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濬勳/二氧化碳排入大海的「減碳」迷思:海洋酸化有法可管嗎?
2019年5月6日,聯合國第一次發表有關於全球生物多樣性評估報告,在接下來幾十年內,若不做好妥善保育,近百萬個物種將可能瀕臨絕種。這並不是危言聳聽,而是將生物多樣性的危機提升到與氣候變遷相同的重要性。
過去三年,聯合國集合了超過50個國家145位專家、透過15,000份科學以及政府報告,研究了過去50年來生物的分佈與人類活動的關係後,做出了這份全面性的報告。警示全世界,生物多樣性危機與氣候變遷相同,已經到達了需要全世界合作採取適當措施的時候了。
對抗氣候變遷可能破壞生物多樣性?
為了因應氣候變遷,各國目前所採取的一些減碳措施,也可能會破壞生物多樣性,例如「海洋酸化」。海洋酸化是指海洋的酸鹼值降低,進而產生破壞海洋生物棲地的後果。海洋蘊含著全世界最複雜的生態環境,而這樣的生態環境除了與食安及食品供應穩定密切相關外,也給了人類許多科學研究以及疾病防治的資源。
1992年各國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之後,全世界正式進入了如何減少溫室氣體的討論與談判當中。從碳交易機制到隔離存放二氧化碳,成為了國際環境法中的熱門議題。同樣地,科學界也一直努力找尋能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的方式。
有論者提出將二氧化碳存放入土地中,讓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濃度變低;也有論者提出應該多增加森林覆蓋率,讓植物把大氣中過多的二氧化碳吸收掉;更有人提出把二氧化碳存放回大海之中。這些方式雖然仍有相當高的科學不確定性,但作為減少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方式,許多國家仍願意一試。然而,將二氧化碳存放在大海之中真的就無後顧之憂了嗎?
其實不然,因為海洋若有過高濃度的二氧化碳,將會給海洋帶來酸化、海水酸化後可能會帶來鄰近海域的生態資源破壞,進而影響生物多樣性。面對可能發生的海洋酸化,國家之間如何取得減緩氣候變遷與海洋酸化之間的平衡,成了一個大問題。實際上,目前為止也還沒有任何國際法規範處理到這個潛在危機。
減碳卻引來新危機:海洋酸化
海洋其實是二氧化碳的天然貯存槽。過去二百年來,海洋已經幫人類吸收了將近40%的人造二氧化碳,可說相當有效地替地球減少了許多溫室氣體。簡單來說,將二氧化碳貯存在海洋中,就是透過管線將二氧化碳注入海洋中,通常是注入深度1000公尺以下的海水,讓海洋將二氧化碳吸收掉,就不會逸入大氣之中。
其實海洋會自然地會吸收部分的二氧化碳,然而由於人工的介入讓海洋吸收「過多」的二氧化碳,此時海洋中的酸鹼值將會改變,讓吸入過多二氧化碳的海洋變酸。酸化後的海洋將進一步影響海洋生態,可能改變生物的居住環境,或讓部分海草增生,因而影響原本的食物鏈,嚴重的話則可能導致物種遷徒或減絕。
海洋酸化更會直接影響人類的生存。世界上仍然有許多人依賴著捕獲魚貝類做為食物來源,然而海洋酸化所帶來的影響,將可能導致海洋生物無法生長,或延緩生長。如此直接影響到的將是漁民們的漁獲量,而這不僅僅是經濟問題,更可能導致國安危機。
海洋有洋流,生物的移動也沒有邊界,如何管理海洋生態無疑是個全球性的議題。雖然各國之間對於海洋仍然有立法空間,但如何合作確保「海洋整體」環境之保存,則需要透過國際合作才能達成。也因此,國際法上對於海洋的規範相當多——從海域劃分到捕魚額度分配,都是為了確保海洋資源不會被人類消費殆盡。
國際法有在處理海洋酸化嗎?
然而,目前的國際法對於海洋酸化有如何規範,而這樣的規範又足夠嗎?首先要注意的是,關於氣候變遷的國際公約,上面提到的《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以及其《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在這二者中,締約國都有減少排放二氧化碳的義務。
京都議定書「附件一」的國家,必須達到一定的減少排放量,這些減排義務因為每個國家有所不同,而主要的減排義務也都落在已開發國家之中(已開發國家的碳排放量已經超過全世界碳排放量50%,並且這些國家也是主要導致全球暖化的主因)。
然而,公約並沒有規範「如何減排」,因此各國可透過政策自行決定如何履行條約義務。也就是說,這些公約並沒有考量到海洋生態及海洋酸化的問題,而只著重在如何氣候變遷與減排二氧化碳的問題。
再者,關於海洋傾倒的規定。一方面,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廣泛限制了「所有造成海洋污染物質」的處置。但1996年《倫敦傾倒公約議定書》(Protocol to London Dumping Convention)卻已將二氧化碳列入可排放入海洋中的物質,因此讓二氧化碳存放在海洋中目前有了合法依據。
因此問題來了:二氧化碳到底算不算是應該新增列管的污染物?這樣法律規定之間的衝突,目前還沒有解決方式。雖然在1978年《防止船舶污染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中,有管制透過船舶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然而由於這些船舶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屬於少數、似乎也不是造成海洋酸化或是其他污染的主要來源,因此船舶污染公約對於防止海洋酸化的功能來看,似乎不是有太大助益。
最後若從保育生物多樣性的角度來看,2010年的《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diversity)締約國大會通過了「生物多樣性戰略計劃」(Strategic Plan for Biodiversity),要求參與國應注意人類對生態系統所造成的「壓力」,並應保護這些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尤其在使用防範氣候變遷的相關措施時,參與國應在二者之間取得平衡。然而,海洋酸化的問題仍沒有被明確提及。
海洋酸化的空白規範
綜上所述,這些公約中只有《生物多樣性公約》間接地提到減排措施與生態保育之間的衝突,但卻沒有明文規定這樣的衝突應該怎麼處理。
在關於海洋傾倒的相關國際規範中,國際社會甚至出現相互衝突的立法:在海洋法公約中,因為規範廣泛的關係,二氧化碳可能成為被規範的污染物,然而在倫敦議定書中,二氧化碳卻成為締約國之間妥協的產物。
事實上,對於能否排放二氧化碳到海洋中、能排放多少、科學監測如何進行,後續若造成生態破壞應由誰負責、如何負責,這些問題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國際公約處理到。
然而,海洋沒有邊界,各大海洋水域之間也會互相流動,導致海洋污染都是「跨國界」的性質,單一國家的保護措施並沒有辦法完整照顧到整個海洋,因此海洋的環境保護需要透過全體國際社會的合作才有辦法達成。
因此,面對正在酸化的海洋,國際社會應想辦法採取更多措施來維護改變中的海洋環境。
目前,只有國際原子能總署成立了「海洋酸化國際應變中心」(Ocean Acidification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Centre)負責協調、溝通相關活動,同時也進行更多科學研究尋找海洋酸化的證據,希望作為未來制定氣候變遷政策與生態平衡的參考。
氣候變遷所帶來的影響層面很廣,從經濟貿易到健康衛生都有涉獵。如何協調彼此之間所帶來的衝突、如何保全彼此都想要維護的利益,是氣候變遷為人類社會開展出的新場域,考驗著人類協調衝突的智慧。
參考資料
- Daniel Bodansky, Jutta Brunnée and, Lavanya Rajamani,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Law (2017).
- Intergovernmental Science-Policy Platform on Biodiversity and Ecosystem Services (IPBES), Summary for policymakers of the global assessment report on biodiversity and ecosystem services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Science-Policy Platform on Biodiversity and Ecosystem Services (2019).
- Yoshifumi Tanaka,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