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韋丞/「性侵犯憑什麼主張人權?」強制治療合憲的兩大伏筆 | 司法 x 對話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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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韋丞/「性侵犯憑什麼主張人權?」強制治療合憲的兩大伏筆

2020年12月31日,大法官針對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關於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的實體規定作出解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20年12月31日,大法官針對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關於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的實體規定作出解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去年的最後一天,大法官宣示了釋字第799號解釋,認為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關於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的實體規定並不違憲,只有在程序規定方面,現行法沒有給受治療者陳述意見的機會,而針對那些因為精神疾病等原因而無法清楚表達的受治療者,現行法也沒有給予其指定辯護人的機會,大法官認為以上兩點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違憲。

如此看來,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的制度沒有什麼大問題,但大法官卻在解釋文留了兩個伏筆:第一,在很特殊的情形,強制治療可能會變成終身監禁,而有違反比例原則的疑慮,有關機關應該要調整改善。第二,強制治療必須與執行刑罰有明顯的區隔,才符合憲法要求,現行強制治療長久以來運作的結果可能跟刑罰相差無幾,有關機關應該在三年內調整改善。

本號解釋是由四位受治療者及兩位法官聲請,筆者是聲請法官之一,曾被媒體描述為「逆風法官」,可以想像的質疑是:為什麼要幫性侵犯聲請釋憲?性侵犯憑什麼主張「人權」?有沒有考慮被害人的感受?誰可以擔保性侵犯出監後不會再犯?這些質疑在大法官解釋之後有所趨緩,至少大法官沒有宣告強制治療制度違憲,強制治療還是會繼續執行下去,保護社會大眾的那面「安全網」還在。

性侵犯的「人權」?

很多人難以理解,性侵犯為什麼可以主張「人權」?性侵犯犯罪時,有想到被害人的人權嗎?有想過對被害人造成的終身傷害嗎?然而,在強制治療議題的討論上,其實應該要排除這部分的考量,因為現在的強制治療制度是「刑後」強制治療,也就是說,這些受治療者已經被處罰完了,他們所應該負擔的刑事責任也已經結束,只是經過鑑定評估後,認為他們有再犯的高度危險,所以讓他們接受強制治療,而不是要再次處罰他們。

在這個觀點上,與其說他們是性侵犯,或許更應該稱呼他們為病人。除非我們永遠都不接受有前科的人,否則曾經犯罪的人,終究還是要回歸社會,而強制治療,就是法律對於性犯罪者所設下重返社會的門檻。

司法院許宗力院長提出的釋字第75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有這麼一句話:「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並非不受憲法基本權保障的棄民。」如果我們在某些權貴犯罪的場合會振振有詞:「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可以試著反面思考這句話,它其實也意味著法律應該要平等保障每個人,沒有例外。

一個人犯罪,侵害他人的權利,他應該接受刑罰制裁,但不代表他會因此喪失身為國民的基本權利,這是法治國家的底線。假使我們允許國家任意剝奪國民的基本權利,即便此時此刻國家站在「正義」的一方,國家權力施展起來大快人心,但彼時彼刻,任何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都可能成為國家剝奪我們權利的藉口,求救無門,只剩下法律能夠約束這種危險。

常常有人問,法律是保護好人還是壞人?但應該要先定義什麼是好人,什麼是壞人?國家代表著多數人的意見,多數人認為的壞人,還能算是好人嗎?而我們有把握自己永遠站在多數的那一邊嗎?保險起見,我們寧願法律是保護每一個人。

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治療還是監禁?

刑後強制治療,既然是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後的「治療」,它應該要是名符其實的治療而不是處罰,否則受治療者等於受到雙重處罰,違反了一事不二罰原則。筆者一向認為強制治療制度有存在的必要,主要是因為性犯罪會造成被害人重大傷害,而且有高再犯率的特性,即使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對於社會安全還是有相當的危險性,如果透過治療降低受治療者再犯的危險,不僅能保障社會大眾的安全,也有利受治療者回歸正常生活。

問題是要治療到什麼時候?目前規定必須治療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沒有期限。但以現今的精神醫學技術,真的有辦法治療好每一位受治療者嗎?比如說智能障礙者,在他連正常溝通都有困難的情形下,治療的效果恐怕相當有限,可能永遠都沒有「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的那一天,這時候我們已經無法區辨,他到底是接受沒有治療效果的「治療」,或者根本就只是監禁?大法官似乎也有同樣的疑問,所以留下了第一個伏筆:在這種特殊的情形,強制治療變成了終身監禁,可能會違反比例原則。

可惜大法官只提出了疑問,並沒有公布解答。當一個受治療者具有高度的再犯危險,卻沒有任何治療方式能夠有效降低他的再犯危險時,我們是要選擇永遠監禁他,以保障社會大眾的安全,還是要讓他結束無效的治療,卻可能再犯性犯罪?面對這樣的兩難,大法官只表示有關機關應該要調整改善,盡力在兩難之間,尋求比例原則的平衡點。

相對於第一個伏筆的困難,大法官的第二個伏筆淺顯易懂許多,強制治療不是刑罰,治療的處所應該是醫院而不是監獄,但目前強制治療的地點位在監獄的附設醫院,雖然有醫院的名稱,卻是監獄的附屬設施,受治療者甚至要接受有如受刑人的管理待遇。

大法官明確指出這並不符合憲法的要求,但沒有宣告違憲,只表示有關機關應該要在三年內作出有效的調整改善,也就是所謂的「警告性解釋」。筆者相信,這是大法官柔性但堅定的呼籲,顯現了尊重立法權、行政權的自制,懷有降低社會焦慮的體貼,然而其中堅定不移的是:憲法的保障或許會遲到,但從不缺席。

小結

釋字799號解釋之後,司法院已經在今年的2月、3月召開了兩次刑事訴訟強制治療程序規範諮詢會議,法務部也表示將在法制面、執行面進行研修改善。

如果沒有大法官宣示799號解釋,或許不會有人在意,關在「監獄醫院」的那些人,他們是犯人還是病人,只知道他們是性侵犯,最好永遠隔離在社會之外,更不用提大法官殷殷叮囑,應該要為受治療者擬定個別的治療計畫,給予適當有效的治療——誰會記得,強制治療的本身並不是目的,而是為了讓受治療者能回歸社會,不得已的手段?

但憲法沒有忘記他們,在眾人的漠視下拉了他們一把,憲法並不是站在他們那一邊,而是跟每位國民站在一起,當你哪一天因為各種理由掉了下去,憲法伸出的手總是無比堅定,在憲法的國度裡,沒有人是棄民。799號解釋雖然看起來是一個大致合憲宣告的解釋,但距離真正的合憲,還有很長的一段路。

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文:潘韋丞,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筆名不帶劍,法律志業,興趣寫作,已出版十餘本小說,寫了上千份的裁判書,期待兩者對話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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