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草案,真能落實轉型正義嗎?
1998年,《原住民教育法》(2004年更名為《原住民族教育法》)三讀通過,並於同年由總統公佈實施,此後,奠定了原住民族教育法制的基礎至今。
然而,距離上一次《原住民族教育法》全文修正迄今也逾十餘年,當時受限於立法技術而導致內涵缺失之處,各界也都提出修法之呼籲。總算,教育部於日前提出修法草案,並於各地召開公聽會廣納建言。然而,筆者仔細檢視現行版本,依然有些不足之處,不僅未提出修正,反而自陷於過往的框架,未有進一步突破。
以大方向來說,該草案在「原住民族教育」部分,依舊不脫過往以「補充」式的外掛模式來處理原住民族教育問題,另方面,在「一般教育」上,則又以「貼補」方式進行。這樣的修法路徑,不僅未能整部《原住民族教育法》提出系統性的糾正,反而呈現出頭痛醫痛、腳痛醫腳的思維。而此是否真能回應且落實蔡英文總統的「建立原住民族教育體制,維護教育、文化之權利」之政策主張,令人懷疑。
此外,此現行修法草案版本來看,教育部試圖透過檢討與修正,於中央層級展開部會合作與分工,地方上則強化政府權責,並建立族群與部落的參與機制、加強課程與師資以增加辦理原住民族教育的彈性。雖然看似「政府有在做事」,然而在經費與教師員額的編制,以及中央與地方專責單位層級不足等面向上,則令人難以樂觀看待修法成效。
而這樣的結果,又如何還給原住民族在歷代強權同化政策下被剝奪的教育權利?
原住民族教育不該混為一談
依據第12條的規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心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1.9%。」誠然,原住民教育專案專款的比例合計,自1998年制定的1%到2004年版本的1.2%再到目前的1.9%。比例看似增加,但實際上則為不足。
以人口比例而言,經費的編列應以原住民人口比例(依內政部統計目前約2.37%)作為基礎目標與需求。過去,已就此議題提出過諸多訴求,但教育部以國家經費緊縮、在多次修法中已提高比率、尚有其他相關經費挹注、原住民也享有「一般教育」的權利等理由加以推辭。
然而,原住民所享有的「一般教育」乃是一般公民教育權,「原住民族教育」是集體權利的基本保障,兩者互不相違背。而依據人口比例給予經費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只是最基本的「轉型正義」之具體落實。「原住民也享有一般教育」、「另有專款編列經費」實不該作為推諉卸責之說詞。
廣設專班只是空殼?
師資員額與養成也是關注的重點。過去提出大專院校廣設原住民專班所產生的亂象,認真追究,實是政策上的便宜行事所致。
廣設專班的用意除了提供原住民學生更多元的入學管道,也提供特殊需求與人才養成,包含長照、法律、土木等相關缺乏人才的科系領域。然而,大專院校的「專班」並無額外的師資員額編制,使得各校必須依據其現有的各項資源,作為是否增設「專班」的考量。
此外,各大專院校在提出申請時,多半考量的是增設「專班」可獲取的「開辦費」或後續的補助款項,以及在少子化衝擊下增設「專班」或可增加學生來源。在師資員額並沒有增加的情況下,有熱忱的在職教師被迫多頭燃燒、超時授課。而更重要的是,大專院校的原住民籍師資、具有族群敏感度、能夠教授與輔導專班學生的師資有限,導致設立專班後,淪為沒人沒資源的一場騙局。
因此,修法草案第24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原住民相關院、系、所、專班,並得編列預算酌於補助」,應明訂在不衝擊其他資源配置情況下,預算與師資皆必須增加。
目前國立大學的教師員額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在設立專班時應有更適切的評估提供相對應的經費與人力。如果沒有適切的總體評估就設立專班,沒有穩定的經費與人力,會讓各校成為消極應付原住民族教育權利的共犯,造成更多亂象。
提升專責單位的層級
依據目前修訂草案第3條規定:
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由主管教育行政幾關規劃辦理;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必要時,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一般教育專責單位;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專責單位或行政窗口。
亦即,原住民「一般教育」的權責歸屬為教育部國民教育與學前教育署的「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及特殊教育組」;原住民族「民族教育」則為原民會教育文化處所管理。草案中,並沒有看到專責單位層級的提升,導致各級教師擔憂中央與地方層級不夠重視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落實。除了權責不清、層級不足以進行跨單位整合,更令人擔憂的是,在推動各項工作時,往往責任又回到現職原住民籍教師身上。
再者,除了無真正的專責機構,草案第8、第9條規定,在中央與地方設置相關委員會,進行原住民族一般教育與原住民族教育的諮詢與審議。然而,以現行的審議與諮詢僅供參考的模式,實在很難相信在原住民族教育的主體性推動與轉型倡議下,有翻轉的機會與可能。
小結
因應蔡政府的轉型正義政策,雖然原住民族「主體」教育正遍地開花,包含推動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國立原住民族大學的設立等。然而在這些看似誠意十足的政策與目標中,我們卻同時在擔憂「原住民族教育」的轉型仍在傳統主流的框架中進行,即依然著重在「教導」文化,而非在文化傳統中進行「教育」。
這樣的擔憂不是空穴來風,依據1998年制定的《原住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原住民族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中原住民各族群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而2004年修改版則減少到二分之一,此次修法草案亦採用二分之一。我認為,每一族群均有其特殊的教育哲學觀,因此,應增加更多的法定席次,讓更多原住民族委員提出諮詢建議,才能顯示中央主管機關對原住民族教育主體性的重視。
原住民族傳統與文化被迫斷層已久,一夕之間不容易恢復,因此需要多一些時間與耐心進行翻轉及轉型。也正因如此,才更需要有相對應的專款經費編列、師資員額、以及層級足夠的專責單位,而非在一片推託之詞中,空談原住民族教育的主體建構及轉型。