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治國、文化興國(中):臺灣文化政策的藍圖該如何擘劃? | 劉俊裕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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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治國、文化興國(中):臺灣文化政策的藍圖該如何擘劃?

photo credit:許云  (CC BY-ND 2.0)
photo credit:許云 (CC BY-ND 2.0)

國家文化政策的核心價值:是「文化」?還是「權力」、「實力」?

國家文化政策的藍圖為什麼重要?因為這關乎臺灣文化政策的主體性論述和在地文化的思維與核心價值。

馬總統的「文化興國」論,強調「具有臺灣特色的中華文化」,以及「正直、善良、誠信、勤奮、孝親、尊師、仁義、進取、包容等中華文化」當然有他的理想和價值。但不可否認地,在當前臺灣社會的現實中,這樣的論述也不乏欠缺臺灣文化主體性的質疑與爭議,為何不是「具有中華特色的臺灣文化」為核心,強調如人情味、純樸、草根性、民間社會的自主性,以及臺灣習自西方的民主、自由、人權、法治與尊重差異的現代價值等。

沒有經過公民程序和政策辯論的文化價值,是難以凝聚臺灣人民文化共識的。而臺灣的正直、良善等等價值,又如何體現在國家文化實力的思維中,透過什麼政策計畫來落實?

其次,總統所謂的「文化興國」,是希望透過發展文創產業和臺灣文化的軟實力,振興國家發展。2014年520馬總統就職演中說,2009年「創意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提出包括電影、電視、流行音樂、數位內容、設計及工藝產業的「6大旗艦計畫」,投入金額高達262億;2012年文化部成立後,更把文創作為推動主力。這樣的「文化興國」論述幾乎將文化政策等同於文創產業政策,而國家的文化政策藍圖幾乎等同於文化國力競爭發展的藍圖。

總統「把文化當成國力」,文化因此成為國家的權力、實力、競爭力、影響力、控制力。所謂的「文化治國」、「文化興國」、「文化柔性權力」的思維,代表著現代國家透過政府官僚體制,將文化資源、權力、利益的產出,將文化部門的效率與影響力發揮到極致,試圖取得國際間藝術、文化經濟、產業與政治外交的主導地位。

其實,就文化人的思考,「力」並不是藝術文化的主體思維,而文化大國更不是要在力量上勝過別的國家,主導、影響、改變別人。「文化大國」應當奠基於開放而多樣的人文理念、道德關懷、藝術感動、人倫情慾與簡單生活等文化的共同理解,展現出臺灣核心文化價值內在的生命力,而使其他國家人民自發性地心生嚮往,因為欣慕臺灣的文化內涵,而願意與我們進行深刻地文化對話、互動與交流。

國家文化政策的核心價值:是「文化優先」?還是「產值」、「利益」優先?

文化政策的「產值化」是個讓人憂心的政策目標。文化經濟是重要的,藝術文化人都需要生活,而文創的產值化或許能為臺灣文化注入一股活水。

然而,文化經濟的發展卻不能成為侵蝕臺灣核心文化價值和主體性的堂皇藉口。在鼓勵企業、財團、資本家投資文創產業的同時,不淪於商業化、庸俗化,而在文創法規中明確規範、設計獲利回饋的機制,讓利益活水真正能回歸藝術創作與文化創意端,才是文化與經濟發展的相容思維。

幾年前文創產業政策由經濟部職權轉移到文化部,正是由於文化界和臺灣社會不希望看到藝術文化被過度商業化、產值化和工具化,以產業思維箝制藝術文化創意的發展的結果。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究竟何者優先?馬總統所宣示的「文化優先原則」,在歐洲的具體體現,乃是歐盟執委會主席公開宣示,「當經濟利益和文化利益產生衝突時,歐盟的文化利益要優先於經濟利益」。

而2013年4月22日,面對歐盟與美國的服務貿易談判,歐洲執委會負責貿易的執行委員更重申:「對歐盟來說『文化例外』原則沒有協商的餘地,歐盟不會讓文化例外原則受任何貿易談判的威脅。」澳洲、紐西蘭、法國、加拿大等國家,無不堅持保護內部文化多樣性的文化例外政策原則。

反觀臺灣的對外經貿談判,不管是對美國的好萊塢電影產業,或者近來的兩岸文化服務貿易議題,卻幾乎都是放任臺灣文化主體性與多樣性等核心價值,在貿易市場中殘酷地面對自由競爭、弱肉強食、適者生存的社會達爾文主義叢林法則!

2014年的反服貿運動揭示一連串民間文化抗爭運動的能量蓄積與爆發,一個多月的抗爭運動,不但引發了臺灣社會對於「文化」與「政治經濟」價值的爭辯,也刺激臺灣社會重新省思人民的文化權利與主體意識。臺灣政府部門對外進行文化貿易談判所顯示的,乃是談判代表的經濟邏輯掛帥,欠缺文化敏感度與文化意識,而經濟、商業意識凌駕文化價值的思維。

這些都證明,臺灣的政府部門並沒有堅守馬總統宣示的「文化優先」與「文化領政」原則,文化部、經濟部與陸委會對於「文化優先」、「文化例外」與文化服務貿易的議題並沒有共識立場,也沒有體現馬總統2008年宣示的「文化治國」理念。

方糖如何溶於水?積極的「文化主體思維」與跨部會「文化治理體制」

當初臺灣希望成立文化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為了讓文化事權單一,讓文化部更有主體文化思維、也更有效率地整合文化資源,推動與落實整體文化政策目標。臺灣文化部的體制與職掌已經確立,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文化權限區分與合作(府際協調整合機制)卻仍不清楚,府際常設聯繫機制也相當欠缺。

現況是中央與地方個自吹調,文化資源與藝術補助的政策欠缺協調、整合,只希望透過中央與地方文化首長媒體曝光式的圓桌會議,是不可能有具體結果成效的。

臺灣文化治理體制不可能走美國聯邦政府不干預式的資本主義自由市場機制,也難行英國凱因斯式新古典經濟學的臂距原則適時干預,在地方制度法的規範下,更難深情擁抱法國馬勒侯式的中央文化工程事權統一原則下的權力下放模式。但縱然如此,卻也不能走英、美、法、臺「自由混合式」。臺灣必須做自身的文化治理體制的在地論述,以及臺灣式的藝術文化治理體系扎根研究。

當代社會對文化概念的理解確實非常寬廣,因此文化部不能再停留在單純從藝術文化的角度,以及以文化部自身的預算執行,來思考臺灣的文化政策。文化部必須以藝術文化為核心的主體思維,整合各部會隱性的文化資源,建立跨部會文化治理協調、溝通及整合機制。

文化部長提出方糖溶於水的想法是正面的,但執行上這涉及了文化部的跨部會協調溝通整合機制與能力。方糖能否溶於水,癥結在於文化部與其他部會之間的協調整合機制究竟要如何運作。馬總統所提出的「文化諮議小組」,或目前文化基本法草案中規範的行政院跨部會「文化發展會報」等制度,都是值得推動的。由總統或行政院院長來召集,邀集學者專家、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首長,定期針對涉及跨部門的文化事務進行制度性協商,並且將結論定期公開,落實文化治國的理念。

只是文化部門如果沒有清楚的文化政策論述和國家整體發展的文化藍圖,那麼很難跨出自己的家門,主動地與其他部會協調整合,更遑論將文化思維理念融入其他部會的政策措施當中。

面對這樣的跨域挑戰,文化部必須「有能力」、「有自信」、「有膽識」和「專業訓練」,有前瞻性地去提昇其他部會的文化意識,將文化理念務實地融入國家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國防、外交乃至國家安全部門的政策措施,發揮像法國所謂《44個文化部》的成效。

否則,文化永遠不可能逃脫被強勢政治、經濟部門工具化的命運。唯有文化部積極主動地要求其他部會進行文化相關法規和政策措施盤存,而不是等其他部會的政策涉及文化,才被動地回應,才可能發揮文化的「主體思維」。

落實文化平權:文化是最貼近人民日常生活的權利

文化部擬定具體文化政策藍圖的另一重要目的,是在積極地賦予人民文化權利,同時也消極地提供人民法律救濟管道。

2004年6月9日聯合國所有191個成員國皆已經批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而臺灣亦於2009年12月10日正式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施行法第六條中明確規定,「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但臺灣對於文化權利的調查與落實成效明顯不彰,在第一份數百頁的聯合國兩公約人權報告書中,文化權利敘述的篇幅僅佔區區幾頁

對於臺灣人民實務上如何主張文化權利的管道,以及臺灣的藝術文化工作者、創作者、民眾、藝術文化團體、弱勢族群(尤其原住民的少數權利如傳統領域保護、文化的發展權與認同權等)等在文化權益受損時,應如何提出法律救濟的途徑,在人權報告書中的文化權利部分卻都隻字未提,這無疑是文化部難以推卸的職責。

文化是簡單的,而文化權利是最貼近人民日常生活的公民權利。近年來一連串文化事件:藝文界介入臺東美麗灣原住民傳統領域的抗爭、藝文界串連反對花蓮太魯閣劇場的興建、藝文界大串連搶救花東海岸、藝文界串連反旺中媒體壟斷事件、藝文界串連反對核四興建案、藝文界連署反對國光石化開發案、藝文界介入苗栗大埔開發案事件、藝文界818串連拆政府、藝文界串連反對兩岸服務業貿易協定、藝文界搶救淡水夕照與反對淡江大橋興建等等,顯示臺灣的藝文界屢屢介入了與常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議題。

以臺東美麗灣事件為例,美麗灣飯店的開發限制了原住民阿美族刺桐部落的傳統領域,明顯地危害原住民族的「文化發展權」和少數族群最基本的日常出入傳統海域的生活文化權。一再聲明要維護「窮困山地小孩文化權」的龍應台部長,卻沒有做出積極的作為(結合原民會和現有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人民文化基本權利。文化部若希望透過區區「7835文化發展計畫」來平衡文化資源和文化平權的想法,註定了是緣木求魚。

多元而自主的臺灣文化全球布局策略

最後,面對全球化下複雜的國際環境,文化政策的整體藍圖,還包括臺灣應如何確立藝術文化為主體的全球文化策略。文化部現階段雖然透過4海外文化中心(巴黎、紐約、日本及香港)與增設的7駐點(洛杉磯、休士頓、英國、俄羅斯、西班牙、德國及馬來西亞 )等11處「文化全球布局」的海外據點,試圖將臺灣視覺藝術、陶瓷工藝、表演藝術、文化論壇、文學駐村、作曲家、詩人源源不斷的推展至世界各地,打響臺灣文化品牌。

但是,相對於英國文化協會、德國的歌德學院、法國藝文推廣總會、日本國際交流基金會、韓國的海外文化弘報院等,在全球各地動則上百個文化中心或駐點、上千位海外雇員,以及中國孔子學院號稱無經費上限的對外文化策略,臺灣囿於有限的經濟資源與國際政治外交的現實困境,實在難以參與這樣的全球文化布局策略競逐遊戲。

相對的,臺灣必須在西方、歐美、亞太、第三世界國家,以及兩岸之間的文化關係清楚拿捏,從整體文化策略與國際文化交流事務層次,找到合宜的角色與定位。

2014年初,陸方拒絕正式的文化部長對話,使得文化部籌備多時的官方兩岸文化前瞻論壇確定破局。在官方正式參與國際文化組織如UNESCO以及IFACCA等嘗試,都因國號而受阻的情勢下,與其堅持由文化部來主導「官樣的」文化外交宣傳策略或臺灣書院的全球文化布局,不如透過法人化或依據「臂距原則」理念而設立的「臺灣國際文化交流總部」,以更多元、開放的公私部門協力策略,積極匯聚政府部門、臺灣民間藝術文化組織和個別藝術文化工作者的能量,一方面向世界凸顯臺灣文化社會有別於中國(官式孔子學院)的民間自主性、多樣性與生命力,一方面則確保臺灣藝術文化工作者與藝文政策研究者在國際文化交流的網絡平台中的積極參與。

這些都不是文化部單純委外發包給一個全球文化布局辦公室可以達成,而需要總統或行政院長透過跨部會文化協調溝通整合機制,共同激盪出具有臺灣特色的全球文化布局策略。

歐洲聯盟2007年提出的「文化在全球化世界中的歐洲議程」、2014年6月提出的「邁向全球文化公民權」報告,都是經過藝文產業、官方文化組織、學術界和藝術文化實務工作者之間,長期的策略辯論、深入研究思考,以及實務經驗累積的布局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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