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陸軍共諜案雄檢公然洩密為哪樁?
7月13日爆發陸軍共諜案,一名莊姓男子涉嫌為中國牽線,吸收5名退役和現役軍人蒐集國軍情資並賣給中國。高雄地檢署和高檢署宣布偵破本案時,將5名嫌犯在憲兵監督下一字排開,和證物合照一張,背景更用大字體書寫「偵破民人莊OO等不法組織涉嫌國家安全法案」。這張照片被提供給許多記者,也有見到部分媒體已經刊登。
而檢方如此做法,遭政大法律系的劉宏恩教授在個人臉書發文砲轟,批評檢方把嫌犯當作「物品」,用來展示、邀功,根本不管嫌犯未來是否會被起訴、定罪,這種行為過去只會出現在毫無人權法治可言的戒嚴期間。
《法操》認為,劉教授的批評,並非無的放矢,此次檢方作法,確有不妥。而《法操》就由偵查不公開的脈絡,來討論檢方的做法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為什麼不能公開嫌犯的照片?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供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明白規定案件在偵查期間,不可以放任嫌犯被媒體拍攝或採訪,但現在檢方的做法,卻是更進一步,直接把嫌犯一字排開的照片,提供給媒體。
也許有民眾會認為,這些士兵蒐集國家軍事機密給中國,是嚴重的通敵行為,他們的照片被公開,也只是他們自作自受,不是嗎?檢方這樣做,又有什麼問題呢?
首先,我們不確定這些士兵是否真的通敵。目前,媒體上引述的,都是檢察官單方面的說詞,既沒有嫌犯方的說法,也尚未經過法院的裁判。在真相未明的情況下,檢方憑自己的意見,公開嫌犯照片,讓嫌犯暴露在輿論的攻訐之下,形同架空法院審判。如果,我們能同意真相並非檢察官單方面說了算,那為何民眾可以接受檢察官公開嫌犯照片、宣稱破案呢?
同時,這張照片,也是對嫌犯人格的嚴重貶損。現代法治社會,建立在尊重人權的基本原則上——所有人都應被當作人看待,不管他在社會上有多不受歡迎。所以,法律賦予所有人「人格權」,任何人的尊嚴,都不應該被其他人踐踏。
▎違反偵查不公開,也可能觸犯洩密罪
如今,檢方的做法,正好是完全不顧嫌犯的尊嚴,把他們一字排開與證物拍照,在憲兵的監視下,嫌犯還要擺出低頭羞慚的模樣。這樣一張照片,足以毀滅他們及其親友未來的人生,無論最後判決結果如何,他們未來在任何地方,都會被貼上「賣國賊」的標籤,而他們的親友,也從此無法擺脫「你是叛徒的親人/朋友」的壓力。更可怕的是,這些惡果,都是在真相還沒水落石出前,就已經發生,同時,這些損害是不可能逆轉的。
值得欣慰的是,儘管檢方把這張照片發送給各大媒體,還是有不少報導並未刊登這張照片,顯示媒體對於偵查機關發出的資訊還是有相當的過濾機制。但在此同時,也凸顯了我國偵查機關的法治素養,仍然有待加強。
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而洩密或妨害名譽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十六條或第三百十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刑法第132條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既然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不可以隨意公開嫌犯的照片,那麼檢方這次的作為,很可能觸犯了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的洩密罪,形成了非常諷刺的狀況:調查洩密案件的偵查機關,自己的行為就涉嫌洩密。
但是,根據過往經驗,即使檢察官和警察不當公開偵查資料,大多不會面臨洩密罪責,因此,使檢警有恃無恐,甚至對公開偵查資訊習以為常,也就成為偵查不公開無法落實的主要因素之一。
▎拚邀功、操縱輿論,使案件偵辦更加後患無窮
根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年做的一份調查,民眾認為,台灣最需要改革的司法問題第一名就是「輿論公審」。
要改善輿論公審的問題,除了媒體自律和新聞閱聽大眾的節制外,最重要的,當然就是從一開始,檢方就需要認真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因為,違反偵查不公開所洩漏的資訊,往往就是輿論公審的素材。
正如我們長期以來所見,在重大案件中,檢警往往恣意向民眾公開偵查內容,這樣的公開非但對案件相關人造成傷害,也無助於偵查順利進行。如本次的共諜案中,就算嫌犯是真兇,檢方這樣大動作公開偵查結果,很可能反而讓還沒曝光的共犯產生警覺,繼而脫逃。
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的目的,大多時候是為了「邀功」,同時操縱輿論。但這種作法,卻會對法治國原則、案件關係人的權益、以及檢警的偵查行動,帶來不可逆轉的傷害。尤其,本件共諜案茲事體大,檢方仍然漫不經心,抱著和以前一樣「先放話再說」的心態,恐怕只會更加後患無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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