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所不在的娃娃機,全都是合法的嗎? | 寇德曼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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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在的娃娃機,全都是合法的嗎?

一台二十四小時不用休息,只要插上電源就能自動運作的娃娃機,對業者來說無疑是經濟實惠的生意。 攝影/許伯崧
一台二十四小時不用休息,只要插上電源就能自動運作的娃娃機,對業者來說無疑是經濟實惠的生意。 攝影/許伯崧

近日走在路上,你或許會發現娃娃機的數量變多了,許多路旁原本閒置許久的騎樓店家,突然擺起了一台台的娃娃機。相對於基本薪資和勞健保調漲後而不斷增加的人事成本,一台二十四小時不用休息,只要插上電源就能自動運作的娃娃機,對業者來說無疑是經濟實惠的生意。

在娃娃機數量增加的同時,許多家長也開始擔心小孩會不會過度沉迷?增加的營業額也會引起國稅局質疑台主到底有無核實繳稅?

回答這些問題前,我們先從電玩機台在臺灣現行法律上的地位開始講起。

電玩機台的合法之路

娃娃機會讓玩家愛不釋手,在於給予人們只需投入零錢,就能夠夾到高價商品的感覺。但若人人都能以小搏大,娃娃機大概也沒人要擺了。因此,玩家夾中商品的機率向來都很低。

雖不否認,有些玩家技巧高超,只玩一次就能抓到,但對於多數沒有練過的普通人來說,往往只能全憑運氣。只是,如果娃娃機全憑運氣在取物,那與人人聞之色變的賭博機台有何不同?

過去,電玩機台因多少帶有賭博性質,一直以來在臺灣都沒有完全合法。最早雖然允許各地遊藝場在主管機關許可的情況下,擺設一些益智類的電玩機台;直到1980年代時,內政部認為電玩機台的「益智」和「賭博」很難區分,基於取締成效考量,建議行政院通通禁止。

各地方政府隨即停止電玩機台登記,既有許可在不久後也全都廢止1(即臺北市遊藝場業電動玩具營業查禁辦法等相關規定),希望藉由打擊電玩機台的存在,改善社會治安。

由於當時負責取締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與地方政府,而非具有強制力的警察機關,執法結果如同今日的《菸害防制法》一樣,成效十分不彰。各縣市政府不到兩人專責人員,根本不可能處理全臺灣各地數以萬計的電動機台。

或許也因如此,才不過幾年後,政府態度就有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轉變,行政院認為「並非全部的電動玩具均涉及賭博或色情,加以社會風氣逐漸開放,為顧及人民之營業自由及大眾之休閒娛樂」的理由,不再全面禁止,而由教育部於1988年以《遊藝場業管理規則》,授權各地方政府開放設置電動玩具。然而,這跟「性專區」或「賭博專區」的結果一樣,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政府願意將其合法化。

最終,由教育部在1990年通過《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讓曾經在形式上全面禁止的電玩機台,可以有條件地合法化(唯不涉及「賭博」及「色情」)。1992年發布的《警察機關查報非法行業實施要點》,也讓警察機關擁有取締權,而非只是協力機關,以求有效打擊非法機台。

過去,電玩機台因多少帶有賭博性質,一直以來在臺灣都沒有完全合法。 攝影/許伯崧
過去,電玩機台因多少帶有賭博性質,一直以來在臺灣都沒有完全合法。 攝影/許伯崧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出現

實際上,絕大多數的機台如同現今的娃娃機一樣,是沒有辦理登記的。根據1996年的統計,臺北市遊藝場的有照率不到1%,全臺灣不到10%。

除了稅捐上的因素,更大的理由是因為業者為了賺錢,持有的機台許多都具有賭博性質,傻子才會去登記,反正只要事先和檢警講好,就可以規避查緝了。

這樣目無法紀的態度,也引來地方首長的不滿,當時新任的臺北市長陳水扁在1996年無視議員壓力,下令全市警察機關大力查緝電玩機台,一時間讓機台幾乎絕跡於臺北市。許多業者對此叫苦連天,趕忙遊說立法委員。

終於,2000年2月通過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以法律明文許可若是經濟部認可的「電子遊戲機」,即可在辦理登記許可的電子遊戲場中合法經營。

不過,該條例禁止玩家向業者以任何方式換回現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也就是花錢玩機台,只能換到獎品,不能換到更多的錢。而換到的獎品,每次也不能超過一千或二千元,以避免讓人有「以小搏大」的賭博印象,或是透過高額獎品讓人沉迷的不良情形。

抓娃娃機不是電子遊戲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剛施行時,雖然有將娃娃機也納入適用範圍,但一旦適用該法,娃娃機業者就必須去申請電子遊戲場的登記,並且也只能擺放在經許可的電子遊戲場中,不能隨意擺放在遊樂園、大賣場、車站等人來人往的地點。

這對業者來說是很大的打擊,因此業者想出了一個理由:娃娃機不僅不具有賭博性質,也不是電子遊戲機,而是選物販賣機。

這樣的說法或許讓很多人無法理解,一般新手能不能夾到娃娃,運氣成分極高,怎麼會沒有賭博性質呢?況且玩娃娃機不就是要以小搏大,怎麼會是販賣機呢?

但業者也有他們的說法,因為娃娃機具有「保證取物」的功能,也就是在玩家投入一定數量的金額之後,機台會允許玩家在夾到之前無限制操縱機台,直到抓到商品為止。前述金額和商品本身具有「對價」關係,等於是玩家支付了相當的金額去購買商品,所以稱為「選物販賣機」。

既然沒有賭博性質,而是對價交換,這樣的理由在2001年時得到經濟部的認可2,此後,娃娃機就不適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而能設置在電子遊戲場以外的地點了。

既然業者宣稱娃娃機沒有賭博性質,而是對價交換,因此就能設置在電子遊戲場以外的地點了。 攝影/許伯崧
既然業者宣稱娃娃機沒有賭博性質,而是對價交換,因此就能設置在電子遊戲場以外的地點了。 攝影/許伯崧

市面上的娃娃機真的合法嗎?

要說大街小巷上的娃娃機一定都合法,卻也不盡然。如果真的是販賣機,業者或台主其實很難賺錢;如果賺錢,能不繳稅當然是最好,以至於有些娃娃機一直遊走於合法及違法的灰色地帶。

常見違法的做法有幾種情形,例如:主管機關雖然要求機台設置「保證取物」的功能,投入150元之後就能開啟「強爪模式」,可在夾到商品之前無限抓取;但如果只投到100元就離開,幾分鐘後金額就會重新計算。也就是說,下一個玩家就算續投50元(加上前一玩家的100元已達150元),也不會開啟「保證取物」功能3

也有台主設定將「保證取物」的功能限於一定時間,像是一分鐘內要投入一定金額才會發動。由於玩家投幣加計遊玩的時間,幾乎不可能在一分鐘內投完其所設定的金額,所以保證取物的設定可說形同虛設4

還有台主雖設有特定金額「保證取物」,該金額卻遠超過機台內的商品,二者不具有對價關係5甚至,有的台主雖然在機台上標示有「保證取物」的金額,但實際上就算投到該金額,還是不會發動「保證取物」的金額6(因為玩家很少會在同一機台投到該金額,通常也不會被抓包,被查獲的時候則會辯稱是電池故障)。

透過違法手段,抓娃娃機台主就可以賺取遠超過以「販賣機」方式營業的收入。

除了上述情形,機台也可能因為營業登記和繳稅問題被國稅局盯上。台主往往會透過分散登記、借名登記的方式,把月營業額降到新台幣八萬元的起徵點以下,來免辦理登記與繳稅。甚至,有的台主更會直接吃定抓娃娃機是現金投幣,國稅局很難知道真正的營收是多少;就算認為機台違法,也沒有證據,抓不了台主。

娃娃機可以如何管制?

誠然,娃娃機有前述違法的可能,但要將之全面禁止,無論是人力或時間成本都極為龐大。只要人們有想要以小搏大、一本萬利的射倖心態,多少帶有博弈性質的遊戲就很難消除。就算沒有娃娃機,無論大人或是小孩,還是會有其他沉迷的對象。

過往對於電玩機台的限制,從未讓機台在臺灣絕跡,刑法雖然一直存在賭博罪,然而犯罪的減少,卻是因公益彩券開放後,降低了地下簽賭的人數。比起直接禁止所付出的成本,適度管制所帶來的稅捐收入,整體來說利益更高,娃娃機也是如此。

但也因娃娃機多為投幣進行,能不做營業登記就不做,甚至化整為零,分散在都市各處,要由稅務人員一一查核實際收入相當困難,可行的做法只有從金流著手。

若是可以採取電子支付,將金流交易過程全數電子化,計算營收以至於稅捐自然就比較容易。在掌握金流之後,要確定各台娃娃機的位置,也更加容易。政府已宣示十年內要達到九成電子支付,或許娃娃機核實課稅的難題,不久之後就能迎刃而解了吧。

政府已宣示十年內要達到九成電子支付,或許娃娃機核實課稅的難題,不久之後就能迎刃而解了吧。 攝影/許伯崧
政府已宣示十年內要達到九成電子支付,或許娃娃機核實課稅的難題,不久之後就能迎刃而解了吧。 攝影/許伯崧

  • 參照《台北市遊藝場業電動玩具營業查禁辦法》《台灣省電動玩具營業查禁辦法》《高雄市遊藝場業電動玩具營業查禁辦法》,均於1992年廢止。
  • 參照經濟部90年經商字第09002203330號函釋:「查〇〇企業有限公司產製之「選物販賣機」其外觀與一般之「娃娃機」「精品機」外觀類同,惟其操作過程及結果不同,本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於第四十一次會議決議為非屬電子遊戲機。」
  • 參照經濟部100年經商字第10000050120號函。
  • 參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697號刑事判決。
  • 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870號刑事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 參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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