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77號解釋後,什麼樣的行為才算「肇事逃逸」?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親愛的網友:
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建議您提升您的 IE 瀏覽器至最新版本,感謝您的配合。

釋字777號解釋後,什麼樣的行為才算「肇事逃逸」?

每當有交通事故發生,最常讓駕駛感到困惑的,或許是「我該留下,還是可以離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每當有交通事故發生,最常讓駕駛感到困惑的,或許是「我該留下,還是可以離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從目前台灣道路亂象來看,駕駛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相關規定,恐怕考完筆試後就拋諸腦後,不管是紅燈不能右轉、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變換車道或轉彎時要打方向燈等。紅綠燈在許多地方更是參考用,開車騎車靠的就是感覺,後照鏡、方向燈什麼的都是裝飾品。

但憑感覺總是常常有失誤的時候,也因此天天到處都有交通事故,每當有交通事故發生,最常讓駕駛感到困惑的,或許不是誰該負責(反正有保險公司負責?),而是「我該留下,還是可以離開」?如車禍發生,駕駛認為與自己無關、或是覺得對方「看起來沒怎樣」而貿然離開,到底這樣算不算「肇事逃逸」呢?

早先,有媒體引述律師的說法,指出「刑法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立法目的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的駕駛人,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並減少被害人死傷,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離去原因為何則非所問;也就是說,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無肇責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就可能構成犯罪。」然而,這樣的說法真的正確嗎?

刑法如何規定?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條文於民國88年時修法增訂,原訂的刑期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立法原因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本條文在民國102年時調整刑度,修正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理由則認為肇事逃逸者,與酒駕者相同,都屬基於僥倖心態,因此肇事且逃逸之行為,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之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應予提高刑罰。

大法官釋字777號出世以前的見解認為,凡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肇生事故,只要有致人死亡或受傷而離去,就構成犯罪;甚至有判決書指出,「所謂肇事逃逸,非僅指行為人肇事後未予停車察看,或對於被害人未曾聞問,即逕行逃離現場之狀態,行為人縱有下車察看或於現場指揮交通之情形,然對於被害人並未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報請警方處理,或未待救護人員抵達,遂逕自駕車而去者,均有使被害人擴大傷害之危險,仍屬肇事逃逸之行為。」1

也就是說,交通事故發生後,不僅不能離去外,縱使你有下車查看或於現場指揮交通,但未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及報警,或縱使你有報警、有採取救護措施、有指揮交通,但是救護人員還沒到,你就先離開,都可能被認定為屬於肇事逃逸行為。(要做就要做全套的概念?)

來自大法官的認定

這樣的規定,在實務上產生許多爭議,也因此在3位案件當事人加上16位法官聲請釋憲下,大法官在108年5月31日做出釋字第777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條文中所謂「肇事」部分,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事故。

「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部分,較能為一般人所預見,例如駕駛闖紅燈、未禮讓直行車、未打方向燈就切換車道而引發車禍卻還逕自離去等。

但是,如果今天是開車停紅燈,沒有越線、該開的燈也都有開,結果突然對向一輛摩托車迎頭撞上,導致駕駛飛上引擎蓋上再跌落地板,然而汽車駕駛並未下車察看(無論何種原因),綠燈後便逕行離去,這樣被冠上肇事逃逸的罪名,又是否合理?

因此,大法官認為,除了因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之問題外,其餘不是因為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引發的事故,是否構成「肇事」?不是一般大眾所得理解或預見,在此範圍內,文義上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自777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排除了「非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引發之事故的爭議後,那麼「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引發之事故,究竟該做到什麼樣的程度,才能夠避免涉入肇事逃逸的問題呢?

實務見解認為,「逃逸」是指從肇事現場離去之行為,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就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均屬逃逸之作為。2

也就是說,當不小心發生車禍的時候,行為人如果有在現場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者獲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或者已經留下可供聯繫之資料後才離開現場,就與「逃逸」的構成要件不合,方能避免自身陷入肇事逃逸的刑事追訴之中。

  • 臺中高分院101交上訴320號判決參照。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參照。

留言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