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應報符合公平正義嗎?
近日發生一起引發許多爭議的事件:一名屋主返家發現有竊賊侵入,為保護懷孕的妻子而與竊賊搏鬥,最後將竊賊勒昏送醫後不治。此事件最大的爭議點在於「屋主是否防衛過當」?然而網路上有許多的意見卻認為竊賊是自作自受,甚至有偷東西被打死是活該這樣的反應;在台北捷運殺人案發生之後,殺人償命,天公地道大概也是社會大眾的主流意見。
筆者於大學任教,在課堂上討論死刑存廢問題時,有七成的同學認為,當犯罪者不顧他人的人權做出傷天害理的事情,犯罪者就沒有資格享有人權,在對犯罪者做出處罰的時候,自然不需要去考慮他的人權。從這些例子來看,在許多民眾的心目中,做了什麼壞事就以同樣的方式來懲罰是公平正義的實踐方式,本篇文章想討論的,即是這種「一報還一報」的應報理論是否符合現代人權概念中的公平正義?
▎現代人權規範不允許應報理論
應報理論不論在東方或是西方社會皆是自古即有,劉邦入咸陽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也規定在漢摩拉比這一部全世界最早的成文法典,在許多文明中,應報都是根深蒂固的觀念。表面上來看,你打我一拳,我還你一腳,似乎再公平不過了,然而,事情真的是這樣嗎?先舉個簡單的例子來看,如果兩個人吵架,有一方抓狂咬了另一方一口,讓被咬的人還咬一口是否是一個公平的處罰方式?就算咬人者接受這樣的處罰,願意執行的受害者恐怕也不多。因此,用一報還一報的方式來處罰犯罪者,在執行上有很大的侷限性,只要是涉及身體隱私的侵犯,基本上都難以用應報的方式來作為處罰。
以人權的標準來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方式是不被允許的。在國際上被公認同屬國際人權法典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以及台灣也有簽署批准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七條1,皆明白宣示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或刑罰。這個條文是沒有任何例外情況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自1997年起一再重申,不論受刑人的罪行如何殘忍,皆不得對其施以酷刑2。也就是說,就算犯罪者以令人髮指的方式凌虐被害者,或是以殘忍的方式犯下殺人罪行,在其落網之後,就算民眾再如何激憤,也不能讓任何人,包括被害者家屬動他一根汗毛;甚至如果有人想要毆打他洩憤,警察還要阻止這樣的行為。
除此之外,也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讓酷刑合理化,即使是在非常情況之下。舉例來說,警察不能為了營救被綁票的人質,而去刑求先落網的綁匪;甚至不能為了避免無辜的民眾傷亡,而去折磨已經被逮捕的恐怖份子,以取得即將進行的恐怖活動細節。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蘇珊娜‧貝爾(Susanne Baer)於日前訪問台灣時,在一場演講中以一個例子說明:
如果一架飛機被恐怖份子挾持即將要去撞大樓,能不能在撞大樓之前把它打下來?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決定是,沒有任何一個乘客可以被射下來,因為每一條生命都很重要,沒有人有資格去決定哪一條生命更有價值。而與不能射殺平民百姓同理,刑求是不能妥協的底線3。
▎人性尊嚴是最基本的價值
從前述這些條約內容以及法院判例來看,一報還一報的方式並不被現代人權規範所接受,違反禁止酷刑規定者更是被認定為國際罪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豁免究責4,現今世界上也少有國家允許人民動用私刑報復。我們好奇的是,應報這個古今中外皆然,甚至於深植人心的觀念,為何會不見容於國際人權的典章,其中道理究竟在哪裡?
簡單地說,個人免受酷刑、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或刑罰之權利是源自於人性尊嚴。在人權的概念中,人之所以為人,和其他動物不同,是因為每一個人都有尊嚴,一旦失去了尊嚴,一個人就不再是「人」了。當一個人的身體或是心理可以被他人任意地支配或侵犯,這個人是沒有尊嚴的。因此,在現代民主國家以及國際人權的概念中,首先要保障的是生命的神聖不可侵犯,以及個人的身體、心理健全完整,接下來才是各項基本自由權5。職是之故,就算是要懲罰最殘忍的罪犯,也只能剝奪他的基本自由,而不能把他當作動物般對待,去毀損他的身體四肢,或者是屈辱他的心靈意志。
更重要的,是下面這個理由:
當一個人違反人性泯滅良知,做出傷天害理的事情,不能為了要懲罰或是報復,而讓其他人也同樣違反人性泯滅良知。
試想,今天如果在一時氣憤之下,我們同意讓台北捷運殺人案的被害者家屬,一人捅兇手一刀,這樣做或許可以稍微平息家屬心中的傷痛與憤怒,但果真如此,復仇的人所做的事情和原本犯罪的人又有何不同?而一旁支持的群眾,也無異於是另一件殘忍罪行的幫兇。誠然,主動為惡與報復懲罰在動機上不可同日而語,報復懲罰或許有著道德上的正當性,但既然以暴力為之的傷人或殺人罪行原本就為社會所不容,報復或懲罰自然也不能以同樣的方式為之,這也是為何沒有任何理由能讓酷刑合理化的 原因。簡言之,「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種以暴易暴的方式之所以不被現代人權概念所接受,是為了要避免因為一個人的偏差行為,導致更多人的偏差行為;因為一個人的犯罪,而造成更多人的犯罪。
▎公平正義的底線
也許有人會問,如果不能一報還一報,這世間還有公平正義嗎?一個簡單的回答是,公平正義的實踐在於犯罪就要受到處罰,如果犯罪沒有受到處罰,自然是不公不義。至於什麼樣的處罰比較恰當,可以有討論的空間,但底線是,必須把犯罪者當人看待,不能毀棄他的人性尊嚴;同時,更不能為了伸張正義,讓被害者、 家屬或是執法人員成為另一個犯罪者。
最後,我們可以從上述的觀點來看死刑存廢的議題。死刑存廢所牽涉的層面甚廣,並不是本文所能涵蓋,筆者也無意從本文的內容得出死刑應該維持或是廢除的結論。筆者只是想指出,可以用任何理由去支持維持死刑,但不應該是殺人償命的應報理論,因為這不是現代人權概念中的公平正義。至於有多數的大學生仍然抱持著「既然犯罪者不顧他人的人權,我們也不用考慮犯罪者的人權」的想法,代表台灣的人權教育以及民主法治教育還需要多加努力。我們必須去強調,犯罪者是有人權的,即使是犯下再殘忍的罪行,犯罪者的人權也要被保障。
2009年三月立法院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合稱兩公約),兩公約施行法也於2009年十二月生效。
註2:請見姚孟昌,2014,〈人性尊嚴與人身自由之保障〉,收錄於廖福特編《聯合國人權兩公約》,頁153-185。
註3:請見〈德憲法法官:若不能取人性命 就不能對死刑妥協〉,風傳媒,2014年10月27日。
註4:同註二,頁155。
註5:同註二,頁154。
- 吳俊德,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 本文原發表於菜市場政治學,經授權後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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