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蒸汽火車「冒煙」也是一種重要的文資保存 | 洪致文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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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蒸汽火車「冒煙」也是一種重要的文資保存

每當有蒸汽火車動態保存重修後出來跑,就會有環保單位說這是製造空污而要開單。圖為台鐵蒸汽火車DT668。 圖/台鐵局
每當有蒸汽火車動態保存重修後出來跑,就會有環保單位說這是製造空污而要開單。圖為台鐵蒸汽火車DT668。 圖/台鐵局

每當有蒸汽火車動態保存重修後出來跑,就會有環保單位說這是製造空污而要開單。很多人都覺得這是非常荒謬的事情,因為作為重要產業文化資產的蒸汽火車,不燒煤不冒煙那還叫蒸汽火車嗎?但是如果要動態保存,卻又會被說成製造空氣污染。這樣的文資保存與空氣污染兩難似乎難有解套的方式,但其實這就跟傳統廟宇是否要全面禁絕燒香拜拜一樣,為了環保是可以減量,但不能全面趕盡殺絕。在台鐵都快全島幹線電氣化的情況下,蒸汽火車就真的只是懷舊觀光與文化保存之用而已,偶爾跑個幾趟是會製造多少空氣污染呢?況且,若使用更優質的低污染煤炭,實在不必完全禁絕。

回歸法治面,讓蒸汽火車這樣的「可動有形文化資產」能夠獲得文資法下的身份,獲得動態保存的「例外」,恐怕是解套的方式之一。不過在臺灣,珍貴火車的保存,一直是個相當棘手的問題,因為火車屬工業革命後之科技文明產物,它與傳統上所認知的「古蹟」這種不可動的文化資產有些不同,它是產業資產保存範疇上相當新的標的物。因此,不論在相關法令、修復技術、保存實績或者各種配套措施上,都是各國都仍在摸索的議題。

從台灣目前的狀況來看,對於可動的有形文化資產,像是蒸汽火車、古老客貨車、老式巴士、退役飛機與艦船……的保存,並沒有特別的思考與規範。這些可動的有形文化資產,應該有不同於古蹟建築的考量。最基本的差異,是這些遺產未必「固定於某一地」。因此在分級上,現行建築古蹟常用的中央/地方概念就將不適用。而這些科技文明紀念物在復原重修及再利用時,要怎樣有歷史考據地審慎執行,以及修復後怎樣動態展示與活用,便都是新觀念下的文化資產保存必須面臨的課題。

目前,台灣還存有不少八、九十年甚至超過百年歷史的珍貴火車,像是眾所周知的木造老花車SA4101與SA4102號,它們曾是日本統治時代台灣總督座車、日本皇族來台之御召車,也是戰後蔣中正總統出巡時的車輛。從木構的工法、車輛的各部零件、內裝的豪華、或者歷史上的意義,它都應該是「國寶級」的珍貴文化資產。但是,它沒有在文化資產保存法裡,獲得過任何的正式定位。

圖為SA4101。 圖/台鐵提供
圖為SA4101。 圖/台鐵提供

以往,老花車被台鐵鎖在南港調車場的車庫裡,如今搬到七堵調車場後也一樣蓋了個專屬車庫停放,雖免於日曬雨淋,但卻曾因颱風帶來的豪雨,淹水到差點將內部華麗的陳設泡水。如此國寶級的珍貴火車,都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與重視,也就更不用說其他與庶民生活相關,甚或鐵道技術發展史上非常重要,但卻與權貴人士御用火車沾不上邊的鐵道車輛會被怎樣對待。

雖然說,在文資法的保護傘下,除了少數像是當年的台北縣政府於2007年指定的「DT675蒸汽火車頭」(保存於臺北縣藝文中心蒸汽機車展示館),能夠獲得文資法登錄為「一般古物」,而有正式名份外,很多所謂的保存車或者展示車,其實都沒有法令上的明確地位。雖然新版文資法已經在2016年公告,但是該法目前在文化資產的定義中,對於鐵道車輛或者飛機、巴士這樣的文化資產缺乏嚴謹論述。該法中對於有形文化資產的定義裡,勉強可以將這類文資納入「古物」一項,但是古物的定義卻是:「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

這樣的定義與操作,和鐵道車輛的保存相去甚遠,也造成國家級鐵道博物館的籌設時,如果只先修復建物而完全忽略「展品」的火車本身,那修好的空殼其實離鐵道博物館的目標仍然甚遠。

在文資法已經於2016年修過,短期內無法再修法的情況下,要在文資法內設立專章規範似乎難以達成,但要另立專法或細則來保存這些車輛則又緩不濟急。因此,台灣珍貴鐵道車輛的保存,就有賴目前國際上鐵道文化遺產操作時常被引用的「里加憲章——遺產鐵道的國際保存規範」來作為保存之參考。至於珍貴蒸汽火車修復好後能否動態保存,也需要未來文資法修法後賦予文資身份,才比較可能獲得「例外」的機會。畢竟,連操作蒸汽火車的技術,不也是一種很重要的「無形文化資產」嗎?更何況是讓蒸汽火車「冒煙」,那才是真的在保存文化資產啊!

在外國,蒸汽火車動態保存被視為一種重要的文化資產。圖為日本真岡鐵道冒大煙的蒸汽火車。 圖/作者自攝
在外國,蒸汽火車動態保存被視為一種重要的文化資產。圖為日本真岡鐵道冒大煙的蒸汽火車。 圖/作者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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