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判決書外文翻譯?立意良善卻窒礙難行的「國際化」提案
據報載,1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有立委臨時提議,要求司法院研議將判決書全面翻譯成英文的可能性。部分立委認為這個提案「很好」,另有立委則認為不應只翻譯成英文,在台灣也有很多新住民與外籍移工,可能還有其他語言的需要。
立委提案理由認為,鑒於司法相關法案或判決內容日益多元與國際化,為減少語言文字理解上之誤差,當外國人涉訟時,應該給他們一份當事人國家語言的判決書,因此請司法院研議將判決書全文翻譯成英文及其他國家語言。
然而這項看似立意良善,將帶領台灣司法走向國際化的提案,卻潛藏了許多實際執行的問題,司法流言終結者以下試著淺析幾點。
問題一:誰來翻譯?誰敢翻譯?
目前,開庭遇有外籍人士(或不通中文者)時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第99條,乃規定由特約通譯協助;通譯也依照第211條準用第202條需具結會公正誠實,但仍無法完全保證能夠100%一字不漏完整翻譯。而若遇涉及外籍人士(或不通中文者)的案件,就需要將判決書翻譯成外文的話,首先會面臨到的問題是:由誰來翻譯?
假如由特約通譯來翻譯判決書全文,進一步衍生的問題是:假如該通譯需要具結保證所翻譯的判決書全文語意與判決書原文並無二致,否則即適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呢?試問,誰敢承接如此重責大任?尤其跨國商業案件往往牽涉到上億元資金,翻錯可能還會惹麻煩。
倘若不用具結保證,那麼當翻譯的語意錯誤,導致當事人有所損失時,又由誰來負責?畢竟判決內容除了主文,判決理由也非常重要(雖然大家不愛看),因為諸多案件細節都是寫在判決理由裡。
「翻譯」本身就是針對原文所傳達的意思之解讀,在翻譯當下,就已是翻譯者將自身對判決的理解,透過專業知識消化後,再輸出成另一種語言。換句話說,在吸收與產出之間,勢必會受到諸多因素影響而導致原文與譯文的些微落差。這些落差在當事人接收之後,可能又再產生更大的落差,因當事人得到的已是經過轉譯的文字訊息。
問題二:如何翻譯?
接著面臨到的問題是:如何翻譯?
舉外國法典或判決書為例,若將判決理由摘錄一段翻譯成中文,可能翻譯出來的版本就有多種。或許意思差不多,但「意思差不多」與司法判決所要求的「精確」背道而馳。「意思差不多」不僅會造成當事人的誤解,還可能會因一字之差,就將一番美意轉譯成反面意思而侵害到當事人權益,造成相關當事人損失。
亦或,是否能先試著將法案以及立法理由,同時拿給多位不同的專業翻譯,完整翻譯成英文、西班牙文、泰文、德文、法文、越南文、俄文、阿拉伯文,再將翻譯後的版本各自由更多其它不同的專業翻譯者回譯(Back Translation)成中文,比較看看內容是否與原文有所落差,在解讀上又將造成什麼困擾?
判決國際化,獨步領先全球?
全世界約有208個國家及政治實體,不論使用的人數多寡,世界上正在使用的語言約有7,100種。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均有各自的官方語言,而當地政府之各類公文書或判決,也多以當地官方語言為主。一個國家的司法,象徵了該國的主權,而透過司法程序後所產生的司法判決,除具有拘束的作用,也是一個主權國家或政治實體司法權具體的展現。
立委提出的翻譯判決書想法,試圖要讓我國司法走向國際化,然而放眼國際,似乎並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如此「貼心」,縱使是世界強權美國或歐洲各國均是如此。而聯合國用於會議的正式語言,也僅有阿拉伯文、簡體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六種。國際上會如此「貼心」將判決書全文翻譯成當事人國家地區使用語言的機構,大概也只有「歐洲人權法院」。
比起把判決書翻譯成外文試圖讓司法「國際化」,本團隊誠摯建議,先撥出一筆單獨的預算,在全國法院建置現代化視訊設備,並建置穩定的網路及與國外穩定連線的接口,讓跨國訊問如同各大公司開跨國會議一般方便、順暢,這才更是讓司法國際化的手段。
我們的建議
針對有涉及外籍人士的案件,我國目前有《法律扶助法》,審核當事人的資力來決定是否提供免費的法律扶助。如果有資力自行請律師的外國人士,應該也有資力自行聘請專業及自身信任的翻譯。而針對無資力的外籍人士,我們建議將專業通譯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綁在一起,如此可在外籍人士前去尋求法律扶助的同時,提供專業的翻譯服務,這似乎才是提升我國形象及國際化的正軌。
司法院判決書也確實是重要文書,如果在法扶現場只能提供口語解釋大意,似乎對外籍當事人來說也不太公平。不能否認的是,翻譯有時候是一種不得已的妥協,翻譯會有錯誤或風險是無可厚非,但這不完全是不提供翻譯的理由。
司法流言終結者不否認立委提案的立意良善,但在施行上恐怕會有嚴重窒礙難行之處。本團隊在此誠摯提出以上建議,還請積極關心外籍人士權益,以及欲促使司法走向國際化的立委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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