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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逸濱、魯忠翰/成為一名優質Vtuber之前——先搞清楚相關著作權問題!

目前普遍公認的第一個虛擬YouTuber。 圖/絆愛官方網站
目前普遍公認的第一個虛擬YouTuber。 圖/絆愛官方網站

日前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NMEA)主辦「2021亞洲新媒體高峰會」專題演講,主題之一鎖定在Vtuber虛擬偶像。

Vtuber全稱為「Virtual YouTuber」,也就是虛擬的YouTuber。運作方式是由「中之人(真人直播主)」穿著臉部偵測及動態感知設備,將臉部表情、手部及身體動作套用在Vtuber模組上,最後以Vtuber的形象與觀眾即時互動。

台灣目前除了代理外國的Vtuber外,這幾年開始,也有許多原創的Vtuber,就像一般傳統經紀公司旗下的藝人,在個別的分眾市場開直播聊天、唱歌、跳舞、代言商品、轉播電競比賽,甚至開自己的演唱會,逐漸模糊虛擬與真實的分界。

從最近網路新聞〈推特首度公開台灣年度排行榜!Vtuber 擠下戴資穎成「轉推王」〉、〈絆愛突破300萬訂閱,日本Vtuber史上第一人〉、〈「2021年華語VTuber紅白綜藝秀」集結293位台灣、香港、馬來西亞Vtuber,12月31日陪你跨年!〉等標題來看,都不難看出Vtuber產業已逐漸成熟。

那麼,站在合約管理的角度,經營開發Vtuber與其他IP之間有什麼特殊性?該如何適用目前《著作權法》之規定去決定著作權歸屬及相關可能的法律關係?

圖為春魚工作室旗下的Vtuber。 圖/取自春魚工作室推特
圖為春魚工作室旗下的Vtuber。 圖/取自春魚工作室推特

Vtuber虛擬偶像出道

Vtuber出道,可以簡單分為「角色製作」、「中之人招募」以及「Vtuber直播演出」三個階段。第一個屬於IP生成,後面二個則偏向IP經營。三個階段都有《著作權法》或IP相關法律問題值得討論。

一、Vtuber角色製作

Vtuber角色製作,基本上可從「名稱」、「基本人物設定(出生、性別、身高、種族、喜好等)」、「角色創作(開模建置角色)」等角度切入。

  • 「名稱」

通常是簡短文字的組合,但命名者能否主張這是一種「具體表達」,進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可能會有疑義。因此,若要確保權益,命名者可以選擇申請「商標權」,比較不會透過《著作權法》來處理。

  • 「基本人物設定」

這個階段可說是Vtuber的靈魂,也是外型設計的重要考量。但是設定人物的時候,可能要多從人物的故事背景、個性或人格特質等描述下手,才能讓形象更加具體,比較容易滿足《著作權法》所要求的「表達」,進而以語文著作的姿態,受到該法的保護。

反之,如果只是簡單的形容,如「性別:非二元性別、身高:165公分、種族:人類」這樣平鋪直敘的內容,可能只會被認定是「概念、思想」,並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 「角色創作」

角色創作包含設計人物、立體繪圖及圖層拆件,以及模型製作及動畫;前述物件,可能會認定是美術著作(圖)、視聽著作(影像)及電腦程式著作(程式)。

至於創作方式,公司可能自行或外包設計製作,而小型的個人工作室則可能使用Vtuber電腦軟體或APP創造角色。

那問題來了,如果相關物件設計涉及著作權,那當Vtuber直播演出時要如何避免侵權?

此時,因為使用到角色外型,會涉及美術著作、視聽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利用,如果上開著作是由公司自行開發,要留意職務上著作的問題;外包開發的部分,必須注意是否買斷或是取得充分授權;如果是小型的個人工作室,使用電腦軟體或APP內建模組生成者,則必須留意電腦軟體或APP的使用者條款,有沒有授權條件(標註來源)/特殊限制(播放平台限制)/使用方案對應權限等,以免侵權。

圖為台灣Vtuber15號設定圖。 圖/取自春魚工作室推特
圖為台灣Vtuber15號設定圖。 圖/取自春魚工作室推特

二、中之人招募

Vtuber的表演之所以能夠躍然螢幕之上形同真人,必須仰賴Vtuber背後的中之人(真人直播主),才能表現出生動有個性的對話互動,讓觀眾覺得Vtuber真實而有魅力。在Vtuber公司對外徵選的時候,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是由Vtuber公司委託中之人進行表演1,相較於一般藝人經紀,有以下兩個特殊之處:

  • 「Vtuber與中之人有依存性」

雖然中之人是Vtuber的操作者,基本而言,在技術上沒有不可替換性,但從產業實際的角度,Vtuber更換是大忌。

因為Vtuber與中之人的個性、口音、肢體動畫與表情會有相互依存的連結,且時間越久、兩者越難以分離;粉絲可以分辨中之人是否為同一人,也無法接受中之人中途更換。所以如果中之人離開,可能等於宣告Vtuber畢業。

對於公司而言,公司除花費培訓成本培養「中之人」演出技巧外,且必須承擔中之人辭去Vtuber的職位,該位置無法再由其他中之人擔任的風險。

因此,如何降低彼此爭議,就是維繫經營的重點——例如:約好直播時間(配合粉絲時間)、直播平台選擇、直播分潤比例、IP延伸分潤等條件,都必須在Vtuber正式出道前談妥,以免日後爭議。

  • 「中之人有保密性」

為了避免中之人的個人形象與Vtuber差異過大,反過來影響Vtuber人物設定,公司通常會希望中之人保密,不要對外透漏真實身分——這點與YouTuber或藝人於螢光幕前求取曝光有很大差異。而此部分的保密需求,可以透過合約來約定保密義務。

三、Vtuber直播演出

如前所述,Vtuber整體直播演出是一段複雜的表演過程,是由中之人穿戴動態感知器材,透過模組來進行Vtuber的表情、聲音、動作表演。

除了直播環境設計(預設背景、音樂、配音及動畫特效外)外,透過動態感知技術捕捉中之人表演(表演、台詞),再與Vtuber形象模組共同結合。那麼中之人操作Vtuber的直播表演,這樣產生的著作權到底歸給誰呢?

原則上,這要看Vtuber角色到底屬於誰來決定。這是因為,Vtuber的整體表演,主要還是以Vtuber角色的外觀形象呈現,且表現內容也不會超過角色模組預設的框架(就像玩遊戲不會超過遊戲預設的框架),故整體表演的著作權,可能還是應歸屬於Vtuber角色的權利人(例如:依照契約歸給Vtuber公司)。

然而,在操作Vtuber過程中,還是可能有全新獨立的表演著作、語文著作產生。就像直播過程中,大多是透過模組呈現Vtuber的形象,但還是可能透過中之人的肢體表演或口白對話,激盪出相關有趣的內容,進而構成Vtuber整體表演的一部分或素材。

因此,這部分則建議以合約明確約定,由中之人將前述表演著作或語文著作,以轉讓或授權方式,允許公司用來與Vtuber整體表演結合使用。

圖為台灣Vtuber15號直播畫面。 圖/截自No.Fifteen Ch. 十五號YouTube頻道
圖為台灣Vtuber15號直播畫面。 圖/截自No.Fifteen Ch. 十五號YouTube頻道

結語

Vtuber的創立與經營,確實與其他IP(例如:動畫開發或演藝經紀)有不少差異。除了有動畫角色的開發過程,也有類似演藝經紀的中之人培訓與聘用關係,同時還需要運用動作捕捉技術,才能使Vtuber完美呈現在觀眾眼前。

由此可見,Vtuber直播演出是一個共同協力的複雜成果。

因此,回到合約管理的角度,就不能把過去單一產業的想法套用在Vtuber身上,必須因應其特殊性、調整各項合約內容,才能用適當有效的方式保護IP,也確保Vtuber直播表演時取得完整必要的權利,避免侵權、引發爭議。

雖然現在Vtuber的觀看人數或流量還無法與YouTuber相比,但是粉絲黏著度、變現率都很高。特別在原子疏離的時代,Vtuber為人們帶來生活上的陪伴、互動與未來想像,確實是以往沒有的體驗;相信未來Vtuber不只會進攻其他直播領域繼續圈粉,也會把鐵粉串接到其他不同分眾市場。

日本的Vtuber桐生可可,已於2021年7月1日畢業。 圖/取自桐生可可推特
日本的Vtuber桐生可可,已於2021年7月1日畢業。 圖/取自桐生可可推特

  • 文:周逸濱:擅長將智財(IP)的管理、授權及維權,結合營運模式與產業特性,導入到文創、娛樂、新創、電商、媒體行銷及上市櫃企業,滿足客戶實際需求。粉絲團:威律法律事務所;魯忠翰: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專長為影視娛樂IP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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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固然可以選擇僱傭、委任或承攬的方式來進行,但各種方式都有其需要留意之處(例如:類似藝人經紀關係,那麼可能會有《民法》第549條任意終止的問題),根本上還是回到公司如何維繫與中之人的關係,以及如何共同經營共享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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