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年佑/光輝十月?——中華民國法律中曖昧不清的糾葛 | 法律白話文 PLM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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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年佑/光輝十月?——中華民國法律中曖昧不清的糾葛

整個十月就在普天同慶的氛圍裡度過,理所當然地放假也理所當然以「國家」為榮。但這個「國」到底是哪個國? 圖/路透社
整個十月就在普天同慶的氛圍裡度過,理所當然地放假也理所當然以「國家」為榮。但這個「國」到底是哪個國? 圖/路透社

光輝的十月,空氣中瀰漫著濃濃的節慶氣息,國旗飄揚在大街小巷。

即使是七年級尾巴的作者,小時候也讀過這樣的文章,或者守在電視機前看國慶典禮的轉播。除了「國慶日」還有「光復節」,整個十月就在歡欣鼓舞、普天同慶的氛圍裡度過,理所當然地放假,也理所當然以「國家」為榮。

但是隨著年紀漸增又念了點法律皮毛,作者開始懷疑:這個「國」到底是哪個國?這裡先不從這部憲法的前世今生開始談,且讓我們先來看看現行的「我國」法規當中,究竟是如何規定、怎麼定義自己的國家邊界與內部關係。最後會發現,原來整個中華民國法律體系當中,始終懷抱著對中國的虛幻泡影與綿密糾葛。

了不起的「我國」邊疆治理

最近網路媒體《沃草》做了一個網頁問答遊戲,測試國人對慶生的對象了解有多深。在這些問題裡,我們才驚覺現有的法律規範中還遺留非常多荒誕甚至可笑的內容。其中最莫名奇妙的,就是近期才配合組織改造而停止運作的「蒙藏委員會」,以及與這個委員會相關的法律、命令,都值得我們深入探究。

民國時期的蒙藏委員會前身是「內務部蒙藏事務院」,再往前則是1912年暫時設置的「理藩部」,整個發展沿革最早還能上溯到滿清舊制的「理藩院」,可以說是一脈相承、淵遠流長。直到1928年改制為行政院蒙藏委員會,之後並在1949年隨著國民政府遷台。

這套原初設計用來管轄辦理邊疆事務、邊境防衛的組織單位,就這樣難分難捨地糾纏至今。而相關的法律規範內容也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比方說:《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就極為奇特。

在這部條例的第一條就相當荒誕的用了「蒙、藏邊區土著人民」來定義適用對象,除了用語非常不適當之外,整部法律也顯現了將蒙古、西藏地區視為「我國」領土疆界,並且因這些邊疆地區居民是少數民族要予以特殊對待的立法精神。

因此,「曾任蒙古盟長、副盟長、幫辦盟務、備兵扎薩克副都統、保安長官或其他盟部長官一年以上者」、「曾任蒙古盟公署科長、秘書或各旗參領、掌稿、筆帖式或其他……」等等資格都能被任用為「中華民國」公務人員。1

這樣的法律制定與設置形式,反映「五族共和」的價值立場,更明顯是將所謂邊區人民收編為官僚體制所用,防範地方領袖反對或威脅到中央政府的統治。

原初設計用來管轄辦理邊疆事務、邊境防衛的組織單位,就這樣難分難捨地糾纏至今。 圖/路透社
原初設計用來管轄辦理邊疆事務、邊境防衛的組織單位,就這樣難分難捨地糾纏至今。 圖/路透社

千秋萬世的中華民國法令

除此之外,至今仍施行有效的神秘法規還包括1929年公布的《監督寺廟條例》,其中第12條規定:「本條例於西藏、西康、蒙古、青海之寺廟不適用之。」也就是說「我國」的寺廟都要遵守這部條例的規定,唯獨這幾個中華民國邊疆地區因特殊考量不在此列。

回顧立法院曾經針對這個條例要修正或廢止進行討論,在可知的資料中出現過以下的經典語錄:

「監督寺廟條例所指的僅限於僧道,而且是只限於內地中原一帶的僧道,邊疆的僧道都除外」「難道中國政府管中國的人民還不可以?」——立法委員趙家焯,1959年。

針對西藏、蒙古的寺廟,國民政府在1935年制定《管理喇嘛寺廟條例》,以蒙藏委員會為主管機關。這部法則是更加詭譎神秘,除了在第2條規定喇嘛轉世的條件與資格,還在第4條設置獎懲規範,凡是道行高深或是對黨國有功勞者,蒙藏委員會可以予以獎勵。

而關於喇嘛如何轉世、必須符合什麼要件、經過什麼程序「報備」並經過蒙藏委員會「查核」,特別規定在「我國」的《喇嘛轉世辦法》直到2004年才廢止。反觀中國在2007年通過施行《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必須向中國政府申請批准才能辦理轉世,可以說是向「我國」看齊,學得有模有樣。

看到這裡我們真的無法否認,在「中華民國」的法律規範中,曖昧不明的國家定位、毫無實際法規範效力的內容,陰魂不散存在這個法體系的各個角落。猶如情侶分手後繼續地單方面糾纏。

曖昧不明的國家定位、毫無實際法規範效力的內容,陰魂不散存在這個法體系的各個角落。 圖/路透社
曖昧不明的國家定位、毫無實際法規範效力的內容,陰魂不散存在這個法體系的各個角落。 圖/路透社

維持「現狀」繼續曖昧?

上述提到的各種法規都是國民政府在中國時通過施行的,只是時至今日,即使委員會組織法即將廢止,卻還是有許多幽微處遺存在整個法律制度中。

回過頭看今年蔡英文總統的國慶文告,再次重申就職演說上就提過的:「新政府會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乍聽之下,似乎強調中華民國與中國對等的「現狀」,但事實上這句話也透露了法律規範裡對國家自我認定的矛盾之處。

所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完整名稱其實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範「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

而在中華民國憲法當中,即使與省相關的條文在修憲後剩下臺灣省、福建省,但關於邊疆地區西藏、蒙古的相關條文仍然存在。因此,如果只能繼續維持這個曖昧「現狀」,兩區人民條例、區慶文告、區慶連假才是真正精確的用語。

至於「其他相關法律」,正是我們上面看到的這些荒誕規範,儘管有些被廢止、有些經過修正,最終卻不得不面對整部憲法及增修條文(以及前言)裡面殘留的大中華想像,不僅和現實主權實踐的狀況不符,也造成更多不必要的困擾。

在感情世界裡,曖昧可能是種酸甜美好滋味,但在中華民國法律體系當中遺存的虛幻版圖,恐怕就只是「曖昧,讓人受盡委屈」。無論是哪個位階的法規範,甚至是整部「我國」憲法,都難以迴避重新釐清自身定位的義務。中華民國萬歲?往事不必再提。也許是到了說聲:「中華民國,分手快樂」的時候了。

無論是哪個位階的法規範,甚至是整部「我國」憲法,都難以迴避重新釐清自身定位的義務。 圖/美聯社
無論是哪個位階的法規範,甚至是整部「我國」憲法,都難以迴避重新釐清自身定位的義務。 圖/美聯社

 


  • 文:簡年佑,台灣大學法研所公法組碩士生,現任經濟民主連合發言人、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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