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佈道大會?——全國文資會議能否解決文資保存的迫切問題
在2017年時,文化部舉辦了巡迴全臺各地包含離島的全國文化會議,雖然碰觸的文化議題多元,但每一場的分區論壇,以及最後的總結會議,超過一半以上的討論都是聚焦在文化資產的討論上。
因此,文化部乃決定在2018年延續全國文化會議的規劃,舉辦全國文化資產會議,一樣以巡迴臺灣各地及離島的方式,帶頭來與民眾一起探討文資的種種課題,強化文資保存之具體作為,以及文資法未來修法,還有相關細則子法制定時參考。
文資審議的爭議與解決辦法
本次的全國文資會議,雖然分成總論、有形文化資產、無形文化資產與水下文化資產四類,但迫切要解決的文資課題,特別是文資審議上的爭議,大致有以下幾項:
一、如何確保文資審議的透明與公正性?
文資審議的過程是否能要求全程透明公開?有關現勘與開會通知,是否能確實公告並通知所有相關人士?這些都是迫切要建立的制度。
二、文資審議應有相當程度之上訴機制
當地方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在審議時有違法或程序不合規定時,文化部文資局接獲提報或舉報後,應召開會議加以仲裁。若地方在審議時確有不當,應有判定此審議無效之權力,並延長暫定古蹟之時限,不受文資法暫定古蹟一年之規定。
三、地方政府為利益關係人時應迴避審議
當地方政府本身為開發者或利益相關者,除審議時應迴避,建議遇到該類案件時,可改由文化部文資局代行文資審議程序,避免無法徹底利益迴避的爭議。
四、跨縣市文資審議的解決辦法
對於跨縣市之文化資產審議,目前文化部文資局雖有介入協調之作為,但實際審議仍回歸各地方政府辦理,容易造成各地方縣市在審議時,無法以全觀全貌或全系統的文資價值考量。
舉例來說,某跨A、B兩縣市的審議標的,主要範圍在A,而B僅有少部分殘跡,若AB縣市分別審議且標準不一,極可能B縣市的審議不具文資價值,但以整體完整性而言,卻是不可或缺。因此建議未來跨縣市之文資審議,可由文化部文資局統籌辦理,或者召開跨縣市的聯席審議專責小組來代行審議。
五、簡化程序,增進文資審議效率
新版文資法公告後,加上細則的增訂,各種現場會勘的規定愈趨有制度與嚴格,像是公有建築50年以上者的文資價值判斷、列冊追蹤與否、古蹟、歷史建築……各類別的審議,每次均要重新會勘,徒增許多程序上的困擾。
建議未來對於一定時限內(例如一年內),若該審議標的物無明顯之改變,或審議之標的及範圍相同者,能適度減少同一委員之重複會勘規定,或者合併辦理,以增加文資審議的效率。
文資佈道大會或解決方案的契機?
全國文化資產會議的舉辦,絕對是文資議題能更深入受到廣泛討論的一個契機。這不是一個個案的「申冤」平台,而是要整體且系統性地解決文資問題的機會。除了不公不義的文資審議黑箱需要打破,各種新型態文資的觀念如何落實,甚至公部門如何加強國公有文化資產的保存,私有文資的所有人權益如何保障,都有待全民的參與,以討論出可行的解決與改善方案。
期許這樣的「全國文化資產會議」,不是一個巡迴各地的大拜拜,民眾專聽學者專家說教的文資佈道大會,而是真能收集台灣目前文資保存問題,並收攏成一個個迫切需要解決課題的機會,再由大家一起來找出解決方案的契機,這樣才不枉費開這麼多「全國文化資產會議」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