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當個堂堂正正的台灣人」:中華台北的濫觴與正名可能性
有關稱呼的爭議與改變,一切要從中國代表權的爭奪說起。過往,在台北的中華民國,與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直在國際社會裡搶先站上「中國」的位置。
也因為兩岸都宣稱自己代表全中國,讓那時的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陷入了兩難。為了使「體育歸體育,政治歸政治」,國際奧委會於1952年決議同時邀請兩岸參加赫爾辛基奧運,結果因為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台北這邊悍然退賽,北京則在台北退賽後,匆忙派出代表象徵性地參與赫爾辛基奧運的最後一場比賽。
而在1956年的墨爾本奧運,台北那次則搶先抵達奧運會場,換北京直接拒絕出賽。
運動員的參賽權益因此成為兩岸政治鬥爭下的犧牲品,不過這也給蘇聯找到了論述破口,意外地讓我們首次用「台灣」的名義出賽。
「名符其實」成為原則
《奧林匹克憲章》基本原則第4條規定:「從事運動為人權,所有人都應被賦予參與運動的機會,且得在不受到任何歧視的情況下,基於奧會精神,即相互瞭解、友善、團結與公平競爭來參與運動」。1
蘇聯便主張「來自台灣的『中國奧委會』管轄範圍事實上無法及於大陸,進而造成來自大陸的運動員被不當歧視」,而1959年的國際奧委會也接受這樣的論述,進而決議暫停我方「中國奧委會」的相關權益,並要求「中國奧委會」必須更改名稱才能恢復權益。
1960年,「中國奧委會」為此配合改名為「中華民國奧委會」,然而因為「中華民國」的英文名稱仍包含China一字,故依舊無法平息爭議。
因此,國際奧委會雖然接受了更名,卻也決議表示「國家奧委會名稱必須與其有效控制的地理領域一致」,也就要求「中華民國奧委會」的運動員必須以「台灣」名義出賽。
這就是1960羅馬奧運、1964年東京奧運以及1968年 墨西哥奧運使用「Formosa」或「台灣」名義出賽的原因;而我國政府,當時則在「制服及開幕、閉幕典禮繞場」的名牌上,使用ROC字樣作為反抗。
退賽抗議,當「中華民國」又被消音
至於我們在奧運的稱呼,又是怎麼變成「中華台北」的?第一槍就是1976年的蒙特婁奧運。因加拿大政府拒絕我國選手以中華民國身分入境參賽,我國選擇退賽;此一事件讓國際奧委會再度開始關注中國代表權事宜。
1979年,台美斷交後,因美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的官方地位,台北政府失去最重要的後援,也讓北京乘虛而入開了第二槍,進而促成國際奧委會1980年的《名古屋決議》,該決議內容為:
- 承認北京的奧會名稱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與國歌。
- 中華民國奧會將在「中華台北奧會(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的名稱下繼續參加奧運會,但須提出不同以往使用的國旗、國歌,並由執委會批准。
台北當局拒絕配合,因此未出席1980年的莫斯科夏季奧運。而由於我國選手連續兩屆缺席夏季奧運,也讓新任國際奧委會主席薩滿蘭奇跳下來斡旋解決爭議,擊發了最後一槍。幾經協商,我國奧會與國際奧委會最終在瑞士洛桑簽署《洛桑協議》,確認了以下事項:
- 台灣奧會名稱變更為「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
- 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的代表旗幟及標誌,就是梅花內含五環標誌。
- 國際奧會確保,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今後參加奧運會及其他國際奧會所舉辦的活動,享有與其他國家奧會完全相同的權利與地位。
- 國際奧會協助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申請加入或恢復所有國際奧會相關的國際運動總會之會籍。
「中華台北」真的是鐵板一塊不能改嗎?
若要拋棄「中華台北」改披「台灣」戰袍,可行的路徑有更名及重新加入兩者。
講到更名,2018年,台灣舉行東奧正名公投,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年東京奧運?」。
當時領銜人紀政女士的提案理由便提及,《奧林匹克憲章》的基礎為「奧林匹克主義基本原則」,該原則的精神強調「不帶任何歧視」、「自主並免受外界影響」,以及不受「政治或其他意見、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地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形式的歧視。」現行的「中華台北」模式,讓台灣人和台灣選手無法以「反映領土範圍和傳統」的名稱參加奧運, 是明顯的歧視。
而行政院所提出的意見書則稱,國際奧委會來函重申任何有關我代表團名稱之變更均須依據《奧林匹克憲章》規定,需經由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同意,且國際奧委會已決議不予同意我國提出的更名提案,惟如公投通過,將促請中華奧會依公民投票結果推動執行。
從上來看,其實民間及政府的說法均有道理,因為國際奧委會過去面對「中國代表權」之爭,便是以「不歧視原則」為經、「名稱反映領土範圍和傳統」為緯,進而摸索出中華台北此一方案。
如同《奧林匹克憲章》第30條第2項的規定,國家奧委會的名稱須能反映其領土範圍及其傳統,且須獲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同意。
因此如果我們想要將中華台北改為台灣,在法律上,確實要與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重啟談判,進而爭取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同意我們改名。
那麼如果不更名,改以退出國際奧委會再重新申請加入的方法呢?
依據《奧林匹克憲章》第30條第1項規定,本憲章所稱的國家,指的是被國際社會承認的獨立國家。那麼為何我們還可以在奧運會看到香港、英屬維京群島、關島等「非國家」參賽?這是因為,此項規定是1996年所修正,而那些地方是在1996年以前申請加入國際奧委會,所以沒有問題。
這樣的作法,也讓英屬直布羅陀在1996年嘗試申請加入奧會的時候,便因「不是獨立國家」遭到拒絕。因此「退出再加入」的成功關鍵便在於——爭取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認定「台灣」是國際社會承認的獨立國家。
小結
東奧正名公投雖然帶來許多風風雨雨,但是每當國際賽事來臨,總是免不了掀起一波中華隊正名的論戰,而「中華台北」不論該何去何從,都需要仰賴全體國人的智慧以凝聚共識,而透過本文這樣簡單整理,希望能讓大家對於中華台北的過去及未來,一起發想更多的可能性。
- 原文為,The practice of sport is a human right. Every individual must have the possibility of practising sport, without discrimination of any kind and in the Olympic spirit, which requires mutual understanding with a spirit of friend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