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同意」以外,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的其他面向(上) | 王子榮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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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同意」以外,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的其他面向(上)

示意圖。 圖/美聯社
示意圖。 圖/美聯社

隨著立法委員的重新改選,所有來不及審、還沒排入議程的法案必須重新來過(俗稱「屆期不連續」)。這表示,各方人馬對於自己關注的法案要如何推動,又必須重起爐灶,包含找到願意支持提案的立法委員、召開多次公聽會聆聽社會各界意見、以及引起民眾聚焦討論等。

一個立法或修法的工程如同萬丈高樓平地起,從前期的設計、中間的施工和監造,到最後能否風光落成(三讀通過),每一步的前進都不容易。而立法或修法的倡議,大多是因為看到一些需要透過法律劃設制度加以解決的社會現象。

舉例來說,去年有個關於司法的基礎工程正默默進行著,該修法的倡議,即是針對刑事審判實務中常引起輿論的性侵案件所適用的「妨害性自主」罪章而來。

現有罪章已無法對應目前社會情況

由婦女新知基金會(下稱「婦女新知」)推動的妨害性自主修法(目前也開放申請草案和研討會資料供參),也是從和社會各界的對話開始慢慢醞釀。在這次的修法倡議中,婦女新知認為:

有感於妨害性自主案件層出不窮,且樣態越趨多元,過去就單一法條討論與修正已不合乎民眾期待與社會需求,必須重新回頭進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全部條文,重新調整架構與內容,將「yes means yes-積極同意」概念帶入法條中,取代過去的「no means no」模式,提出整套完整的修法版本,讓性自主概念能更為落實。

「積極同意模式」,意味著,行為人必須先以語言或積極行為表達希望有性行為的意願,並且確認對方有接收到這樣的訊息,並且以語言或是積極的身體動作回應性邀約,也就是「被害人有說好才算同意」(only yes means yes),在此情況下性行為才是合法的合意性行為。

反之,如果行為人連問都沒有問,或者是被害人於性行為之前並未給予言語同意,或以積極的身體動作回應對方的性邀約,即便是沉默或是不做任何反應,行為人在此情況下依然對此人進行性行為,這樣就會構成性侵害犯罪。

因此在目標設定上,婦女新知認為妨害性自主罪章恐怕不足以涵蓋目前的社會情況,而必須重新調整立法架構才能因應。不過,對於第一線的實務工作者而言,所看到的面向可能不太一樣。因此在修法的倡議上,需要聽聽不同的聲音。

現有妨害性自主罪之刑度是否合理?

首先,要讓大家知道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在說什麼。刑法第221條第229條之1是妨害性自主罪章在刑法內的座標。

法條排列的罪名是一般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罪(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和未成年人性交罪(16歲到14歲或14歲以下)、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以及詐術性交罪。

如果將上開罪名以「性自主」來決定侵害的強度排列(先不考量如加重罪名、結合犯),光譜最強烈的一端應該是「強制性交罪」;如果要依照手段侵害的強弱決定接下來次序,可能就會面臨困惑——若鎖定在「性交」的犯罪行為去比較,強制性交是最該非難的,但若以此對照「利用權勢性交罪」的現有刑度,卻隱約覺得不妥。

以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來說,這類的犯罪在筆者看來,侵害的強烈程度其實更嚴重。因為犯罪行為人是利用和被害人間的特別關係來實施犯罪,包括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這些加害者利用自己的年長、職權、照顧身分等讓受害者與其發生性行為,且因為雙方具有權勢關係,讓受害者無法反抗,當然也是違反了性自主決定。

尤其在實務案件來看,這類的權勢性交犯罪往往伴隨著侵害次數頻繁、且時間長的特點。這對被害人的傷害往往更為強烈、影響更為深遠,不下於強制性交罪的嚴重性。以立法者設定的刑度來看,對權勢性交罪的刑度只有「6月以上到5年以下」,而比強制性交罪的刑度則是「3年以上到10年以下」。

顯而易見的,在兩種刑度的對照下,對於權勢性交被害者的保護顯然不足。進一步來說,這表示立法者對妨害性自主行為種類所預設的刑度,不能夠反映侵害的強度。因此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法,應將此納入其中一個修法方向。

▍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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