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詣倫/政府禁止螺螄粉進口的原因,真的是為了避免統戰嗎?
螺螄(注音「厶」,沒錯雖然看起來是師的形聲字,但確切讀音唸「厶」)粉,是個源自中國廣西省柳州地區的風味小吃,由該地特有方式製成的米粉作為主食,加上酸筍、木耳、花生、油炸豆皮、黃花菜、青菜等配料,還有適度的酸辣味和煮淡水石螺的湯水調合而成。
據吃過的人說,一開始的氣味雖然不好聞,但一吃下去的那種辣味、腥味交雜又酸又特別的味道,會讓人無法停止狼吞虎嚥。可是,本該屬於人類文明共同話題的「美食」,卻因為一個小插曲引法軒然大波。
螺螄粉淪為統戰美食?
隨著網路及3C產品的進步,越來愈多人會透過自拍影片的方式,介紹自己家鄉、國家的特色美食,螺螄粉當然也不例外。
在網路搜尋引擎,以抖音(TikTok)或者小紅書加上螺螄粉作為關鍵字搜尋,便可出現為數不少有關螺螄粉的口感評測、品牌推薦等短影片;除了移居台灣的中國配偶,將該地飲食文化帶進台灣,部分在地網友也在中國前述影音的強力輸出之下,開始接觸這類特色小吃。有的在台直接開店,或以進口的方式來取得。
就在2023年新年伊始的一月,一家螺螄粉廠商被台南市議員李宗霖披露,其製造販賣的螺螄粉,在包裝上印有「你是中國人、我也是中國人,四捨五入一下,你就是我的人」等字樣,被該名議員認為是中國對台的心理統戰行為,要求相關機關儘速追查。
爾後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便出面說明,強調我國並未開放中國製造的螺獅粉進口,如果有私自進口的行為,屬於走私行為;市面上此類的螺獅粉販售,應該儘速下架。且如果查明有走私、虛報的情形,除了會被沒入貨品、科以罰鍰之外,甚至有可能被停權進口,嚴重者更會被廢止廠商的登記資格。
經濟部國貿局的決策甫一上路,不少輿論批評「只是食物而已,有必要打壓嗎?」、「政府為了跟中國敵對,連對岸的美食都要限制嗎?」,在台灣開啟新的爭議。
還有媒體翻出,總統蔡英文曾在陸委會主委任內說過「我是中國人」的話語,作為反擊經濟部國貿局的依據。筆者在此,並沒有想針對意識形態去做討論,只是想冷靜地以法規的角度去分析,究竟國貿局查處、禁止的理由為何。
在查找有關法條後,其實可以發現:主管機關禁止的理由並非與統獨、國族議題有關,而僅僅只是為了保障我國貿易順暢與食品安全而已。
禁止進口的法律依據
依據我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只要是輸入或攜帶進入台灣的中國物品,在法律的評價上,都會被當作是進口物品。
這類物品的檢驗、檢疫、管理,以及對應的關稅等問題,就要另外依照輸入物品有關的法令辦理。因此,所有進入台灣的中國物品,既然都以「進口」論,那就代表這類進口行為應該合乎所有與進口有關的法制。
詳細來說,一般正常的國際貿易制度體系,只要是經過國境的貨物,無論是進口或者出口,都該由政府開放港口、機場或郵局進出,且需向海關辦理申報,否則就構成私運貨物進、出口的行為。
而海關作為通商、查緝走私的主管機關,其執法依據,在我國則是《海關緝私條例》。像是本條例就說,如果從中國輸入的螺獅粉,有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且廠商也沒有向海關申報,就直接將貨品運輸進入國境,就構成所謂的私運貨物進口。海關等執法人員就能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等法令,發動「查緝、扣押或者沒入」1。
對此,經濟部貿易局重申,中國製螺螄粉「從來沒有」准許進口,因此若有市售商品,就屬於走私或是虛報。換言之,兩岸交流與貨品貿易相關規範明定,中國大陸製粉條類產品,例如中式麵條、寬平麵條、米粉條等,都沒有被准許進口,螺螄粉也一直是這樣。這是因為經濟部考量國內產製情形以為保護國內業者,避免造成市場排擠作用,形成不公平競爭。
當然,未經允許輸入的螺螄粉,如另外含有藥用成分、保育動物身體組織及酒精類成分時,也同時有可能觸犯《藥事法》、《野生動物保育法》跟《菸酒管理法》,這些相應法規依舊有處罰的規定,不可不慎2。
失焦的螺螄粉進口議題
從上面簡單的法律介紹,讀者便可清楚知悉:螺螄粉之所以被禁止進口,有關部會及主管機關所提出的法條「全數都跟統戰議題無關」;該名台南市議員即便關注在統戰議題上,進而引發全台輿論,最終仍然與禁止進口的條文規定無涉。
特定輿論導向「害怕統戰」所以下架麵食的說法,顯然不了解目前的貿易規範。所以不妨說,台南市議員李宗霖因認定螺螄粉包裝有引發統戰的疑慮,進一步促成主管機關注意到原來螺獅粉的進口,目前尚不合於法制規定。從而,「統戰議題」只不過是促成主管機關注意到的原因,與最後我國禁止螺獅粉的進口結果,兩者之間是不具有關聯性的。
這樣的輿論發展,也再一次表現了「媒體識讀」的重要性:面對媒體建構的訊息,閱聽人最好能化被動為主動,不光只是依賴媒體,更要盡量積極「選擇與比較」訊息。如此自覺,是媒體識讀最核心的觀念。
- 如果螺螄粉成分,具有構成《懲治走私條例》的管制物品,便有可能也觸犯該條例第2條第3項第3款「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的規定,被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的嚴重刑責。
- 《海關緝私條例》的處罰均為「行政罰」,而該段以下如《懲治走私條例》、《藥事法》、《野生動物保育法》跟《菸酒管理法》的處罰,另行含有「刑罰」的類型。行政罰與刑罰的差別,在於前者的處罰效果在於罰鍰、沒入物品及追徵等等著重財產面向的處罰,而後者則會有與「罪」有關的刑責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