資鑑定。據悉,現勘前,文化處的確也寄送現勘通知予住用戶人,惟住用人當天未出席之故,成為4月大逆轉撤銷暫定古蹟的關鍵因素。而依照現勘委員專業,認為需要暫定古蹟。
然而,如以住用人不出席作為行政程序不完備的理由撤銷暫定古蹟之公告,那麼,這是否暴露出現行文資法的破口?只要住用人以消極不出席杯葛,終究可為無心保存的住用戶人爭取時間拆除。然依據《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4條,也授權主管機關「評估具有文化資產價值者,逕列為暫定古蹟」。而前文所述,文資委員現勘後認有文資價值,那麼屏東縣文化處是否可依法律授權逕列暫定古蹟呢?而撤銷原暫定古蹟,行政瑕疵雖是理由,但背後是否有其他因素介入?
無論如何,本回公告後又撤銷的風波,終究將一棟極具歷史價值的古厝,從原本的保護保留推向人人得以誅之的險地。如何保存珍貴的地方歷史與記憶,考驗著主管機關對待文化資產的行政態度與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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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文資流言,主管機關應主動出擊
近年來,全台因為產權糾紛、債務糾紛,各式各樣的問題導致不少文資被毀滅。政府的都市計劃,建商對於建地的需求,儘管有些業主是有保留意願,但求助無門,不知道應該向誰或什麼單位申請文資保留。一旦找到了入口,卻又可能因為種種原因,導致自行提報的文資一樣無法受到保護。
其實修訂後的《文化資產保護法》已經充分給予擁有文資價值物件的業主極大的獎勵,不管容積轉移也好,建築物補助修繕也好,都是鼓勵其能將文資保留下來,作為留給後代子孫的歷史記錄。
但為何還是有那麼多的民眾害怕自己祖先留下來的家產,一旦被登錄為文化資產,就仿佛是被政府強制徵收一樣?原因出在一般民眾並未知曉、深究文資法的內容細節,憑藉模糊的印象與人云亦云的偏見形成刻板印象,認為一旦被提報為文化資產後,私人產權將被剝奪「充公」,失去持有人的保障。「這是我的私產,鴨霸政府憑什麼徵收?」這樣的質疑,早已不陌生。
對此,政府在文化資產的保護上就更應該加強宣導,主動並積極的與地方擁有文資的持有人進行溝通,並詳盡說明之義務。
目前芳美樓公告又撤銷的暫定古蹟身份爭議,的確存在著行政程序的瑕疵問題,筆者認為,最好的辦法還是依照前次公告,繼續保有暫定古蹟的身份,從法律層次上課以刑責,才能降低古厝遭破壞的疑慮。
然而,此時已失去暫定古蹟保護傘的芳美樓,於法定保障的真空期間,要是因人為破壞而斷送萬丹少有之文化資產,這個責任,請問潘孟安縣長,誰要負責?又真的可以負責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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