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文資價值背後:如何程序合法地「做掉」文化資產? | 洪致文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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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文資價值背後:如何程序合法地「做掉」文化資產?

圖為台中神岡林宅,即為程序合法做掉的顯例之一。 圖/陳建融提供
圖為台中神岡林宅,即為程序合法做掉的顯例之一。 圖/陳建融提供

臺灣的文資慘案一再發生,文資法歷次的修正也都是為了遏止這樣隨意操作程序的歪風,任何人都知道文資保存只有「法」是無法杜絕這種亂象,但偏偏臺灣就是很多文資慘案在合法的操作下被做掉。

到底,各地方文化局是如何名正言順地「做掉」他們呢?以下筆者提供這幾年觀察與親身經歷的許多光怪陸離個案給讀者參考。

文資會勘先找「有空的」?

首先,文資委員會的組成就是一門藝術。許多的文資委員都有文資專業,但卻也有不少學者專家課堂教學生時說一套,開會關起門來卻又說另一套,昧著良心配合府方來操作。

當然,也有很多文資委員秉持專業會替文資說話,但在整個文資委員會的成員組成上,府方一定要掌握一定多數「聽話」的委員,好方便日後有重大爭議時比較好「溝通」。

文資委員會的委員組成能掌握後,下一步如果不是把民眾提報的文資案件「吃案」,就是得進入會勘與審查程序。會勘時就是要找委員來看,但找什麼委員就會看出什麼結果啊!

文資有許多種,光一個有形文化資產種類就很多,你若是軍事或產業遺產專家,但府方不想讓某些文資價值被委員看出,就故意叫你去看傳統民居或墓碑。會勘委員的操作非常容易,通常承辦人的說法就是:委員很忙很難找,臨時要找齊只好先問「有空的」。

我個人就遇過,事後才知道會勘的時間明明委員本身有空,但也沒有被通知到。因為,承辦方就是故意不找看得出文資價值的委員來增加麻煩啊!

會勘具文資價值後如何翻案?

如果萬一不小心會勘時找了一個委員看出文資的價值,還寫了一大堆價值論述的理由,後續要如何「程序合法」來做掉呢?

很簡單,再辦一次會勘,找聽話跟看不出價值的委員來,很容易就可以得到會勘結果「不具文資價值」六個字,理由也可以不用寫喔,然後下次開文資大會時,先前寫了一大堆文資價值理由的委員意見可能便會「憑空消失」,只剩「沒有價值」的會勘意見給大會裁決。

其實,認真的文資委員有,但打混的也不少。個人在許多文資會勘場合就遇過那種寧願待在車上吹冷氣不下車,或者到了現場嫌髒嫌亂不進去看的,而人家照樣領出席費,最後配合府方填上「不具文資價值」的結論。

提報過文化資產的都知道,往往會勘委員就是決定生死的第一道關卡,找什麼樣的委員來大概就會有什麼樣的結果。

以違法共識決取代表決的文資審議會

當這些程序都走完後,進入文資審議會要如何最後一步合法做掉文資呢?

首先還是老把戲,就是找委員湊人數是操作關鍵。通常找到傾向保留的委員較多時就會無法做掉,因此,敲委員時間就要找能掌握的委員可以的時間,而且找到一定多數後就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其他委員」了。

當然,為了避免被說沒有全部通知到,一定要開會前一天或前兩三天再掛號寄出開會通知,除非那位委員真的很閒要來「多管閒事」,不然就可以照劇本演出。

雖然現在很多縣市都開放旁聽甚至直播,但接著的委員討論大多仍然是閉門會議,而這就是最後的關鍵所在。

雖然文化部一再重申,不可以「共識決」,一定要「表決」,但還是有地方單位習慣用共識決來處理文資的指定。

空白投票單、偽造會議結論竟也可以?

除此之外,雖然規定文資大會開會時要有一定比例的府外委員在場才能做成決議,但是有的文資會一開十個小時,委員來來去去,很多人有事提早走,也就有委員會簽空白投票單給主席這種事,讓主席手上得以掌握一定的票數。

通常這類事情發生時,在場的文資委員有的為了日後相處上的和諧,不想提出質疑或制止,但卻助長程序合法做掉的歪風。當然,如果哪位委員堅持這樣的程序不行,這些沒有參與討論而交出簽名的空白投票單的票數是違法而導致流會,那麼下次開會時,就會故意先不通知這「難搞」的委員,以免又節外生枝。

除了這些光怪陸離的處理程序外,如果現場討論還是無法完美地做掉,有些難搞的委員還提了一大堆的但書,這時候府方最後一招的大絕就是,會議紀錄居然也可以跟開會時的實際討論結果不一樣,來個乾坤大挪移偽造會議結論。

總之,要程序合法地做掉文化資產並不難,相信全台各地苦主與無力者很多。難道,要大家一次又一次找文化部長來攔轎申冤才有一絲絲搶救下來的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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