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經濟」的背面:夾娃娃機的賭博罪陰影 | 超。現代化律師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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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的背面:夾娃娃機的賭博罪陰影

大街小巷上無所不在的夾娃娃機成為近年台灣的獨特街景。 攝影/許伯崧
大街小巷上無所不在的夾娃娃機成為近年台灣的獨特街景。 攝影/許伯崧

在租金越來越難以控制的店面租賃市場,近年出現了一個特別的現象——以往最熱門的金店面卻競相擺滿了夾娃娃機台。

這樣的一窩蜂在台灣並不少見,從最早的葡式蛋塔、日式小火鍋、甜甜圈(過去日式、現在的美式)、知名黃金比例飲料,都曾佔據過街頭巷尾的黃金地段。這些前例或多或少都還有其成功的理由,有的是對食料新鮮度的堅持,有的則是搶得台灣市場先驅地位,有的則是因其標榜黃金比例,或手工、天然的古法製作(?)而引起風潮。

但夾娃娃機這個從三十年前就出現在台灣社會的產物,不僅在近年重新席捲大街小巷,甚至一躍成為熱門且高獲利的「共享經濟」,搖身一變成為金店面房東的的心頭肉,這樣的現象值得進一步討論。

賭博還是選物販賣機?

過往夾娃娃機除了夜市或大型遊藝場所外,多半是擺放一兩台在人潮出入的路口或店家外面,一道(玩一次的意思)10塊錢,也不一定有保證取物條款。也就是說當你投了錢,能不能夾到商品(通常是娃娃),那是各憑本事。

既然花10元就有夾到娃娃的機會,店家或台主為了不讓玩家輕易夾到商品,在機台內動手腳是不在話下;但相對的,玩家間也發展出各種觀察機台狀態(例如夾子是不是太鬆、以身體撞向機台測試機械手臂是否容易晃動),以及夾取各種形狀商品(例如長狀商品要夾取離出口較遠的那端)的技巧也應運而生。

技術或運氣好的人容易得手,但運氣差的玩家,常常也有投了一堆錢卻空手而回的慘況。「幾家歡樂幾家愁」、「以小博大」本來就是一個帶有賭博性質的遊戲應有的情形,但偉大的中華民國政府不這樣想。

一方面因為民眾對賭博電玩容易衍生糾紛的印象,進而排斥夾娃娃機台,導致需要管制;但另一方面,這門生意又好做得令業者不肯罷手。雙面夾擊下,現行的制度則由經濟部成立了一個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來認定哪些廠家生產的機台是「公平」的機台。

經過評選的「公平」機台,被認定是屬於類似投幣冷飲販賣機的「二代選物販賣機」;而且因為是「販賣」的性質,所以店家在二代選物販賣機上必需設定「保證夾取」的取物金額,一旦玩家累計投入的金錢到達保證夾取的額度,就可以任由玩家夾到商品到手為止。

但「保證夾取」沒有規定金額上限,設定與商品不相當的「保證夾取」金額也不會被取締,市面上常見設定的金額從300元起跳,甚至設定成破千元才「保證夾取」的也屢見不鮮。

但同時,業者擺放在機台裡的商品多半都是低成本的新奇可愛之物,也不乏「海盜版」的公仔,買低賣高加上未達「保證夾取」金額的玩家自願投降輸一半,這門生意自然越做越熱,甚至還像幾年前格子店面的風潮一樣,分租給有意願的人一起「共享」經營。

至於擺設沒有經過評鑑為二代選物販賣機的娃娃機,或是雖然機台本身是二代選物販賣機,但上面沒有設定並載明保證夾取金額,甚至是台主在評鑑後自行調整機台的夾子、加高擋板或是調整內部的環境等等,也都會被認定不屬於二代選物販賣機而「淪落」為電子遊戲機。1

依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不管是一台還是兩台,或擺設的地方是不是專營電子遊戲場2,都會依照該條例論第22條3論其刑事責任。如果運氣差一點,遇到承辦股的認知不同,還有可能被以賭博罪起訴。4

很難理解對嗎?我也有同感。

經過評選的「公平」機台,被認定是屬於類似投幣冷飲販賣機的「二代選物販賣機」,店家在必需設定「保證夾取」的取物金額。 攝影/許伯崧
經過評選的「公平」機台,被認定是屬於類似投幣冷飲販賣機的「二代選物販賣機」,店家在必需設定「保證夾取」的取物金額。 攝影/許伯崧

什麼是賭博?什麼又不是?

問一個簡單的問題,去販賣機買20元可樂,只投了10元身上就再也摸不出錢了,販賣機會因此不把已投幣的10元還給你嗎?真正的販賣,是達到機台就載明的金額就給你商品,而達不到就退錢。所以投入不相當的對價換取相對高價的商品「機會」的夾娃娃機,本質上就是賭博,台主很容易一有風吹草動,就受背負法律上嚴重之責任。

但因為立法論上是禁止公然賭博的立場,就像買彩券變成做公益、簽世足變成支持運動一樣,經由上面複雜的立法手段,夾娃娃機畸形地轉化成貌似合法的的選物販賣形式,以滿足難以大方開口的賭博需求。

實務上雖然慣以「射倖性」的有無來判斷是不是賭博,但標準還是相當不一致。曾經就有判決認為,有技術或技巧成份在內的輸贏遊戲因為不具有「射倖性」所以不是賭博。

若以該標準來看,去賭場賭BLACK JACK,因為可以算牌(但賭場覺得這是作弊),所以也不是賭博;簽賭職棒或世足(如果沒有打放水球的情況)因為可以憑個人對於戰力的分析,賽事規則的了解,甚至以中研院建立各國社經模型的方式來預測賽事輸贏,也不算是賭博。這樣的標準顯然與一般人的認知相去甚遠。

站遠一點來看,更值得觀察討論的是,賭博罪保護的法益是什麼?換句話說,個人依其自由意志,把財物拿來換取以小博大的機會,傷害了誰?這都是賭博罪在立法上需要去說明的事情。如果確認賭博這件事情是被允許的合法行為,只是應該避免衍生的紛爭或伴隨而來的治安問題,那賭博罪是否應該討論除罪化,同時加強行政上的管制就是接下來應該面對的命題。

自古以來,違法的生意永遠都是最好賺錢的生意。夾娃娃機以小博大的噱頭,經過經濟部的制度背書,「在法律邊緣,就想辦法把它弄合法」,使其發揮其投機的本質,讓獲利提高到足以負擔各大金店面店租,同時四處增生、蔓延,造成「共享經濟」泡泡越吹越大的負面教材。

這種泡泡是不是會有破的一天?那一天什麼時候到來?這些問題背後,我們應該怎麼面對賭博罪,才是更應該思考的問題核心。

夾娃娃機以小博大的噱頭,經過經濟部的制度背書,「在法律邊緣,就想辦法把它弄合法」。 攝影/許伯崧
夾娃娃機以小博大的噱頭,經過經濟部的制度背書,「在法律邊緣,就想辦法把它弄合法」。 攝影/許伯崧

  • 如係提供消費者利用電力及機器手臂抓取物品(如絨布玩具等)之遊樂機具,因其是否提供物品,係取決於消費者之技術及熟練程度,故仍屬前開條文所稱之電子遊戲機(經濟部89經商七字第89206907號函)。
  • 如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3上易286號判決所指,「從而在非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如便利超商、保齡球館、泡沫紅茶店、撞球場、檳榔攤、釣蝦場..等),附帶擺設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者,仍須依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後始得擺設,否則,仍應依該條例二十二條論罰。」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如彰化地方105年度易字第508號法院刑事判決,但該判決最後是以娃娃機還是要靠技術為由認為不算賭博。
  • 亦即,是否「憑偶然之事實以決定財物之得喪」,如果有就認為具有射倖性而認為是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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