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涵/偷拍事件頻傳,「攝」狼們犯了什麼法? | 法律白話文 PLM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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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涵/偷拍事件頻傳,「攝」狼們犯了什麼法?

3月21日,韓國男星鄭俊英公開承認所有罪行,包括偷拍及散播性愛影片。 圖/美聯社
3月21日,韓國男星鄭俊英公開承認所有罪行,包括偷拍及散播性愛影片。 圖/美聯社

近日,南韓及台灣頻頻傳出偷拍事件,包括3月初在台灣發生的畢業校友回高中舞會偷拍裙底男扮女裝侵入大學女宿偷拍事件,甚至南韓娛樂圈「勝利事件」涉及的性愛影片偷拍,以及甫於20日破獲的汽車旅館大規模偷拍,導致1600人受害等案件,都一再敲響當今社會偷拍文化猖獗的警鐘。

本文將針對偷拍身體隱私部位者,說明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為何。

偷拍犯了什麼法?

上述提到發生在台灣的兩案,可能觸犯我國《刑法》第315條之1的竊視竊聽竊錄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這條法律的規範目的,在於保護一般人的隱私權,使人民免於被窺視及刺探。在上述新聞案例事實中,用手機偷拍他人裙底的行為,依法條內容乃屬於《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

構成要件一:非公開

在個案上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爭執的重點往往在於拍攝的部位是否為「非公開」。法院在解釋「非公開」這個要件時認為,應該要兼具——行為人自己主觀上對隱密性的期待,客觀上一般人如何認定之隱密環境——這兩種主、客觀層面的內涵。

簡單來說,「主觀隱密性期待」是自己主觀認為不想讓大家看到的身體部分;「客觀隱密性環境」是自己透過衣物或適當的設備遮蔽,避免大家看到自己想要隱藏的部位。舉例來說,若拍攝他人穿熱褲露出大腿的部分,由於不具有客觀隱密性,因此不符合實務標準上的「非公開」要件。

而針對偷拍裙底,依法院實務見解,被害人主觀上並無公開的意願,且客觀上已有裙子等衣物遮蔽其隱私。當被害人已兼具主、客觀隱私期待時,被害人的裙底風光就應屬「非公開」的身體隱私部位。

構成要件二:無故

至於條文中提到的「無故」,是針對「欠缺法律上正當事由者」而言。偷拍的人若僅是為了滿足自己偷窺他人內褲或隱私部位的慾望,這並不是法律上的正當事由。

是否須拍攝成功?

另外,還有一種可能常發生的情形,例如想偷拍裙底,但因手機碰觸到被害人大腿而被發現。想拍卻沒有拍到,到底算不算犯了竊視竊錄罪呢?有些法院認為1沒拍到就沒犯法,必須有拍攝成功才算構成犯罪,否則只屬於想犯罪但是沒有成功犯罪的「未遂」。

對於犯罪沒有成功的「未遂」情況,只有在《刑法》明確規定未遂也要處罰時,才可以依照《刑法》處理。然而《刑法》第315條之1無處罰「未遂」的規定,所以行為人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的竊視竊聽竊錄罪。

但這並不表示行為人完全沒事,而是可能會另外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性騷擾。按照《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受害人可請求民事上的賠償,加害者也要負擔罰鍰2然而,也有其他法院見解3認為《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是舉動犯,即行為一旦作成就既遂,不論拍攝結果是否成功,就算沒偷拍到內褲,還是會成立本罪。

在新聞案例中,畢業校友因已拍攝到四名女學生的裙底風光,無論是上述何種見解,行為人皆已既遂。

結論

關於偷拍隱私,或許我們會聯想到:新聞媒體的偷拍偷錄是否排除適用《刑法》第315條之1呢?

針對新聞媒體的偷拍,實務見解4認為該法律並未排除任何適用對象,縱然是新聞媒體也不能以新聞自由之名無限上綱,而排除該等法律條文的適用,以貫徹法律對於個人隱私權的保護。

總的來說,畢業校友偷拍裙底風光案件,已觸犯了我國《刑法》第315條之1的竊視竊聽竊錄罪。

最後提醒大家,不要追求一時刺激去偷拍,即使偷拍未成功,僥倖地因部分法院所採的見解不同,而免於刑法的處罰,但仍可能躲不過行政罰鍰或損害賠償。

南韓娛樂圈「勝利事件」也涉及性愛影片偷拍事件。圖為男子團體BIGBANG成員勝利,攝於3月14日。 圖/路透社
南韓娛樂圈「勝利事件」也涉及性愛影片偷拍事件。圖為男子團體BIGBANG成員勝利,攝於3月14日。 圖/路透社

  • 文:楊智涵,東吳大學法研所研究生,律師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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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 行為人雖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竊聽竊視竊錄罪,但仍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第9條第20條,而須負行政罰鍰及賠償責任。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28號刑事判決。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431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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