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玠宇/好想組最強國家隊!政府應該介入運動代表隊的組成嗎? | 法律白話文 PLM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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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玠宇/好想組最強國家隊!政府應該介入運動代表隊的組成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目前世界棒球經典賽即將開打,在之前選訓的過程中,傳出旅美好手張育成,透過經紀公司婉拒國家隊的邀請,讓許多球迷不諒解。

本文想要藉此爭議說明,公權力在國家隊組成的過程中扮演什麼角色?國家提供兵役上的優待,換取運動員在一定時間內接受國家隊的徵召,這樣的作法還合乎時宜嗎?

國家代表隊是國家選訓的嗎?

先講結論,國家代表隊的本質,其實和國家公權力沒有直接關係。

過去,國際運動賽事多由國際奧會或地區奧會來主辦,各國的代表隊是由該國單項運動協會負責選拔和集訓的;單項運動協會必須是該項運動國際總會的會員,藉此取得該項運動在國內排他性的代表權,並獲得國內奧會的承認1

以棒球項目而言,我國的棒協是世界棒壘總會的會員,也取得中華奧會的承認,在奧運或亞運會的賽事中,原則上就由棒協就會負責代表隊的選訓2

但從國際奧會、世界棒壘總會、中華奧會,再到棒協,其實都是民間團體3,而非具有公權力的國際或國家組織。所以,由單項協會來選訓的國家隊,在性質上屬於人民團體的代表,也就是說國家代表隊的選訓其實不涉及國家公權力4

民間團體原則上,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或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規,這次經典賽的選訓是由中華職棒來負責,在過程中就算不公布相關名單,也不會有什麼政府搞「黑箱」的問題,那是中職或相關單位的選擇。

這次經典賽的選訓是由中華職棒來負責,在過程中就算不公布相關名單,也不會有什麼政府搞「黑箱」的問題,那是中職或相關單位的選擇。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這次經典賽的選訓是由中華職棒來負責,在過程中就算不公布相關名單,也不會有什麼政府搞「黑箱」的問題,那是中職或相關單位的選擇。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際賽作為執政者的政策工具

雖然國家代表隊只是人民團體的代表,但各級國際賽的成績往往被認為是國力強弱的表現,各國無不在獎牌排行榜上斤斤計較。

除了對外展現國家軟實力,運動代表隊的好表現,還能凝聚國民感情、提升國家整體向心力;對於國家統治者來說,盡力爭取國際賽的成績可以說是百利無一害。這也讓許多國家希望以公權力,介入民間領域的運動事務。

值得一提是,當國家在外交上需要突破時,以取得獎牌為最終目的,所謂「錦標主義」,就成了許多國家運動發展的指導原則。在冷戰時期,蘇聯就特別「照顧」國內的運動員,他們的職業通常是軍警,平時接受國家訓練和經濟支持。

在以業餘選手參賽為原則的時代,這些「假業餘」的運動員,往往力抗其他國家的業餘選手,屢屢在國際賽取得佳績,藉此達到共產陣營的外交目的。除了獎金外,這些運動員還能額外獲得國家給予的汽車,甚至是房屋5

回到我國,在1970年代,國民黨政權面臨退出聯合國、與美國斷交等外交挫敗,運動也不時成了國家重要的政策工具6。不論是施以限制或是提供給付,運動場上國家介入的身影逐漸明顯,直到今天都是如此。

在1970年代,國民黨政權面臨退出聯合國、與美國斷交等外交挫敗,運動也不時成了國家重要的政策工具。圖為1969年金龍少棒隊於威廉波特贏得世界少棒冠軍後,赴金門勞軍。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在1970年代,國民黨政權面臨退出聯合國、與美國斷交等外交挫敗,運動也不時成了國家重要的政策工具。圖為1969年金龍少棒隊於威廉波特贏得世界少棒冠軍後,赴金門勞軍。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例如為了獎勵成績優異的選手,國家訂有《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提供在重大比賽奪牌的選手相當優渥的獎金;在《兵役法》的授權下,我國也訂有《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國手,申請補充役的優待。

透過公權力的給付和限制,國家、單項運動協會和運動員,三方各取所需,取得了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平衡。

以前述補充役為例,國家提供運動員兵役上的優待,就是希望優秀的運動員「解套」兵役問題後,將來能繼續接受組訓單位的徵召,為國家隊效力。

如果國際賽打出好成績,國家能藉此達到外交和內政上的目的;負責選拔和訓練的民間團體,也能在成績的背書下,向國家索討更多的資源。

接受補充役後,還可以拒絕加入國家隊嗎?

延續前述,如果選手選擇去服補充役,並在受到列管期間,沒有在指定期間參與國際賽的訓練和比賽,那就違反了《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其服補充役的資格將會被廢止,並會回歸《兵役法》的規定,補服常備役該有的役期。

如先前引起爭議的張育成,固然最後決定參與本次經典賽,所以不會有上述問題。但我們這邊可以假設兩種情況,一是張育成被選入最終名單,仍拒絕參與訓練和出賽,那張育成補充役的資格就會被廢止,並依規定補服原有的役期。

二是如果選訓委員尊重張育成的個人意願,並未將張育成選入最終名單,張育成就能保有補充役的資格,也不用參與這次的國家隊。這樣的發展,大眾難以接受,也是這次選訓委員的難題。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反之,如果不是國家列管的選手,如果不理會國家隊的訓練與比賽,則可能會受到單項協會的內部紀律處分。過去籃球選手陳信安,就曾為了參加NBA的季前訓練營,進而退出國家隊,被籃協處國際賽禁賽一年7。但這部分,無涉補充役的交換,是選手與民間協會之間私法自治的範疇——協會基於和選手間的契約關係,對違約的選手處罰,與國家公權力無關。

國家介入對運動領域是兩面刃

一來國家能夠提供訓練所需的基本資源、給予成績優異的運動員在兵役上的優待,拿下獎牌也能有優渥的國光獎金,退休後還能獲得教職;但拿人手短,國家給付的背後,也代表選手不再能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是否參加各級國際賽。

在這樣的結構當中,國家的體育政策始終脫離不了成績掛帥的錦標主義8,無法讓運動真正走入常民生活。

國際賽固然讓人熱血沸騰,但在找「厲害選手當國手」的大環境下,大眾是不是也能開始思考:避免在運動場上過度渲染國族主義,慢慢意識到選手自主的重要性,尊重選手從事該項運動為志業或職業的選擇,才能讓個別運動員的生涯規劃,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不只是大眾追求喧鬧下的一時陪襯?

我們不一定能組成最強的國家隊,但如果國家隊的招募不再需要仰賴彼此間的利益交換或是「為國爭光」的情緒勒索,每個國家隊的成員都是發自內心自願參與,那不論他們的表現如何,我們都應該為他們感到驕傲。

因此,我們可以回頭想想,國家給予運動員有別於各行各業的補助和給付,是有必要的嗎?

本文認為,是時候考慮廢除運動員在兵役上的優待以及豐厚的國光獎金了。國家對運動領域的關懷,不該只限於那些有機會拿到獎牌的重點項目或是菁英運動員,而應該對各個運動項目的發展盡可能一視同仁,也對各個層級的運動參與者提供必要的協助,才能告別落伍的錦標主義和菁英運動政策。

圖為王齊麟(右)與李洋(左)在東京奧運為我國羽球隊奪得奧運史上第一面金牌。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為王齊麟(右)與李洋(左)在東京奧運為我國羽球隊奪得奧運史上第一面金牌。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 林佳和,〈公法還是私法?運動領域國家代表隊問題〉,《月旦法學教室》,第157期,2015年,頁7。
  • 但職棒球員多為重大國際賽的參賽主體,在2019年,中華職棒與中華棒協達成協議,將來的一級賽事,均交由中職主導,棒協則退居協助的角色,相關新聞請參:中央社,合組最強中華隊拚東奧,中職棒協簽合作協議書
  • 蔡孟翰,〈棒協、羽協、網協只是民間團體,不是政府組織!〉。
  • 林佳和,〈公法還是私法?運動領域國家代表隊問題〉,《月旦法學教室》,第157期,2015年,頁6-7。
  • Allen Guttmann, The Cold War and the Olympics, International Journal Vol. 43, No. 4, Sport in World Politics, 554, 556 (1988)
  • 學者謝仕淵即認為1970年代的棒球熱潮的背後,多少與政府的刻意運作有關,詳見:謝仕淵,《臺灣棒球一百年》,玉山社,2017年,頁226-231。
  • 洪婉珩,《特定體育團體對運動選手之制裁權及法律救濟途徑》,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9年,頁54。
  • 各級國際賽和職業運動的本質終將衝突,早期的國際奧會由貴族階級主導,奧運等國際賽提供愛好運動的業餘人士一個彼此交流的場合,參賽的運動員多半是利用工作之餘來從事自身熱愛的運動項目。在職業運動興起後,國際奧會不再堅守業餘原則,逐步開放職業選手參加奧運,各級國際賽也從業餘好手交流的場合,變成頂尖選手的競技舞台。但隨著職業運動產業規模日益壯大,職業運動員的收入不可同日而語,不同項目的運動員配合賽季的進行養成了該項運動特有的步調,這也降低了職業運動員參加國際賽的意願。

    沒有積分或是報酬、額外承擔受傷的風險、需要調整既定的訓練和比賽節奏,還可能影響將來的職業生涯,比起愛不愛國,這些才是職業選手參與國際賽需要面臨的現實問題。近年許多網球選手就對參加奧運興致缺缺,也有許多職業球團也不希望球團所屬球員參與國際賽,就連由大聯盟主辦的世界棒球經典賽,也同樣碰上選手辭退、母球團不願意放行等問題。有關前述網球選手參與動機,請參Adam Addicott "Why Are So Many Tennis Players Skipping The Olymp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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