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定古蹟在劫難逃:從屏東蔡家古厝遭拆談文資法硬傷
2018年的最後一天,屏東里港中山路段暫定古蹟「蔡家古厝」遭強拆,此事件與2018年2月15日正逢農曆除夕被拆的「新竹太原第」十分類似,彷彿是財團都更開發業者一年一度賀歲發大財影片再次上映。
檢視過去紀錄,只要文資審議前,可能會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的老屋,即使獲得暫定古蹟的身份,仍有部分老屋難逃被「自燃」及「強拆」的命運。以2018年來看,光是損毀古蹟與破壞暫定古蹟的案例初略估計,全台可能達11件以上,台北疑似4件1、新竹1件2、苗栗2件3、屏東4件4,這還不含更多把「列冊追蹤」偷偷拆掉的,及把50年公有建築未經《文資法》評估就拆毀的悲慘案例。
文化資產被強行毀損,失職的政府官員在過去可以推卸、怪罪《文資法》不夠完整,公民也多所抨擊。然而《文資法》在2016年修法,並在新修條文當中加重罰則,凡是破壞古蹟、暫定古蹟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何法令也修改了,卻沒有因為最高可處2千萬元罰金而起嚇阻作用?是2千萬罰金太低?還是《文資法》修法根本就是打假球,虛晃一招,唬弄安撫大部分對法令不擅長的文化界,縱容準文化資產繼續被拆?
文化資產被毀,必有其因。本文將於有限篇幅內說明為何古蹟、暫定古蹟,屢難逃遭拆之因。
財團建商強大的毀滅文資SOP
有文化價值的老屋被拆,某方面來說是部分地方政府與財團和謀,假借都市更新炒作房市。都市更新,多是用人民納稅錢投入公共建設所帶來的增值,但是都更後土地及房市的增值,絕大部分並未回到公共價值與文化保存上,尤其是公部門怠惰,不願意把文資的配套及補償措施說清楚,甚至刻意不執行法令或錯誤執行法令4,縱容財團炒作的下場,除了造成高房價,也造成具歷史人文意義的老屋加速被拆。
有文化價值的老屋必定歷經歲月而來,人地互動使土地充滿故事,歷史事件增加豐厚度,輔以文化藝術加值,形成並不容易,這必須去論述、研究。
有保存價值的老屋有可能是私產,但是其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同樣彰顯公共與公益價值的面向,這也就是政府基於《憲法》第23條精神,去指定老建築成為法定文化財的原因。文化資產的指定登錄當然可能造成人民財產權的損失,依照《憲法》第15條精神,須有補償或是配套原則,文化資產的保存本來就不構成妨礙私產,這些都有法律授權規範。
問題在於財團建商為了炒作房地產,他們有強大的毀滅文資SOP。首先,他們會散布謠言,跟私地主宣稱「一旦被指定古蹟就是變相把土地房屋捐給政府」,造成私地主緊張,他們還會鼓勵私地主自己拆了再賣給建商,這樣建商、財團可逃避《文資法》中可能的法律責任,萬一公部門認真追究法律責任,建商也沒有刑責跟罰金,完全都是原地主自行承擔。
財團跟地方官員勾結,也是阻撓老屋成為文化資產的SOP之一,根據建商唬弄所有權人的外流書面資料,目前就有建商以北部某縣市地方文化局人員的說詞,對想要保留文資的所有權人表示:「必須找到所有所有權人的二分之一簽署同意書,才能受理文化資產申請」。但就現實而言,老屋經常面臨所有權人眾多與後代分居各地的問題,有的投機者僅購買1坪土地,卻登記在眾多人頭戶之上,造成保存方溝通困難。而且所有權人資料屬於個資,受《個資法》保護,想要保存者根本難以取得;欺負民眾不懂《文資法》散發假消息,老屋當然不容易保存。
事實的真相是這樣,《文資法》規定,私產若想申請法定文資身分,依《文資法》17、18條,只要建造物所有人「之一」就可以了,根本不用二分之一簽署同意書,文化局必須發文通知所有的所有權人,因為政府才有這些個資,相關行政工作及所有權人意願調查是文化局應做的法定程序。所有權人之一,提出文資認定申請之後,必須直接進入審議程序,啟動程序之日立即受「暫定古蹟」身分保護。而即使非所有權人提報,政府機關仍要受理,程序上多了「列冊追蹤」階段,此階段差別是無「暫定古蹟」的保障,但是偷拆「列冊追蹤」的建物,仍有許多手法可以嚇阻,就看政府是否積極以待。
且無論是所有權人或非所有權人的文資申請案、提報案,若是審議結果是被指定、登錄成為法定文化資產,修繕費用可要求政府負擔95%,財產仍屬於私有所有權人,仍可以自由買賣,古蹟可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私有歷史建築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對於財產的損失可以透過容積移轉、市價徵收、協議價購、換地……等方式達到平衡。
其實私有文資本來就有國家照價收購的案例,尤其文化部鄭部長鑑於文資強拆不斷,更數次宣導不排除由國家照價收購。
舉例來說,目前由國家買下私有文資的案例有台中摘星山莊、鶯歌石、台南安平海山館(以慶祝臺南觀光年買下)、松山療養院(每坪140萬價購)。台北社子島的五處歷史建築則採用徵收方式,所以政府機關並非沒有保障私產的政策工具,問題在於政府是否有心處理,去跟民眾說明、溝通,以誠意執行配套補償措施。而對於黑心財團刻意散佈假訊息,導致文資危難,政府是可以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來法辦,只是有些地方政府不願意得罪財團,所以光是黑心財團散佈謠言,老屋就可能半夜被拆。
有文化資產價值的老屋若順利通過列冊或是處在暫定古蹟階段,依舊不安全,心存僥倖的財團仍然會使出渾身解數,企圖拆除,因為建商也有所謂拆除SOP——這個拆除SOP通常有個特色,顯現出財團不睡覺也要拚經濟的精神。
他們通常利用年節假日或是月黑風高的晚上,為了拆老屋絕不放假。因為這段時間文化局人員不上班,也沒人值班,即使有民眾發現偷拆暫定古蹟通報,文化局電話也無人接聽,就算是撥打市民當家熱線也要上班日才能處理,所以太原第就挑選除夕祭祖之日拆除,蔡家古厝挑元旦連續假日凌晨3點拆,台大鍋爐房正巧選在文化局長出國期間拆,對建商來說真是每月都有天賜良機的好時刻。
休假日無法聯繫文化局,所以導致被拆,反而成為文化局長官們推卸責任的藉口,但這樣事件每逢年節就上演,文化部難道不應該有個緊急應變小組預防嗎?更奇特的是這些暫定古蹟被拆,通常正巧沒在建築外觀張貼公告,半夜被找去拆除的工人,當然也就「不知情」。
文資修法打假球與文化局怠惰是暫定古蹟被拆原因
文化局怠惰造成暫定古蹟被拆,2018年的例子,就是汾陽居發生所謂的「誤拆暫定古蹟」事件,被「誤拆」的汾陽居即使民間委員多數認為具文資價值,但是正式審議會,仍不敵市府官員的官派委員,最後1票之差,無法超過三分之二同意票,無法保留。
這樣的結果,筆者實在無法理解汾陽居這類穿鬬式(一般俗稱穿斗)建築無法保留之因。汾陽居與中南部民宅風貌最大的差別在於,中南部的穿鬬式大多全部採用木竹結構,可是汾陽居它的中柱是磚柱,這類樣式在北部所剩不多,中南部罕見,推測採用磚造主柱是順應洲美時常氾濫淹水有關,避免最重樣梁柱泡水腐爛,而整棟建築無論是木構或磚造裝飾、剪粘、泥塑也有一定水準,為何這類庶民文化資產遇到開發案,就命運多舛,最後被拆呢?
而破壞古蹟、暫定古蹟既然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及2千萬元罰金,為何拆除暫定古蹟還是前仆後繼呢?2018年暫定古蹟被拆,從新竹太原第算起,據筆者所知,陸續發生了苗栗後龍陳愷悌故居及頭份市陳氏家祠暫定古蹟被拆;而宜蘭的礁溪天主堂是行政疏失,沒有延長暫定古蹟公告被拆;彰化新町是公民提報之後沒有給予暫定古蹟身分被拆;屏東蔡家古厝暫定古蹟即使後代不少人希望保留,仍被暗夜偷拆,對於已經是暫定古蹟還會被拆的真正原因,恐怕是文資法修法打假球,無法達到嚇阻作用。
因為類似汾陽居這一類案例,地上建築物所有權已經是歸屬市府,在《文化基本法》卡關在立法院的狀態下,一般公民並沒有文化公民權,無法採取公益訴訟,對偷拆暫定古蹟的政府包商提出提告,所以政府官員,當然敢讓誤拆事件發生。
而類似頭份市陳氏家祠、屏東蔡家古厝等,這一類即使暫定古蹟雖然都有家屬想保留,政府亦可以針對偷拆文資的建商提告,但是實質上是難以達到嚇阻作用。表面上,破壞文化資產,依照《文資法》會處以有期徒刑與高額罰金,然而以目前已知判決結果的圓山神社來說,被告統促黨成員遭判6個月刑期、可易科罰金,只要花18萬就能免除半年牢獄之災。至於那個「得」併科新臺幣最高2千萬元罰金,目前為止還沒發生過6。
就黑心財團的風險評估來看,拆除暫定古蹟(或古蹟),也不過是18萬的罰金,會不會併科50萬到2千萬罰金,要賭不賭都還值得一搏。面對開發土方動輒數十億的龐大利益,科以再高的罰金也是九牛一毛,況且訴訟曠日廢時,無論是公有文化資產管理人,還是私產所有權人願不願意走完漫長的司法程序,都還是個不得不一併納入考量的因素。
文資補償說明、文資教育與文資修法必須補破網
文化資產若要保存,有很多文化基礎事務要做,政府機關應該清楚說明成為法定文化財後相關權益跟義務,事先請相關承辦人,計算出合理補償方式,這不是文化局單獨一個局處就能處理,因此首長必須協調行政單位,派出公僕跟民眾說明。
另外文資教育、美感教育、歷史教育是必須回歸到鄉土,也唯有越在地,才能越國際,至少不能眼光如豆,毀了永續發展的機會。舉例來說,2018年最後一天被拆的暫定古蹟蔡家古厝擁有台灣美術史非常重要的代表性人物陳玉峰早期作品,本身就價值不斐,怎麼會因為有眼不視寶物,財迷心竅,拆了可以行銷地方的文化場域。
而對於這套殘缺的《文資法》,2018年全國文資會議中,部長已經允諾修法,就請我們的立委諸公,在破壞文資的刑責上必須修改。筆者的建議是,刑責絕對要將本刑提高至不能易科罰金,否則區區18萬就得免牢獄之災。而在「『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建議修改成「『應』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相信這樣能有效減少文化資產一再被偷拆的憾事一再重來。
- 台北市2018年古蹟與暫定古蹟被破壞明確已知是圓山水神社與洲美汾陽居事件,但洲美的文資審議案僅審議洲美街129巷10號、51巷16號兩戶,其他兩戶洲美街129巷2號及81巷10號、洲美三王宮、洲美聚落並沒有實質文資大會審議,就遭受拆除,這個會議記錄紀錄為審議案,此部分筆者正行文文化部確認是否破壞暫定古蹟,及違反文資審議程序。
- 太原第。
- 包含苗栗後龍陳愷悌故居及頭份市「陳氏家祠」。
- 屏東除了發生暫定古蹟蔡家古厝被拆之外,共和新村2018年共發生3次火災,該區域在2018年7月文資審議通過保留41棟日式建築,第一次發生火災在文資審議前兩週,推斷應該是暫定古蹟階段,另一次火災是9月4日,當時審議案已經通過具備正式文資身分,接著10月7日再次火災。
- 如陳悅記容積移轉案,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必須恢復原狀,但是市府至今不願意返還容積,導致古蹟所有權人損失,古蹟亦因此頹敗,多年無法修復。
- 根據立委柯志恩質詢, 2016年7月《文資法》大修至2018年10月有多達13件文化資產遭毀損,目前有9處未裁罰或尚未裁罰,柯志恩所指的文化資產不知是否包含暫定古蹟,但仍可看出法院之程序難以達到嚇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