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書瑜/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什麼?跟我有什麼關係?
最近在大家的生活中,不論是等捷運、等公車、等垃圾車、等第四台廣告時,幾乎都會看見或聽見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宣傳。這部法律對我們有什麼影響?為什麼會突然這麼頻繁地介入我們的生活?本文將盡量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讓大家認識這部早在2016年底就已公布,2017年底開始施行的法律。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目的及重點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制定前,其規定已制定於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隨著各先進法治國家對納稅者權利保護陸續設有專法,也為了保護我國納稅者權利,維護憲法上人民的基本保障;又或是讓納稅不再只是為了提升國家稅捐稽徵,確保國家收入等考量下,我國確實有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專法之必要。於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6年12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2017年12月28日開始施行。
既然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一部以維護納稅人權為主之專法,因此在第1條第1項即表明其立法目的: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
以下大致說明納稅者保護法專法制定重點。
▲ 政府推出宣導短片,向民眾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什麼。
一、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施行細則第3條中規定,倘若納稅者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當年度每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計算後的總額,大於每年申報所得稅時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的合計數時,可自納稅者當年度的所得總額中減除。
所謂的「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兩年定期檢討。
也就是說不應該為了課稅,而侵害到人民生活的基本開銷,否則這不僅侵害一個人的生存權,更可說是侵害了一個人的尊嚴。
二、公平合理的課稅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中有定義什麼是租稅規避。在租稅規避的情形時,稅捐稽徵機關具有租稅上的請求權,並可針對此類規避的情形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過去被稅捐稽徵機關查到稅捐繳納有問題時,除了補稅,還會有罰鍰。要是交易的發生合乎民事法律規定,該交易安排卻規避掉或是減少稅捐的繳納,在此法規定中,稅捐稽徵機關可要求納稅者繳納滯納金跟利息,但不得課逃漏稅捐的罰鍰。若納稅者在申報或是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時,故意隱匿重要事項,或是做出虛偽不實的陳述、提供不正確資料,才可課處罰鍰。
三、落實正當的法律程序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倘若稅捐稽徵機關取得證據的方法是違法的,原則上這個證據不可作為認定課稅或者處罰的基準。稅捐機關調查程序是否合法正當,也攸關到人民基本權利是否受到侵害,因此納稅者在稽徵程序當中受到正當程序保障是重要的。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提到,納稅者有權請代理人(像是律師)或偕同輔佐人到場。畢竟一般人對於法律不熟悉,在受到稅捐機關調查時,是否會因說錯話而受到更大的侵害,也不是沒有可能。
因此納稅者有權利委任相關專業人員來協助自己,而在選任的代理人或輔佐人到場前,納稅者可拒絕接受調查。此外,在接受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時,納稅者可在告知對方後進行錄音、錄影,唯有在涉及他人營業秘密時,稅捐稽徵機關才可以記明筆錄後拒絕錄音、錄影。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也規定,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相關的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有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均應公開,讓納稅者得以知悉。
稅法的規定本來就已夠令人難理解了,相關解釋函令更是查也查不完,更不要說有些還是一般人難以查閱的解釋函令。這次法條明訂應公開解釋函令,以避免納稅者遭受到不可預期的侵害。
四、強化納稅者的救濟保障
遇到稅務案件提起救濟時,須經過復查、訴願及訴訟程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7條的規定,提升了訴願審議委員會專家參與的程度,要求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專長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會的三分之二。
為了避免稅務案件落入不懂稅法的法官手中審理,第18條則規定行政法院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且需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
更於第21條明定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的案件,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再行核課,以避免課稅爭議久懸未決。
五、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9條中特別制定了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及在第20條、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中提到設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希望可以透過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研擬及審議納稅者保護的基本政策,並監督其實施;透過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來加強納稅者權利的保護。目前除了就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設有要點,更可於財政部網站上查詢到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及聯絡方式。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很好,但有些東西似乎不夠好?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在去年12月28日正式開始施行,卻於施行前的12月18日及19日,有一場「反財稅黑手運動」於凱達格蘭大道展開。這場運動當中,在場民眾除了對稅法改革有許多訴求,更對原本立意良善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可能發生的條文內容執行上的「走鐘」而有所不滿。
「走鐘」最為嚴重的,就是原本大家最為期待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及稅務專業法庭,可說是「期望越大失望也越大」。
因為,原本期望可以經由專業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及具有稅法專業之法官來保護納稅者,然而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要點中,卻是從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中去選任。簡言之,原本是查我們稅的人,卻變成要跟我們站在同一陣線,說會保護及幫助我們的人?這不免讓人擔憂是否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
此外,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也須具有稅務專業,然而目前司法院卻以曾受理稅務行政訴訟達一定件數以上之法官,都被認可為具有「稅務專業」之要件,且目前提出申請之行政法院法官審核結果皆為全數通過。
既然我們認為目前審理稅務案件之法官恐不具有專業的稅務知識,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才希望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然而,司法院卻直接以審理稅務案件的判決書數量,就認定該法官是否具有稅務專業,此種審核方式實在難以讓人信服。
另外,雖明定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的案件,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再行核課,但該條文規定卻明定必須是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違法,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超過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才不得再行核課。
倘若一個案件在訴願程序當中往返多次,這可能就不只15年了,甚至15年這時間是否過長,都仍有討論的空間。
雖不夠完美,卻也不可不知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原本是基於維護納稅人權的立場,讓納稅者除了背負繳納稅捐的義務,也享有相對應的權利而制定,理想上來說,該立法意旨是良善的。
可是,部分條文的規定卻讓人開始擔憂,此法是否仍能像原本所預期的那樣落實?但無論如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即已開始實施,大家還是有了解它的必要,畢竟這當中仍有不少條文對我們納稅者是有利的。
倘若未來不幸遇上稅務糾紛時,除了稅捐稽徵法,千萬別忘了還有這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可優先適用來保護我們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